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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重要知识点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二、教育法规渊源的内涵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一)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二)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三)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四)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制定(五)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改革开放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第一部专项教育法规。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案,一部新的《义务教育法》予以颁布,并予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它表明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年限及学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形式,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一、世界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历史发展16世纪,欧洲产生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思想,如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1448-1553)提出,所有儿童都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1594-1670)提出,儿童不分贫富贵贱、男孩女孩,都应进学校。但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是德国。德国在161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项义务教育法令,距今已有390多年历史。日本发展历史经验: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工业国,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条件下,他们于1872年颁布了第一个新学制,开始普及义务教育,近100年来,国家的教育一直走在经济发展的前面。即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在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年月,也没有忽视教育优先的问题。如今,日本后来居上,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就工业生产的增长而言,美国、意大利分别增长了14倍和17倍,而日本则超过了150倍。日本经济的“起飞期”是在本世纪50年代末,而日本教育的“飞跃期”是却在1885~1897年间,早于经济起飞70多年。我国在1906年颁布《强迫教育章程》。解放前旧中国也颁布过义务教育法令,但收效甚微。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其中重大决策之一。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修订。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义务教育具有全民性、平等性、基础性、义务性、强制性的特点。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和目标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三条)。(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四)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1.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八条)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4.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第十二条)5.义务教育的师资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6.家庭、社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湖北省荆门市某镇,朱某、唐某夫妇的12岁的女儿和10岁的儿子分别上小学六年级和三年级。1998年3月,朱家夫妇认为子女都“不是读书的料”,而让孩子辍学回家干活。朱家姐弟上学的小学及镇政府在对其父母进行说服和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想到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学生失学的问题。1998年4月,镇政府及学校校长以朱某夫妇侵犯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于5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这起侵犯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利案,并很快作出判决,要求朱某夫妇将子女送回学校上学。但朱家夫妇继续拖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对态度特别恶劣的唐某司法拘留十五天,她也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因子女辍学而坐牢的学生家长。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的全民性、权利性和国家强制性。教师法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制定过程:《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教师工作的专门法律。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重要意义:第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第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第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教师法》的性质和特点性质:《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特点:开创性,导向性,系统性,针对性。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工资、住房、医疗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也有学者将它分为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逻辑结构上有“如果……则……否则”):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及分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公民和组织(法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物分动产与不动产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精神财富是指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结晶,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教案、教法、教具的发明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力与义务。四、教育执法制度(一)教育法规的效力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没有溯及力。(二)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五、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随着近代国家公共教育制度的确立,国家管理教育实质上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来实现的,它是国家教育意志的充分表达,是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体现,是国家统治教育的有力工具。教育政策的特点: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我国教育政策的机关是: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六、学校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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