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作者:王帅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彭文数据库开发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论坛2004,24(1)叙述了国内外数据库开发利用版权保护的现状,阐明了数据库开发利用版权保护中有关版权保护的标准、数据库合理使用、数据库利益平衡等问题的认识,提出了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建议.2.学位论文李艳中美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2006网络版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传播领域的扩张,比传统版权更为复杂,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中美网络版权保护都是顺应这一挑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尽管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联盟成员国并同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制约,在版权保护方面有互相监督和保护的义务,然而由于两国的法律传统、研究网络版权时日的长短、科技水平高低以及在版权经济中所处位置的不同,中美网络版权保护仍存在一定差异。其一,虽然两国都将网络传播权、网络作品、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作为互联网上版权保护的关键,但是仍存在以下区别:对于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定形式不同,对于网络作品中的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程度有不同,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网络作品的界定有区别,对于网络作品原创性的规定清晰度不同,对于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范完备程度有不同。其二,虽然两国都制订了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制度,但是对于“合理使用”,两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于“法定许可”,两国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其三,虽然两国在网络版权侵权方面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在关于责任类型的规定方面有不同,具体表现为是否明确规定间接责任,运用帮助侵权、替代责任理论解决侵权纠纷;在过错认定的标准上,所设定标准的清晰度和可操作程度也不同。其四,虽然两国都建立了网络版权侵权救济制度,但是在侵权救济途径、司法审判体制、民事救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刑事救济立法模式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此外,在“临时复制”等问题上还存有分歧。建议根据中国国情,适当地借鉴美国的经验:如强化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网络作品原创性标准加以明确界定,补充规定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例外,健全对网络版权侵权间接责任、侵权归责原则及过错标准的规范,修改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延伸至网络的规定,强化网络版权保护的司法救济,对民事救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给予更明确的规定,对侵犯网络版权的犯罪构成要件、罚金数额重新斟酌,考虑在规定限制与例外的前提下将暂时复制纳入版权法内规范。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网络版权的保护水平,同时,这在中国也是可行的。《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相继发布,为中国网络版权相关规范的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3.会议论文李明德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1999本文围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结合美国、日本和我国对版权法律的修订,探讨了由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发展带来的一些版权保护问题.4.学位论文赵青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2006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各种数据库大量涌现,如何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对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又着重于保护模式的差别上。对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国外起步较早。长期以来,利用版权法保护数据库似乎已成定论,美、德、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把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但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尤其是电子数据库大量产生,仅用版权法保护已远远不够。于是,1996年欧盟率先制定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给予数据库一种有别于版权保护的特殊权利,旨在保护那些不受版权法保护却又有大量投入的数据库;美国紧随其后也制定了H.R.354等几个关于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指令。无论欧盟还是美国制定这些指令,其目的均在于保护无独创性或独创性不明显但又有大量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相对于国外,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迄今为止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立法。2001年的著作权法尽管规定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这虽可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给予版权保护,但由于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过于笼统,对数据库的含义、性质、受保护的条件、范围和权利限制等问题未作规定,故对数据库保护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力度上都远远不能满足目前信息社会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保护方式成为保护这一新兴产业急待解决的课题。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制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众信息自由平衡的两难选择,如何确立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一直是理论研讨和立法实践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困惑。本文详细分析了现有数据库的两种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版权保护模式与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认为利用版权法保护数据库虽然解决了信息自由问题,但无法解决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而特殊权利保护虽然解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但由于过分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而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考虑到信息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故认为两者都有失偏颇。在信息化社会中,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考虑保护信息所有者的权益,鼓励技术文化创作及信息产品投资是必要的;而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防止信息分配不均,导致信息来源垄断以致阻碍信息传播的情形。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时候,必须合理地维持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笔者提出数据库版权保护与特殊权利保护两者并行协调发展的观点,认为两者并不绝对排斥,而是可以相对独立地共存于一个数据库之上。