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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报关实务讲义 第十二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与报关相关的各项海关法律制度,掌握海关事务担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稽查制度、海关保税核查、海关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规定。教学重点和难点:海关事务担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节海关事务担保一、概念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建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加大查处走私案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双重任务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显得尤为必要。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三种情形。P237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海关法》第67条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为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下列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作为担保人:(1)国家机关(包括央行);(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如公办学校、医院等);(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无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海关规定了20多种情形(涉及加工贸易、货物暂时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必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除此之外的情形可以用保函方式申请担保。四、不得进行担保的情形不得进行担保的情形有:(1)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2)法律规定不能够担保的其他情形。五、担保财产的处理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外,当事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财产一般要交付海关保存,处于海关的实际掌控之下。这些担保财产的最终去向,取决于海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对海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如果经调查排除了涉案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违法嫌疑,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担保,将担保财物发还当事人。如果海关经调查审理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按期履行处罚决定、办结货物的海关手续的,或者当事人按时履行了义务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担保,发还担保物。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可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担保财物。第二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概述(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和范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中,依法制止侵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我国关境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这条规定的含义包括:1、与进出口无关的国内贸易货物即使侵犯知识产权,也不属于海关的执法范围。2.进出境的物品,如果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不适用本条例。(一些外国的海关的规定与此不同,例如法国机场海关人员也有权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和鉴别,如确认为假冒商品可以立即没收,哪怕数量只有一件,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3.虽受境外法律保护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我国海关不予保护。(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原则1、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2、担保与反担保相结合的原则3、海关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则4、保守商业秘密原则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程序(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允许未在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但是备案仍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有助于对侵权的进出口企业、个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处理有侵权嫌疑的货物进出口,不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的还是海关工作人员发现的,也不论相关货物侵权特征是何等明显,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要想让海关扣留这批货物,均须先向海关提供担保。在不同保护模式下,担保金额的大小是有所差异的。如果收发货人认为自己的货物并未构成对他人专利权侵犯,应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并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进口货物CIF价或出口货物FOB价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这就是反担保。(反担保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1、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依据备案内容发现侵权嫌疑,通知权利人的),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按货值高低适用不同标准: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2、被动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发现有货物侵权嫌疑,向海关报告的),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并提供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例延伸阅读:背景知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好人”,因为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也很严重。例如:A明知B没有侵权,但A厂商为了打压B厂商,就向海关提出要求扣留B厂商出口的滑板车,理由就是B厂商的滑板车侵权了,这样至少可以拖延B厂商的滑板车出口,甚至可能造成B厂商出口合同违约。所以海关会要求权利人提交担保才能申请海关扣留货物,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恶诉”的情况出现。如果权利人在获悉货物进出口信息的前提下逾期不提交担保,则海关即使明知货物很可能是侵权的,也不得继续扣留嫌疑货物(即只能是放行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例案例:某日,广东新会市某对外贸易公司向江门海关申报出口标有“大厨”商标的调味粉一批,总价值1.2万美元。经查,这批货物涉嫌侵犯“大厨”商标专用权。江门海关按照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通知“大厨”商标权利人,要求其3日内对该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确认,并提交5万元担保金,但“大厨”权利人并未按规定在3日内提交申请和担保金,江门海关遂将该批调味料作放行处理。该关向“大厨”商标权利人代理律师侧面了解放弃保护的原因,代理律师称权利人已确认该批调味料是未授权产品,但不愿向海关缴纳5万元的担保金,所以放弃海关保护。(三)海关调查和处理1、主动保护模式下,通常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对于嫌疑货物只是扣留保全,不进行调查。需要权利人自行向法院起诉。如果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说明权利人可能没有去法院起诉,海关也将放行货物。对于确认侵权货物的处理被扣留的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三、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旦被认定侵权,收发货人将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除了认定侵权货物被没收外,收发货人还会被海关课以一定数额的罚款。(2)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依法就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海关并不介入权利人和收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3)刑事责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6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30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海关稽查制度一、含义根据《海关法》第45条的规定,海关稽查是指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海关稽查的对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科贸公司和其他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单位。(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项下的加工、生产业务的企业等等。(3)经营保税物流与仓储业务的企业。包括经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等。(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资的科研教学机构等。(5)报关企业;包括专业报关行、有报关权的国际货代公司等。(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如从事境内转关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等其它报关活动相关人。三、稽查的内容海关稽查人员将有针对性地稽核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单位的账册、进出口文件单证等商业记录,并实地查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使用情况和实际去向。具体内容包括:1、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2、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在此基础上,海关对被稽查的企业、单位的守法状况作出评价,或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四、稽查程序简述(一)稽查通知环节(二)稽查实施环节(三)稽查报告与结论的出具五、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被稽查人的权利(1)要求被告知的权利(2)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权利(4)要求海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稽查的权利(5)揭发检举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二)被稽查人的义务(1)向海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提供工作场所,允许稽查组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计算、通讯、复印等设备,安排有关人员接受海关询问等。(2)稽查组到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以及打开货物包装等。(3)被稽查人应按照稽查期限保管本单位以前的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及其它有关资料。六、法律责任根据稽查条例的规定,被稽查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④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第四节海关保税核查海关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保税核查在形式上与稽查相近。)–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保税物流业务核查第五节海关行政复议一、概念和特征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理解海关行政复议,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特征:(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3)海关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原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二、程序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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