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我国电子产品循环利用问题及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家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问题及立法趋势杜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内容:一、现状和问题二、国外的管理经验和立法三、驱动立法因素和立法努力四、主要法律问题一、我国的现状和问题(一)有多少家用电子产品?(二)废旧电子产品现行回收处理方式如何?(三)现行回收处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四)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何在?(一)有多少家用电子产品?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拥有量彩电洗衣机电冰箱录音机空调器家电脑1981年-萌芽期:0.6台6台0.2台13台//1988年-发展期:44台73台28台64台//1998年-饱和期:105台91台76台/20台4台10年增长140%24.7%,170%2002年-发展期:126台87台,93台/51台21台10年增长20%14.47%2.19%/155%425%(国家统计局统计)有多少家用电子产品?上海市城市人口1990年拥有的电器数量为:电视机92.55万台;电冰箱220.12万台;洗衣机82.27万台;1997年拥有空调为221.8万台。到2005年,上述家电数量都将成为电子废弃物,上海市仅这几种废弃家电总量就将达到816.74万台。(按照一般电视机的使用年限为8—12年、电冰箱的使用年限为13—16年;洗衣机使用年限为12年;空调器的使用年限为5—7年推算)。如果综合考虑近些年家用电脑销售量大幅增加,其报废期仅为3年左右;集团购买力每年的购置和淘汰数量十分巨大等因素,可以表明,上海市已经进入电子产品报废的高峰期,每年报废的“四机一脑”产品保守估计(75%实际报废)也在612万台以上。有多少家用电子产品报废?据测算,全国每年进入更新期的电视机约有500万台以上、洗衣机约500万台、电冰箱约400万台、空调机约有200万台。我国累计已经有2000万台电脑进入家庭。电脑的更新速度远远快于其他家用电器,平均3-5年更新一次,据此估算,目前,每年约有400万台电脑也进入了淘汰期。这样计算,我国每年共有大约2000万台“四机一脑”进入更新换代期。(由于统计渠道、及测算依据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四机一脑”的市场投放量和报废期限等原因,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二)废旧电子产品现行回收处理方式如何?废旧家电的回收方式----基于市场自然形成1、通过商场“以旧换新”活动收购旧家电收购价格由收购方确定。在新家电销售价格中抵扣结算,送新家电上门同时,将旧家电拉走。或由旧家电收购商代替销售商在送新家电上门时,直接向消费者付费,同时将旧家电拉回2、“走街串巷”上门收购,付费。3、家电企业的积压产品卖给旧家电市场。废旧家电市场收购积压的新家电,一般按原价打5折。4、搬家公司收购旧家电5、抵债、罚没的家用电器进入旧家电市场这一部分旧家电价格比新家电便宜三分之二左右。废旧家电的流向旧家电,经维修后,加价出售给旧家电用户(农村人口和城市流动人口)旧家电市场的商家一般都会维修,他们凭经验判断电器的使用性能好坏。例如查看出厂日期、新旧程度等。对电视机主要检查图像清晰度、声音等;电冰箱主要检测制冷性能、运转噪声;洗衣机主要检查电机运转情况。报废的旧家电,一般卖给“走街串巷”的旧家电收购商,转入档次更低的旧家电市场(北京四环以外,有5、6家)。在旧货市场里,往往旧家电经营者不仅维修、经营旧家电,还从事废家电拆解加工,拆下的零配件能用的留下,不能用的就卖废品,实在不能卖钱的,就扔掉。(在旧货市场里,每个经营者每月要交10-20元垃圾费)。报废家电产品的处理规范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报废家电产品处理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各地对报废家电的处理方式都是随意拆解,有用的卖钱,无用的则随意丢弃,报废的集成电路板,以及电线电缆等零部件,有专门的工厂回收,分解提炼其中的金属,特别是贵金属和稀有金属各地的经营方式有所不同如:广州在废家电处理方面已经达到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程度。例如电视机,在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回收、拆解、翻新、组装、销售的“一条龙”。回收来的旧电视机,先由技术工人检测维修,品质较好的,对外壳进行喷漆后作为二手货销售。品质不太好的,可以采用“攒”的办法修复、翻新、组装后再卖。销往内地农村,同时还大量出口周边国家。我国周边十多个国家都是中国旧电器的贸易伙伴,其中新加坡就大量进口中国二手黑白电视机、显示器,用作保安系统的监视器。(三)现行回收处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完全依靠市场利益驱动的自发形成的体系,主要问题有两个:1、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问题。有的旧货销售商也承诺保修半年,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保障。2、资源浪费。使用简单的工具进行拆解,目的是卖材料,卖不出去的就扔掉,不仅大量有用的资源没有有效再利用。3、环境污染。有害物质没有专门处理就直接排放,更可怕的是,有的经营者只顾赚钱,采用野蛮、落后的方式,用酸泡、火烧提取废家电中的稀贵金属,废酸液随意倒掉;焚烧用作电电器产品隔热层的聚氨酯材料,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广东、浙江等一些地区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非治理不行的严重程度(四)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何在?1、回收企业要向消费者付费。由于发展不平衡,即使是东部地区,对二手电器也有一定需求。淘汰的废旧电器有较高的残余价值,不可能像建筑垃圾一样丢弃。废旧家电回收商以旧货经营业态为主,以较高的价格回收废旧电器的经营方式仍然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付费标准为:电冰箱80—200元/台;洗衣机30—100元/台;电脑50—200元/台;分体空调200—400元/台;电视机30—400元/台。根据不同品牌、不同的成色款式、不同的直观性能,回收的价格差距较大。总之,我国的废旧电器要有偿回收,西方国家废旧电器是无偿回收,废弃者还要向回收处理企业缴纳处理费。2、劳动力成本不同西方国家工人的月薪大约为2000美元,而我国从事回收处理工作的工人月薪一般要低于600元人民币。巨大的薪金落差减少了我国回收处理企业的运作成本。由于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即使算上运输成本和环境保护成本,在我国回收处理报废电子产品,相对于发达国家,假定新品市场价格相同,按照上述计算,则有一定的盈利空间3、法规制度的完善程度不同西方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对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都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和职责要求。