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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導遊、領隊實務法規旅行業管理的法規體系•民法債編第一章第八節之一(第514-1條~514-12條)•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辦規則•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通部發布「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電視購物頻道可以賣旅遊票券嗎?•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第27條:1.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2.經營旅行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營業執照,始得營業。3.旅行業務包括:1)代售或代購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2)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3)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4)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5)提供旅遊諮詢服務。非旅行業者從事旅行業務之處罰•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未依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旅遊契約應否使用書面方式?•民法:旅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合致,即可成立,無需訂立書面契約。•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55條: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規定須要書面契約。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旅行業者未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依民法該契約仍為有效,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政法)對旅行社的強制規範,主觀機關可處以罰鍰。旅遊定型化契約•交通部觀光局公布:1.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2.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3.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以上三項定型化契約的條文內容大同小異,以下介紹「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國內外團體(個別)旅遊之定義•國內旅遊: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自由地區之我國疆域範圍內之旅遊。•國外旅遊: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個別旅遊:業者不派領隊導遊人員服務,由業者依旅客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契約內容:旅遊地及交通食宿內容•第三條:1.本旅遊團名稱為:_____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點):___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2.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者,其記載無效。旅遊費用及定金•第五條: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__元。2.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第五條:旅遊費用共新台幣:____元。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元。2.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1.旅遊費用包括哪些內容?2.定金的法律性質?旅遊應否先付定金?3.違約時沒收定金,可以再收取違約金和賠償金嗎?定金的法律性質與效力•民法第248條、249條關於定金的規定1.契約訂定後,確保契約之履行。2.屬當事雙方自願行為,非法律強制事項。3.收受定金,推定契約成立。4.契約順利履行,應返還定金或作為給付的一部份。契約未履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可被歸責之一方,應賠償對方與定金數額相同之金錢。違約金賠償金定金、違約金、賠償金•定金: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交付於他方一定之金額,以為履行契約之擔保。(事先交付)•違約金:當事人約定不履行契約時,應支付違約金。(事後交付)•賠償金:雖然定金、違約金都有賠償不履行契約所生損害的性質,但當事人雙方除定金和賠償金外,還是可以在契約中訂定「得請求賠償其他損害」的條文。違約金的種類•民法第250條: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賠償性違約金:1.以違約金作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2.債權人所受損害,縱使超過違約金數額,亦僅得請求違約金,不得再行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債務人違約,債權人除了要求違約金,還可以向債務人要求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害2.必須在契約中明示,否則,視為賠償性違約金。旅遊費用及定金•第五條: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__元。2.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第五條:旅遊費用共新台幣:____元。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元。2.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依據左邊的條文,簽約時所繳的費用是定金嗎?1.嚴格地說,不是。因為只是分期繳納的旅遊費用。2.但法條意義爭執時,會參考簽約當時的實況或旅遊業界的一般交易習慣。這是定金嗎?•第五條:(旅遊費用)1.旅客應依下列約定繳付: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__元。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2.除經雙方同意並記載於本契約第二十八條(其他協議事項),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減旅遊費用。•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1.旅客怠於給付旅費用,業者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定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1.自願,非強制2.不一定是定金旅遊費用的內容•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1.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包括下列項目:(1).代辦證件之規費。(2).交通運輸費。(3).餐飲費。(4).住宿費: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5).遊覽費:遊覽交通費、入場門票費。(6).接送費: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接送費用。(7).服務費:隨團服務人員之報酬。2.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其費用調高或調低時,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的內容•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1.旅遊費用不包括下略項目:(1).