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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规概述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所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三种含义,(1)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2)较狭义的法律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3)最狭义的指普通法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法的基本概念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分组成。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以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法的基本概念法规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规之一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章,以部委令发布。法的结构法律政令条例规章全国人大国务院及部委、省级政府国务院、政府国务院部委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4、公正、公开性。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1956-1989:1956年国家将同位素应用研究列入十二年科技发展规划。1960年国务院《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参考国际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措施和经验,相继制定并发布了有关同位素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医疗照射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及核工业卫生管理的若干单项法规。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第二阶段:1989-200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1989年至1999年期间根据《条例》陆续制定和修订了2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卫生部令10个第3号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第9号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第12号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34号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38号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第40号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43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47号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10个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放射事故管理规定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应用质量检测与评审规范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第三阶段:2001-200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2)满足加入WTO的需要。2001年发布《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办法》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和2003年发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现行法律、法规5部国家主席令第60号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现行卫生部令12个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18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43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际相关法规标准建议简介ICRP其他国际机构日本的放射法律IAEA原子能基本法反应堆等规制法放射损伤防止法(放射性同位元素等による放射線障害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医疗法(第四章診療用放射線の防護)診療放射線技師法药事法放射性医薬品の製造及び取扱規則兽医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科技厅厚生劳动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定位:维权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1.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2.保护对象----劳动者■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方式: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重点:控制危害源头■既要适应加入WTO要求,又不脱离现实国情■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12)第二章前期预防(13—18)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第五章监督检查(55—61)第六章法律责任(62—76)第七章附则(77—79)形成的法律制度(19个)●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制度3●危害告知,警示制度22、25、26●工伤保险制度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24●职业卫生监督制度8●禁止职业危害转移制度2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4●培训制度31●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15●健康监护制度32●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事故报告制度34制度16●职业病报告制度43●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17●诊断鉴定制度42、45、46●放射、高毒特殊管理制度18●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61●化学品毒性鉴定制度26●奖励、处罚制度回答了5个问题■是什么?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国家法律■管什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怎么管?职业危害申报等法定制度■管多少?严重职业危害,职业病名单■谁来管?各级政府,政府卫生等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简介:2003年6月28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各章题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最重要的法规之一,在当时也是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成功法规范例。发布至今已经过去十五年,但是该条例的基本管理方式和大部分条款内容仍然适用于当前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1、明确规定了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2、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购买、运输、使用、贮存、废物管理提出了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3、内容全面,条款设置覆盖了放射卫生管理的主要领域。医疗照射,辐照加工,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个人剂量监测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与培训等均有专门条款表述。4、监管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合理。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管职责。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放射源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工作人员公众环境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性三废排放放射性事故处理事故救援生产、销售、使用、订购、运输、进口必须申请许可登记或经核查场所防护措施、警示标志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三废排放符合标准1.控制事故危害和对环境的影响2.损害赔偿3.向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放射源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工作人员公众环境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性事故处理事故救援卫生许可管理1.对生产、销售、使用、订购、转让调拨实施卫生许可2.对进口实施登记备案3.对运输放射源进行核查1.对新建、改建、扩建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2.日常
本文标题: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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