因此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电子废弃物的危害也是近年来才逐渐显现出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目前有关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在起草过程中,社会对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妥善处理问题的还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4、加工处理的科技含量不同我国: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很低的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很低,所需固定资产投资很小,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都可以干,已经造成了遍地开花的局面。而我国目前基本没有定点企业从事这项工作。国外: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属政府资助企业,科技含量很高,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大,市场准入的门槛受到政府法令的保护。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厂少而精,属于政府认可的定点企业,5、回收处理的目的不同——公益与私益平衡国外: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补贴,鼓励企业承担防止污染环境的社会责任,处理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对电子废弃物的破碎、拆解和分类完全处理,只要能够达到市场平均利润率即可稳定运行我国:现行回收处理企业回收电子废弃物,主要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大的经营利润,其主要操作是将废旧电器经过简单维修后,能够在二手市场上出售。至于在拆解市场,由于没有政府补贴,肯定是有利用价值的就回收,没有利用价值的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二、国外的管理和立法(一)美国1986年,估计美国废旧家电的再生利用率为7.1%,十年后,废旧家电的再生利用率为76.4%。循环利用变化惊人。图1美国废旧家电再生利用率7.120415561.870.274.876.48172.10102030405060708090198619881990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美国没有形成专门的全国性的废旧电子产品管理法规。1976年《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提供基本法律规定。各州都有相应的法律。1996年8月,美国有18个州颁布了废弃家电填埋的禁令。一些州虽然没有制定废弃家电填埋的禁令,但也规定了废弃家电必须拆卸分解资源回收后才能进行填埋。美国目前没有关于家电制造商负责其家电资源回收的立法。但是,鉴于欧洲一些国家要求电器制造商回收他们制造的电器的作法,美国环保局相应提出了适用于“制造商责任”的原则性建议,2000年后美国有20个州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美国国内不准生产新的氟里昂,所需的氟里昂只能通过回收现有制冷设备中的制冷剂或进口解决。制订了回收氟里昂及重新使用的相关标准:–1993年11月15日后出售的新电器,必须在制冷系统上装处理装置,以便在修理和处理时回收制冷剂;修理或处理家用电器的从业人员必须回收80—90%的制冷剂;–1993年11月15日以后生产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必须通过认可的检测部门的资格认证;–从1994年11月14日起,家用电器修理和制冷剂回收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认证美国总体回收有限公司(TotalReclaimInc.简称TR)设计了氟里昂回收处理生产线,从废旧电冰箱中回收氟里昂,经处理达标后再次销售,同时向废旧电冰箱的用户收取报废处理费用,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二)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每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总量高达1.5亿吨(不包括建筑拆毁和挖掘的废弃物),其中的65%来自生产过程,35%来自最终产品的消费。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规定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到底;生产者应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负责对废弃物的处理和循环使用。废弃物的管理成本就从消费者部分转移到生产者。1991年,德国首次制定产品回收的《关于包装废弃物法令》,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包装,应避免其产生,并对其回收和利用;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该《法令》建立了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和再加工的体系,规定了各初级包装消费与收集总量的比率,以及收集的材料中加以再循环使用的比率。该法令使零售业、包装工业大约400家公司,包装材料的生产者,以及包装工业的原材料供应者建立起双重网络系统负责组织废弃物网络管理,保证所有的初级包装废弃物都由本地废弃物管理公司收集和分拣,并由本国的或外国的在循环公司进行再加工。其中收集和分拣成本由参加该系统的每个包装者必须支付的许可证费来提供。(三)日本1997年7月,日产经省的产业结构协会提出“循环型经济构想”的报告,阐述了日本面临的严峻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提出获得公众响应的循环经济构想:–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使资源输入和输出的差达到最小使资源输入和输出的差达到最小,实现资源和能源效率的最大化;–建议一个生产者和消费者、国家和地方通力合作的经济系统;建立促进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减少环境负荷的技术系统;–加大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这个倡议。日本在2000年进入“循环型社会元年”,并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如《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材回收利用法》、《绿色采购法》、《修订的废弃物处理法》。加上《环境基本法》、《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形成了目前日本的废弃物回收、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体系。《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1998年制定,2001年4月实施的。主要规范对家用电器产品(包括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进行回收利用,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体系。该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强制回收它们生产的指定电器,并负责安排适当的存放场所,必须循环使用回收电器的零部件;–市政部门和电器零售商应在规定的条件下收集废旧电器,并将收集的电器运送给生产商或指定接受单位;–消费者必须参与回收利用工作,如将废旧电器运送给零售商、支付回收费用等。–规定了家用电器零部件及材料的回收比例标准,具体为空调、彩电、冰箱和洗衣机分别不少于60%、55%、50%和50
本文标题:我国电子产品循环利用问题及法律保障体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1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