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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述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李宜江2009-08-13教育法规概述一、法律与教育二、教育法的原理三、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五、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六、教育法的法律救济一、法律与教育法律,按马克思主义法学最一般的理解,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利和义务性•普遍适用性•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法律与教育的基本关系•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阶级社会)的产物;教育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学校教育也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法律一开始并没有介入教育,即使介入教育后,在现代教育产生之前,法律对教育的介入主要是间接的,而且作用相当薄弱。•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经济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教育的竞争。因此,世界各国都把教育放到了重要的位置。•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社会发展从来不是自发的过程,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不会自动带来教育的发展,不会自动解决种种社会问题。必须通过一种社会的组织手段,来保证教育的协调发展,才能使教育真正发挥它在现代社会中应有的作用。因此教育法就是现代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至此,法律与教育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二、教育法的原理(一)教育法的含义(二)教育法的特点(三)教育法律关系(四)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二)教育法的特点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三)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教育法律关系参与人。(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精神财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内容(权利和义务)。(四)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教育法的具体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教育法的局限性•第一,教育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第二,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是有限度的。•(教育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变革性的矛盾)•第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涉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个人隐私、信仰等方面的事务时,教育法就很难发挥其作用。•第四,法律自身表达力的局限。•第五,教育法律所要确认的事实往往无法确定。•第六,如果实施教育法的条件不具备,教育法的作用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联系•一致的目的•共同的意志•相互依存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区别•制定主体不同•执行方式不同•调适范围不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三、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一)教育法的内容1.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2.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制度)1.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中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局)2.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制度)(1)学制(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制度(7)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二)教育法的结构构成法律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称为法律结构要件。我国教育法规文件通常包括下列要件:1.法律文件名称2.法律规范3.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4.法律本文结构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二是教育基本法三是单行教育法四是教育行政法规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六是教育规章(三)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有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一)教育法的制定1.立法权限划分2.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3.教育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二)教育法的实施1.法律实施的含义2.法律实施有两种方式: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三)教育法的监督1.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3.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5.社会监督五、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关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教育法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六、教育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则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某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方式(行政、民事、刑事诉讼)•行政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1)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多种申诉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另一类是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②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2)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有如下方面的特征:•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那些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有关的教育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不作为违法的•对教育行政的侵权行为(3)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一起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证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①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定权限不服的•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权②教育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束语: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其实“从我做起”是:“想说爱你并不容易”,我们往往在制度有利于我们时拥护,而当制度不利于我们时则强调我们的特殊原因,想搞点特殊。其实若别人也可以这样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特殊了。谢谢!
本文标题:教育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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