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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本章学习目标1.了解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以及适用条件2.熟悉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3.掌握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4.了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六种类型的判决(一)维持判决(二)撤销判决(三)限期履行判决(四)变更判决(五)确认判决(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三、二审判决(一)维持判决一审判决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二审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二)依法改判依法改判有两方面的原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四、再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的形式。五、行政诉讼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裁定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相关法条一、有关一审判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二、有关二审判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三、有关再审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四、有关裁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参考案例参考案例15-1卢某诉某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1年,宁国市某乡村民委员会将本村林场发包给他人经营管理。2002年,该村村民卢某认为该村民委员会将自己承包的约7亩山场一并发包给他人,为此与该村民委员会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经多次处理未果。2006年10月,原告卢某向该乡政府递交了要求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该乡政府收到申请后,对卢某的申请事项一直未予处理。2007年1月卢某认为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向宁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该乡政府对上述纠纷作出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原告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纠纷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被告有处理该争议的法定职责,而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处理的申请后,长期未予作出处理,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2007年3月27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国市某乡政府在三个月内对原告卢某与该乡某村委会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分析:限期履行判决限期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因而,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宁国市某乡政府在三个月内对原告卢某与该乡某村委会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行政诉讼的执行(一)概念与特点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二)类型二、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指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一)执行机关(二)执行当事人(三)执行参与人(四)执行异议人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有两大类:(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二)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四、执行措施(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二)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执行程序(一)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二)执行程序的提起方式※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六、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七、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二)审查内容(三)审查标准(四)审查主体(五)审查期限(六)审查后的处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六条参考案例参考案例15-2某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案某水泥厂招收了6名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并把他们安排到有害的生产岗位工作。1年半后,由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到该厂检查,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指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检测检验,发现该厂生产车间由于缺少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粉尘浓度达到4级,严重超标。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得知,6名新招的未成年工进厂后,厂方未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为此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机构及时下达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要求①水泥厂在一个星期内调换6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不得再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使之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③每年对未成年半个月后,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再次到该厂进行检查,发现水泥厂领导既未调换6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也未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便下达了《关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水泥厂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该厂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罚款2900元的标准进行了经济处罚。该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罚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分析: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章小结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其又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行政案件的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案件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行政案件的执行具有司法执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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