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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律师管理体制•第一节国外和港澳台的律师管理体制•一、美国•1、律师管理体制•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作为民间机构,他们起草的律师职业规则本身并不是法规,只是示范性法规文本,是供各州参考选用的。•各州基本上采用了该办公室制定的示范性法规,有的稍有改动,有的完全照搬。经州最高法院认可后,即成为各州的律师管理规章。•2、美国的律师协会•美国从全国到各州、市、县,成立有上千个律师协会,这些律师协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半官方性、具有一定管理职能强制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一种是完全民间的、自愿性的律师协会。•全美国大约有三十六个州的州律师协会属于半官方性的强制性律师协会,他们受州最高法院的领导,代表本州最高法院对本州的•律师进行管理,包括组织考试,确定律师录取标准,对律师进行惩戒等。这种律师协会是律师必须强制加入的组织。•此外的所有各种形式的律师协会都是民间性的,其中包括美国最大的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设立完全民间的自愿的律师协会是因为律师需要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美国所有的各种律师协会之间都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所有的律师协会在经费上都不依靠财政,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助、协会自身的各项收入。•各州法律都没有对律师加入协会作出硬性的规定,一个律师可以不加入任何律师协会(在本州没有官方管理性律师协会的情况下),也可同时加入几个律师协会。加入任何一个协会都是要交费的。•由于美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很厉害,律师必须不断提高、充实自己,而加入律师协会可以得到资料信息、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进行相互交流,是提高和充实自己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入协会的热情都很高。•美国法律分为联邦的和州的,从业务的需要出发,多数律师在加入本州和本市律师协会的同时,也加入美国律师协会。•作为半官方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其本身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也仍是民间自治的性质。•从马里兰州律师协会的情况看,协会设20多个专业委员会,有85名领工资的工作人员,负责协会各方面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是,各选区的律师从本区申请董事职位的律师中选举12名董事,再登报从普通•公民中招募两名董事,共14人组成州律师协会董事会,董事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从任职三年以上的董事中选举主席。律师协会会长由会员选举产生,会长是名誉性的,主要做礼仪性工作。•律师协会设执行主任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主任可以不是律师,由董事会在全国招聘,相当于企业或公司的经理,无任职期限,双方是合作关系。执行副主任由执行主任挑选任命。•3、律师惩戒•美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通常有四种处罚:一是不公开批评;二是公开批评;三是暂停执业(二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是取消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人,五年后可以再申请律师资格,但要重新参加考试和评审)。•各州的惩戒组织和惩戒程序大同小异。一般来讲,设有统一律师协会的州,律师惩戒主要由统一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但决定权在最高法院,其他州则由最高法院的律师管理机构负责。•客户如认为律师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投诉。调查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听证,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送最高法院。如无特别的不同意见,法院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即盖章批准。•被处罚律师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参加听证会,还可以对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向最高法院申诉。•律师协会有一个刊物,一年出三期,专门反映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和律师受惩戒的情况。•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和惩戒办公室还有统计中心,负责收集和统计全美律师职业道德情况。•美国公众对这方面的情况十分关注,许多人在聘请律师前,都要给调查委员会打电话,查询拟聘律师有无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二、法国•1、管理体制•依法国律师法第1条第3款规定,“律师职业系独立自由之职业”。但“独立”、“自由”的职业特质并不能排除行业纪律的约束。•律师公会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协调律师“独立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各大审法院管辖区内均设有一个律师公会。依律师法第21条之规定,律师公会系独立自治的私法人。•各地区律师公会互不隶属,有独立的预算、内部规范及组织机构。律师公会内设全体大会(l’assembléegénérale)、理事会(leconseildel’ordre)及一名公会会长(lebatonnier)。•1990年法律改革后,法国还设立了全国律师公会(leConseilnationaldesbarreaux),负责全国律师行业的一般运作事宜以及向公共权力机构反映律师业意见。•(1)全体大会•全体大会由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所有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负责推选本公会会长以及理事会成员。全体大会还可以以咨询的形式参与律师行业相关问题的合议。•(2)律师公会理事会•律师公会理事会系公会常设管理机构,由8名以上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理事会成员任职三年,每年更换其中三分之一。•依律师法第17条,律师公会理事会有职责处理所有与律师职业履行相关的问题,并负责监督律师恪守职业义务以及保护律师的权利。•(3)律师公会会长•律师公会会长是律师公会的首脑,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所有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均可参加选举。但会长本身并不享有其它特权,凡律师职业所应遵守之规定,会长都应遵守。•会长的职责主要有四:其一,代表职责。会长是公会的法人代表,以公会的名义从事各种法律行为;其二,行政职责。会长负责召集本公会全体大会并主持理事会;其三、协调职责。•本公会律师有违反律师纪律的,会长应予以警告。公会律师间存有争议的,会长有义务进行协调;•对公共权力机构或其它行业机构可能采取损及律师行业之利益的,公会会长应予以干涉,并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四)全国律师公会•依律师法第21-1条之规定,全国律师公会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l’établissementd‘utilitépubliquedotédelapersonnalitémorale)。