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并界定了数据库的法律概念、特征、分类以及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正因为数据库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所以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国内外有关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立法概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原则及特点,进而对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进行评价,认为尽管数据库版权保护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共同方式,但是由于版权保护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因此仅仅用版权法保护数据库是不够的。第三部分,讨论了欧盟数据库指令、美国的H.R.3531法案和H.R.354法案以及WIPO数据库条约草案中有关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规定,对特殊权利保护体系产生的背景、特点及主要内容进行全面介绍和评述,认为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是一种为保护制作者的投资而创设的全新的特别权利,该制度的建立将数据库保护提到一个新层次,是数据库保护制度的里程碑,对我国的数据库保护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笔者认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并不一定只是一种单一的模式,而是可以采取版权保护与特殊权利保护并重的双轨制。这是因为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之间并不互相排斥,只要一个数据库分别满足了这两种权利的要求,它们就可以共存于一个数据库之上,并且两者相互独立并行协调发展;同时论证了两者并行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以及两者并行协调发展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以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为例,构建两者并行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试图建立既适应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又顺应国际趋势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5.期刊论文柳斌杰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推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4(4)当前,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对现行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界和互联网产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此,我谈三点意见.6.学位论文冯念华宋代版权保护研究2005版权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之前的学者已经开始有意识地编著或校雠书籍,并且知道在他们的作品上署名,按照现代版权法的理论,这些现象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然而,直到唐代雕版印刷术发明之后,版权保护现象才在我国出现。本文是对宋代版权保护情形的研究。据文献资料表明,宋代印刷术的发展促进了这个时期版权保护现象的出现;同时,它也导致各种形式的“盗版”产生。“盗版”严重侵害了当时由官府、书坊主和作者构成的版权人集团的利益。伴随着书籍的商业化发行,由于一些民间出版物含有危害官府统治利益的内容,官府开始采取措施禁止它们的生产流通。与此同时,追逐商业利润的书坊主,与维护自己声誉兼或顾及经济因素的作者一起,开始申请官府保护自己的出版物或作品不受版权侵犯。以上三方的合力,促进了这个时期版权保护现象的出现。由于宋代出版业的复杂情形,这个时期的版权保护也呈现相对复杂的局面。然而,这些版权保护现象的出现,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密不可分。宋代的版权保护是以特例的形式存在的,对整个出版业而言并不具有普遍性,但是这不否定它具有现代版权法的因素。7.期刊论文周迪.刘玉兰.杨毅浅析电子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3,21(2)信息时代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使得原有的版权制度与法律条文显得力不从心.文章从当前面临的种种问题出发,对原有的版权法与当前版权条约的区别、电子数据库保护的必要性、国内的现状以及如何对电子数据库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8.学位论文何炼红工业版权研究2007第一章——工业版权概论。本章通过界定工业版权的概念、性质与功能,回答了工业版权是什么的问题。本文认为,工业版权是民事主体针对功能性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或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功能性作品而享有的合法利益。“功能性作品”作为工业版权的客体,兼具表达性和功能性双重内涵,由此使得工业版权区别于传统的版权和专利权。工业版权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专有权利,也包括合法利益。“专有权利”是指由专门工业版权法具体界定了内容的排他权利,“合法利益”则是指专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寻求保护的一种市场先行利益。将工业版权作专有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界分,并以此为前提构建工业版权的法律保护机制,这对于正确认识工业版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确立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工业版权是以功能性作品为客体的权利束,从外延上而言,可以列举为技术绘图设计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设计权、数据库汇编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一系列具体权益。因此,工业版权在性质上为一种权利类型,能够涵摄介乎版权与专利权之间的这些权利概念。它不仅能为既有的权利形式提供更加有力的解释和制度上的统摄,还能够在权利发展的意义上为新型权利的创设提供合理性论证,是对既有知识产权理念和制度的拓展和超越。第二章——工业版权制度的变迁。本章对工业版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源流进行梳理,回答了工业版权制度为什么会出现的问题。研究表明,19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是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准,以专利模式和版权模式为主导的一种二极结构。《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工业产权,整体上适用于工商业活动领域的产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则调整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由此,为各自不同的保护客体划定了一条外部界线。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边缘领域不断繁衍的功能性作品却超出了这个传统的保护框架。在实践中,立法回应是,要么是歪曲传统的版权或专利模式来提供保护,要么是盲目创设一种新的专有权利来满足其特别需要。前者往往会破坏原有知识产权的激励结构,软件的版权保护、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就是这方面的例证;后者则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非理性扩张,这也就是数据库特别权利为什么会招致众多非议的原因之所在。显然,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日益显得陈旧且功能紊乱,难以满足创作者、发明者和投资者的需要。我们应采用发展的眼光去认识和理解工业版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准确定位,以期为技术创新而设计的法律激励机制更好地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三章——工业版权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定位。本章解决的是工业版权的法律地位问题。分析显示,不管是版权还是专利,从权利的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保护力度
本文标题: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6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