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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驰名商标淡化的法律规制研究姓名:牛董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林秀芹20090401我国驰名商标淡化的法律规制研究作者:牛董超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田翠华商标淡化评析-江西社会科学2003,(10)商标淡化是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损害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于我国商标立法上的欠缺,应在商标法中增加关于商标淡化的定义,表现形式、认定方式及其法律救济等法律规定,从而完善我国商标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学位论文姚远驰名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2006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不仅能够区别商标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而且还代表着丰富的内涵和竞争力,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不仅可能被他人非法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而且也可能被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或者作为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这使得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在声誉上和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所以,对驰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提供特殊的扩张性保护,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商标淡化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淡化理论是对传统混淆理论的突破,它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其在混淆之外,建立了对驰名商标的又一保护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加显示出它在我国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背景下,研究商标淡化理论以及进行商标的反淡化立法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辩证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构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指出了要结合我国国情和理论发展水平,不能把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绝对化,要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全文在参考有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所思所想,主要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首先,从阐述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入手,较为全面地叙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起源,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淡化行为的性质、总结归纳了驰名商标淡化的理论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其次,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实践中如何对驰名商标淡化进行法律认定,针对其中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一,指出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构成中的驰名商标到底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实际上是由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所决定的;第二是关于淡化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问题,主张采取混合责任原则比较合理;第三,对于损害后果的判断问题,是采取“实际损害”标准还是采取“淡化的可能性”标准,归根到底,要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理论发展水平出发,持谨慎的态度。再次,从我国驰名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以及立法现状两方面入手,具体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指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仅仅是部分吸收了“淡化”理论的内容,还存在淡化的理论基础以及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最后,从辩证的角度出发,提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应作具体分析:在强调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必要的限度,防止权利的滥用,造成新的垄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即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并结合淡化的特点,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体例,将淡化的内容纳入《商标法》体系加以规范,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体系;同时,进一步从理论层面明确、规范、完善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内容。与此同时也指出对驰名商标权利的滥用及过度保护的适当限制也是法律法规应该采取的态度,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实行有条件有限度的保护。3.期刊论文来小鹏.傅家杰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2009,(8)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一方面就商标法和现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补充,如重新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意图等;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式、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规定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方面,解释的规定可以说均属于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4.学位论文李晔驰名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2007驰名商标淡化理论起源和发展成熟是在美国。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实践运用中虽颇有争议,但是,却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因其所承载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企业信誉的象征意义及独立的财产价值,常常被不具有竞争意义的产品打“擦边球”,侵犯其权利。因此,淡化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反淡化法律制度的建立成为解决商标资产价值保护问题的客观需要。商标淡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我国学者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曾对商标淡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同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一些法律亟需修订和完善,以期同国际接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经是理论界的共识,现今最重要的任务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淡化的标准,界定淡化的条件。只有这些理论问题解决了,才能指导我国的商标立法。本文在参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归纳等方法,对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作了较系统地论述。主要分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主要介绍了课题提出的背景以及价值、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介绍了驰名商标淡化的含义和产生背景。