其主要履行如下三项职责:•其一,代表职责。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律师业与公权力机构接洽,充分表达律师业的意见及建议;•其二,规范职责。全国律师公会以总则的方式统一全国律师行业的规则及惯例;•其三,培训职责。全国律师公会负责确定律师培训的组织原则及培训计划。各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行为均受全国律师公会的监督与协调。全国律师公会还负责确定获得专业化职衔的一般条件。•2、律师的纪律惩戒制度•2004年法律对律师的纪律惩戒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因在于之前负责纪律惩诫的律师公会理事会既是起诉机构,又是裁判机构,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关于“起诉机构应与审判机构相分离”的公正程序条款。•依新法之规定,法国在各上诉法院设立纪律惩诫委员会,负责受理所在地律师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第22条第1款)。•利害关系人对惩戒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依然是纪律惩戒委员会,受理本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第22条第2款)。•(1)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纪律惩诫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管辖区内律师公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每个律师公会理事会不得指派超过一半的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但至少得指派一名代表。同时得依相同条件任命一些候补成员。前任律师公会会长、公会会长以外的现任律师公会理事会成员、离职不满八年的前任公会理事会成员等可任命为纪律惩诫委员会成员。•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主席由选举产生(律师法第22-1条),但薪金律师不得担任此职位。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作为巴黎地区纪律惩诫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并进行评议。•(2)纪律惩诫程序•完整的纪律惩诫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1)职业道德调查(l’enquêtedéontologique)。即前期的、预防性的调查,由利害关系人•所在律师公会的会长委任该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对利害关系人所涉不法行为进行客观、详实的调查并形成最终的职业道德调查报告。公会会长依该报告作出评断,以决定是否启动纪律惩戒程序。•2)起诉。公会会长依职业道德调查报告认为应启动纪律惩诫程序的,可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起诉决定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在十五天内送达受追诉之律师。•律师公会所在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亦可依职权主动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律师法第23条)。•3)预审。律师公会会长应在起诉书送达被告的同时委任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作为报告者(rapporteur),负责案件的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严格奉行对席原则(contradictoire)。报告者应在接受委任的四个月内搜集物证、听取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供述等并最终向惩戒委员会主席提交预审报告。•预审时间可延长两个月,但应作书面申请,且载明延长预审期限的理由。•4)庭审。•开庭日期由纪律惩戒委员会主席决定。执达官应至少在开庭前8天以附回执挂号信的形式向被告发送传唤令。纪律惩诫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以上且数量为单的成员组成。如有必要,合议庭可将将案件移送纪律惩诫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此外,如果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案件性质特别严重,还可将案件直接移送上诉法院审理。依1991年11月27日法令第277条之规定,纪律惩戒庭审完全遵循民事诉讼规则。•5)宣判。纪律惩戒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8个月内作出判决(必要时可延长4个月)。判决书应详细载明理由,并在8天内送达被告律师、律师公会会长及总检察长。•6)上诉。涉案律师、律师所属公会会长以及总检察长不服纪律惩戒委员会所作出之裁决的,均可在裁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三、日本•(一)执业自治组织。•日本律师通过律师联合会(简称“日律联”,也称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和律师会这两个团体实行自治,二者都独立于裁判所及政府机关,但最高裁判所可以间接要求日律联总结报告其工作,或是委托其对律师、律师法人以及律师协会做相关调查。•日律联是日本的地方性组织,其使命为日本《律师法》规定的“鉴于律师和律师法人的使命和任务,为保持律师品德,不断提高和改进律师及律师法人的工作,而对律师、律师法人及律师协会进行指导、开展联络、予以监督。”•通常日律联设会长1人,副会长11人,理事71人,监事5人。这些人均为选举产生。会长任期2年,其余是义务职,任期1年。•另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纲纪委员会、权利拥护委员会、司法修习委员会、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律师推荐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等8个委员会。•日律联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监督律师会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是首要的,也是日常性的;•第二,对立法、司法的改善进行调查研究。1972年日本有一决议规定:今后有关司法制度法规的改正、修订,要经日律联和最高裁判所共同研究后,才向国会提出;•第三,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律师会是地方性组织,必须制订会则,向日律联登记,接受日律联的指导和监督。•律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另外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纲纪委员会等等专门组织。•律师会在日本律师系统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日常是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对律师活动实行直接的监督。•(二)对律师的惩戒•日本的律师惩戒制度相对成熟,但有以下几方面特别之处。•1、律师惩戒请求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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