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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单元学习辅导(一)第一部分主要教学内容一、第一章旅游法概述的教学主要知识点(一)旅游法的概念和作用1.旅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2.旅游法的作用(二)旅游法律关系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3.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二、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的教学主要知识点(一)旅行社概述1.旅行社的性质2.旅行社的类别(二)旅行社的设立和审批1.设立旅行社的条件2.设立旅行社的审批3.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4.旅行社的变更5.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三)旅行社的经营1.旅行社的经营原则2.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3.旅游者的权益保护4.旅行社的法律责任5.旅行社业务的年检管理(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2.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3.保证金的赔偿工作4.保证金案件的审理5.保证金的理赔6.罚款(五)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概述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3.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4.投保和索赔5.监督管理6.罚则(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管理办法1.出国旅游经营管理2.组团社和旅游者的职责3.罚则4.边境旅游三、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教学主要知识点(一)导游人员管理概述1.导游人员的概念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3.导游证制度4.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5.颁发导游证的程序(二)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导游人员的权利2.导游人员的义务3.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1.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2.导游员等级的评定3.导游员等级的组织管理4.政策和措施5.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四)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杖制度的改革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导游人员等级考试管理办法(五)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1.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2.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第二部分主要辅导内容1、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彼此产生的联系,以旅游活动为主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旅游法的调整对象。2、旅游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⑴旅游绎营单位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⑵旅游经营单位与旅游这者之间的关系⑶旅游经营单位与旅游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⑷旅游经营单位相互之间的关系⑸旅游经营单位内部的关系⑹我国旅游经营单位与外国旅游经营机构、外国旅游组织之间的关系3、旅行社如何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和提供行李服务?这里所指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与民航部门规定的机票代理销售业务,是两项性质不同的业务。前者作为旅行社的经营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购、代订交通客票,(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并从旅游者那里获得约定的服务费用。在旅行社和旅游者这对法律关系中,双方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旅行社有义务按照委托约定的要求向旅游者提供交通客票,并有权从旅游者那里获取约定的服务费用,旅游者有权利按照约定的要求,从旅行社那里取得交通客票,并有义务向旅行社支付交通客票款和约定的服务费用。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购、代订交通客票所引起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涉及到旅行杜和旅游者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购、代订交通客票应当属于旅游业务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旅行社接受民航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在性质上则不属于旅游业务。因为在民航部门和旅行社这对法律关系中,民航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委托旅行社代理销售飞机票事宜,并按一定比例和销售额的多少向旅行社支付代理费用。民航部门可以委托够条件的旅行社代理销售机票事宜,也可以委托其他够条件的非旅行社单位代理销售机票事宜。由于接受民航机票销售代理业务不只是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所以在性质上不属于旅游业务。另外,国内旅行社只能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而不可以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际交通客票。因为国内旅行社还不具备代购、代订国际交通客票的条件,所以只许做国内旅游业务。也就是说,国内旅行社从民航部门取得机票销售代理资格后,虽然有权代理销售国际机票,但不得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际机票,即不得接受旅游者委托,以从旅游者那里获得一定的服务费用为目的,来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际交通客票。此外,提供行李服务主要包括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办理托运行李、—领取行李等服务。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为中国长达15年的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画上了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句号;第二天,即11月11日,中国政府向世贸组织递交了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宣布我国政府已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在议定书生效一个月后的当天,有关国家即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所以,2001年12月11日,中国就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正式成员。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史上又一里程碑,也给我国旅游业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将进一步加大开放的步伐。从我国旅游业人世承诺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饭店和旅行社业。其中旅行社业的承诺是:⑴凡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自加入时起的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形式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①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主要从事旅游业务,②2)年全球旅游综合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⑵凡满足上述条件而设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人民币。中国加人后3年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人民币。中国加入3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⑶中国加入后6年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并将取消地域限制。⑷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如下:①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②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③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④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旅行支票兑现业务。⑸中国加入后6年内,将取消对合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且对于外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与国内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要求相同。⑹合资或独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北的旅游业务。为了认真履行我国人世的上述承诺,2001年12月11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了第33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5、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办程序《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由上可见,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办程序不同于—般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即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和外经贸部直接受理并进行审批。这一简化审批程序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层次,,为外商投资中国旅行社提供了方便,也表明了中国旅行社市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的决心。6、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应当说,《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要宽于我国的人世承诺如前所述,我国人世承诺外商投资旅行杜的经营范围是:⑴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⑵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⑶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及服务;⑷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业务。但是,依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的范围、项目要多于前述入世承诺。由此可见,我国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在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范围上对外商投资旅行杜实行了国民待遇。作为国民待遇的一个例外,《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这一规定表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不能像有出国旅游经营权蟑内资旅行社那样,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也不能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赴澳门或台湾地区旅游。或者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赴香港或台湾地区旅游。《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范围的这一限制性规定,首先是由我国对出国旅游实行“适度发展政策所决定的。即在发展旅游政策上,·我国是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境旅游。其次也是符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即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遇为准,对成员方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它表明,国民待遇不是世贸组织必须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可以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将来外商投资旅行社要求取得出国旅游经营权,则需要通过双方谈判才能确定。7、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原则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经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土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8、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⑴确立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⑵设定参加考试人员的条件;①学历条件②健康条件③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④国籍条件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主体9、导游证制度的内容⑴取得导游证是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⑵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①已经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②已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⑶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
本文标题:旅游法规单元学习辅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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