首先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指出淡化是削弱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无论是否存在,(1)驰名商标所有者和在后使用者之间的竞争关系;(2)混淆、错误、欺骗的可能。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商标淡化产生的原因,提出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及其向联想理论的转变趋势。最后对商标淡化理论的产生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主要运用博弈理论和搭便车理论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对商标淡化理论基本问题的研究。首先探讨了淡化的理论分类,笔者支持美国FTDA的规定,将淡化行为分为减弱和污损两个大的类别。其次分析了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用作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商号或者域名等等。最后阐述了商标淡化理论和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不同,重点分析二者在侵害对象、侵害手段、侵害造成的结果以及侵害的权利方面的区别。在本文中,笔者的主要观点集中阐述为第四章,该章通过介绍美国司法界对于界定商标淡化行为的分歧,经过全面透彻地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界定商标淡化构成要件的创新性观点。第一、笔者对侵权对象——驰名商标如何认定展开了介绍,并且对于现今美国提出的“长臂保护”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第二、行为必须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联想的可能,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不具有行业性并且具有显著性。第三、笔者认为,既然损害是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利益,就应当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的妨碍。所以应该以可能性标准界定损害的存在而不是以实际标准。第四、笔者认为归责原则应采取混和责任原则,因为即使行为人是善意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也会因淡化行为而遭受损害,所以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时候,不应考虑过错,过错仅仅应在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时才应予以考虑。第五章是对国外有关商标淡化理论及其立法实践的跟踪考察。通过研究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立法中关于商标淡化行为规制的立法模式和特点,我们得出淡化理论现在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并且有扩大保护范围的趋势。经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可供我国构建反淡化立法的借鉴之处。第六章则是在分析了我国立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反商标淡化制度的构想。在立法体例方面,笔者认为应将其规定在《商标法》中,而完备反淡化法律制度的内容尤为重要,进行反淡化配套制度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七章是结论和展望,笔者在此提纲挈领的重申了自己的创新性观点,分析了该文章中理论体系的欠缺,提出了未来进一步发展的方向。驰名商标淡化5.期刊论文李小武.LiXiaowu我国域名纠纷案中的商标淡化-电子知识产权2010,(4)虽然我国并没有商标淡化的专门立法,但近年来的70例域名纠纷案表明,我国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中的商标淡化的理解正在形成之中.在此类域名纠纷案中,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和最高法的两个司法解释.而对于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在对象为驰名商标和注册域名为驰名商标的简单复制或者音译上没有太多分歧.但在是否域名注册行为就已经足够还是需要使用、是否需要有恶意这两个要件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此外,此类纠纷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相当的不确定性.6.期刊论文石融冰浅谈商标淡化及其对策-法制与社会2008,(23)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历来是各国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所重视的问题.实践中,侵犯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多样化,其中,商标淡化行为往往最具隐蔽性,也更容易长期实施,其危害也往往最大.因此,通过研究商标淡化理论,得出预防、规制商标淡化的对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7.学位论文王继武论商标淡化与商标法的完善2007伴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商标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商标权益的保护也相应受到关注和重视。商标淡化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商标权人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借驰名商标的表彰性功能及其承载的商誉为自己获利,而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商标淡化理论最早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后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美国、德国、希腊、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在本国法律体系中明文规定或吸收了这一理论,WTO的TRIPS协议中专门规定了商标淡化,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也正式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内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我国法学界是一个新课题,尽管有不少学者已注意到“淡化”这一特定的概念并加以阐释和探讨,提出一系列理论,但我们对商标淡化的认识还有待深化。在对涉及商标淡化侵权案件的审理中,由于缺乏对淡化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法律条款的实践操作,案件很难得到清晰和准确的处理。理论和实践都在呼吁对商标淡化的深入研究,只有法律制度和技术完善,才能更高层次地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贸易发展。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思索和讨论,试图进一步深入对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本文采用递进式结构,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商标淡化理论的产生根源,介绍了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形式、特征和危害性;第二部分讲述反淡化法的理论基础,包括商标显著性对保护范围的影响、混淆理论和联想理论;第三部分讲述淡化理论的创新意义,即保护商标的表彰性功能和商誉;第四部分全面讲述反淡化法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规制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五部分讲述国外淡化立法、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全文大体脉络是:侵权异化→商标表彰性功能崛起→淡化理论建立→法律完善。下面概括一下本文的基本内容。商标淡化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与传统商标仿冒不同的是,行为人将侵权商标使用在与商标权人的商品并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表面看来,淡化行为人与商标权人并非竞争对手,故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而实质上,淡化行为借助了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牟利,不仅对驰名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淡化理论的兴起就是为了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其理论基础是商标显著性的扩大保护和联想理论,驰名商标在市场中的长期使用过程中,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宣传使商标具有高度显著性,商标除了原始的区分商品功能外,还具有表彰声誉的功能,基于商标的表彰性功能,法律不仅要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使各种商标不致混淆,
本文标题:我国驰名商标淡化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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