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2).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3).未列入旅程之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4).宜給與司機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5).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險之費用。(6).其他不屬於第八條所列之開支。旅行社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項•第六條: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第七條:旅客違背協力義務,業者定期催告後,逾期旅客仍未完成•第十一條:未達組團旅遊最低人數•第二十條: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第二十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1.沒收定金+請求賠償損害1.請求賠償損害1.怠於通知,須賠償旅客損害2.扣除規費和已發生費用後,退還所繳費用。3.紅色旅遊警示適用。1.扣除規費和以發生之費用後後,退還所繳費用。2.補償旅遊費用(5%↓)3.橙色旅遊警示適用。旅遊警示•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1.紅色:不宜前往2.橙色: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3.黃色:注意旅遊安全,檢討應否前往4.灰色:提醒注意•衛生署國外旅遊疫情警示1.四級:大規模流行2.三級:區域性流行3.二級:侷限性病例聚集4.一級:散發病例報告紅色旅遊警示:扣除規費後退還所有費用,無賠償和補償。橙色旅遊警示:扣除規費後退還所有費用,提出解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旅遊費用%。(不得超過5%)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之違約處理•第十九條: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並依以下規定計算賠償金額:1.出發日前31日以前通知:旅遊費用10%2.出發日前21~30日通知:旅遊費用20%3.出發日前02~20日通知:旅遊費用30%4.出發日前1天通知:旅遊費用50%5.出發當日通知或未通知:旅遊費用100%1.扣除規費後,退還所繳費用2.黃色和灰色旅遊警示時適用旅客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項•第十四條:旅行社擅自轉讓契約•第二十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第二十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1.出發前發現或被告知,解約退費,並得要求損害賠償。2.出發後發現或被告知,得要求團費5%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1.紅色旅遊警示適用。2.扣除規費和已發生費用後,退還所繳費用。1.橙色旅遊警示適用。2.扣除規費和已發生費用後,退還所繳費用。3.補償業者旅遊費用(5%↓)旅客任意解除契約2-1•第18條:出發前,旅客可以任意解除契約,但須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以下標準賠償業者:1.出發日前31日通知:旅遊費用10%2.出發日前21~30日通知:旅遊費用20%3.出發日前02~20日通知:旅遊費用30%4.出發日前1天通知:旅遊費用50%5.出發當日通知或未通知:旅遊費用100%•第4條、21條:視為任意解約,不得請求退費補償,業者並得依第18條要求賠償1.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2.出發後,中途離隊退出或未能及時參加旅遊活動。旅客任意解除契約2-2•第二十二條:(中途解約後回程之安排)1.旅客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而終止契約者,2.旅客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________%利息償還業者。3.旅客不得請求業者退費,業者並可依第18條向旅客請求賠償旅遊費用100%。可以換人嗎?•曉萱支付15000元旅費,參加墾丁之旅。出發前5天,曉萱生病,必須住院7天。曉萱找小果代為參加墾丁之旅。1.旅行社可以拒絕嗎?2.補辦保險及簽證所增加的費用,應該向誰收取?可以由第三人替代嗎?•出發前,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嗎?新增費用須由誰負責?•民法第514-4條:1.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2.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3.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第三人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1.欠稅或通緝被限制出境2.身體狀況不適於該次旅行之性質3.有法定傳染病會被預定前往國加拒絕。4.手續來不及辦理旅客變更•第十三條:(旅客之變更)•旅客得於預定出發日______日前,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但業者有正當理由者,得予拒絕。•前項情形,所減少之費用,旅客不得向業者請求返還,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負擔,旅客並應於接到業者通知後______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旅遊當夜住的房間太小了•小果的墾丁之旅終於啟程了,白天一路下來,尚稱心情愉快,但到了夜晚要住飯店的時候,房間卻比原本約定的小。小果要怎麼辦?1.要求改善2.要求減少費用,並請求賠償3.要求終止租約,請求賠償旅遊當夜住的房間太小了•民法第514-6條: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民法第514-7條: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1.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2.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3.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4.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時,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第15條、23條: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不得任意變更期內容和等級。除非….1.旅客要求變更,業者同意。增加費用由旅客負擔。2.業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且為維護旅客安全及利益,變更內容項目。不得向旅客增收費用,費用如有減少,應退還旅客。3.業者擅自變更,旅客得請求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行程延遲•預訂早上7點整搭遊覽車出發的行程,因為司機疏忽,直到12點才出發。消費者得否請求賠償或終止契約?•民法第514-8條:旅遊營業人未依約定旅程,旅客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1.不限於旅行社本身的故意或過失,包括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如飯店、遊覽車公司、司機、領隊、導遊、送機人員等,因履行輔助人的故意或過失延誤團體行程,亦屬可歸責旅行社之事由。因旅行社之過失致延誤行程•第十六條:1.業者應徵求旅客同意,繼續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回。2.業者怠於安排時,旅客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業者除負擔交通費用外,並應返還業者未完成旅程之費用。3.繼續旅遊但有延誤行程時,業者應負擔延誤行程期間的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旅客並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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