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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张晓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毕颖2007050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晓霞学位授予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符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防范法律问题研究2006随着金融创新和世界金融一体化,金融控股公司的崛起也伴随着集团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凸显。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经济学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法律解释等方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如何防范风险传递问题进行探讨。文本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界定。其次,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概述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再次,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防范风险传递的国外立法经验和国际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金融防火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功能监管。防火墙制度部分,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确立,分析了各国立法有关防火墙制度具体构建的经验,并对该制度进行综合评价;信息披露制度部分,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经济学理论基础,分析其特殊功能和有效标准,最后对信息披露范围和该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进行了探讨和评价;功能监管部分,介绍了功能监管的历史演进和发展,并阐述其利弊,通过总结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探讨有关启示和借鉴。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防范的思考。首先分析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其次通过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的立法现状的总结和分析,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2.学位论文高新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9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的重视。我国加入WTO后,大型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凭借综合经营的优势,加紧在华金融业布局。而我国金融机构由于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推动我国金融业向综合化经营平稳过渡,金融控股公司就成为必然的选择。br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为提高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相继产生,中信控股、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等一批金融控股公司相继成立,对我国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对这类公司的监管,无论是立法还是具体措施都十分缺乏,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一旦爆发风险,将对金融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在这次美国金融危机后,如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监管制度,以防范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br 本文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为核心展开论述。文章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进行理论探讨;其次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监管现状进行了评析;选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德隆集团进行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引出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国外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包括明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将实业公司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采用功能监管,将金融业按照功能分类由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整体协调监管人制度;引入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强制信息披露等,以期对我国今后的相关立法的修订有所裨益,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3.期刊论文姜立文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模式评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6(1)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试图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其方法是另外增加一层能规范所有金融机构及其全部功能的监管者,其实质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伞形监管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安全和稳健,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4.学位论文施一扬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模式研究2007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现业务多元化战略的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形式,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已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种主流趋势。面对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根据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以及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现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分业限制下的混业经营、增强金融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试图通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动因和风险的分析,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及一些具体的监管方法。本文第一章回顾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研究理论和专题研究文献,为研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第二章概要地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以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通过数据分析,着重阐述了转轨经济和对外开放大背景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特殊动因。本文第三至六章,通过比较研究和数据分析,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殊性风险以及目前监管模式的弊端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我国建立“审慎监管+功能监管模式”的政策建议,并对该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重点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初探。5.期刊论文郑红霞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初探-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5)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产物,因其包含了不同的金融业务部门或非金融业务的多家控股公司,蕴涵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目前中国各金融机构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也在一定程度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透明性.这意味着原有的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监管.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产生了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本文对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提出了一些看法.6.学位论文韩少平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选择2005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各国金融机构保持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战略选择。近年来,为适应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竞争的新形势,金融机构及产业集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愈加强烈。这对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了较大的挑战和冲击。因此,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对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比较和研究了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几种主要模式及其相关国家采取的监管模式,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分析,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特点和目前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应该选择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即必须走渐进式的发展道路,分阶段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在中、短期内实行由某一监管部门牵头的“伞式”监管模式,经过一定时期的探索和完善,在远期实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模式。7.学位论文周戎桢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2008在金融混业趋势和中国入世后的大背景之下,国内对于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对于实行金融混业的具体模式和途径,国内学者大多认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向金融混业体制过渡的良好形式。因为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与制度设计,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综合经营的好处,又能在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有效地控制风险,从而能够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联合经营。但是,目前各类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猛,对这类公司的监管,我国在法律调整与监管规制方面的研究与实务还比较欠缺,尚存在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这个核心问题,是当前形势下的一个紧迫任务。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理论借鉴和的相关理论基础;其次用博弈论方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了分析;再次,对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进行了比较;然后,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根据得出的研究结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概述如下:1.加大对监管者失职的处罚比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处罚力度更能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本文通过构建小偷与守卫的博弈模型,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得出了结论:在金融控股公司和监管当局的博弈中,无论在长期还是短期,要更有效地抑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加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惩罚不可或缺,而更有效的措施却是加重对监管当局渎职行为的处罚。所以,加大对监管者失职的处罚比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处罚力度更有利于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现实状况中,我们固然必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对监管者的渎职行为予以规制,进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如可以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在对监管当局进行严格约束的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措施,增加监管者的效用值,提高监管者的积极性。2.在金融市场缺乏透明度且监管者缺乏有效监管激励及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宽容态度时,金融市场中将会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同时违规经营的激励和监管失灵。本文通过对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静态博弈分析可知:当前的监管制度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条件下,监管当局效用最大化目标与社会公众的福利最大化目标产生了明显的冲突,使得监管当局通常会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与信息结构条件选择偷懒的策略(宽容策略),从而出现监管当局宽容,金融控股公司违规的现象,并导致“囚徒困境”的出现,即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选择违规经营以获取最大效益,这最终会引致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如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增加违规者的操纵成本。3.目前的监管体制、模式及监管措施都己无法满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特别是随着国内外金融的日渐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制度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及措施己无法满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所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1)我国现今应采取的监管体制为牵头监管体制。之所以采用牵头监管体制,是因为首先牵头监管体制既能够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其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牵头监管还有利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对中资金融机构实行开放式保护。再次,选择这种模式是因为我国目前推行这种监管体制的组织成本是最低的。(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应由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化。因为首先,功能监管比机构监管更有利于协调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其次,功能监管有利于推进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第三,功能监管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跨产业传递与累积。(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还很不健全,在市场准入及退出条件、资本充足率要求、对内部关联交易及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政策建议:(1)明确监管对象;(2)建立牵头式的金融监管体制;(3)实现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化;(4)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措施;(5)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配套措施;(6)加快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8.期刊论文吴军梅.WuJun-mei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国际实践及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本文分析了美国、英国、
本文标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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