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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5月7日一、储量动态管理的性质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1、从工作上讲,储量动态监测是为企业储量核销及企业生产提供基础材料和依据。2、对企业来讲,储量动态监测是义务也是责任,也是生产要素配置、战略部署、安排生产的依据。3、从管理上讲,储量动态管理是政府宏观决策、生产力布局的依据和基础。矿山企业提供的矿山开采情况,储量消耗及增减情况等数据,是国家资源决策和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基础资料。4、从缴纳相关费用来讲,是政府征收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资源税的依据。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三、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厅负责大中型矿山的储量动态监测,州市县负责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的储量动态监测。三、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进行。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三、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今年重点加强对煤、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到2009年底前,各州、市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省厅将对州、市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三、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三)培育机构,规范服务。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自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各类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行为,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进行资质管理。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干预和指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于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为将矿山地质测量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协调联测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发挥技术专长,规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科学开采,使矿山企业能够从中受益。三、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要求》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厅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各州、市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本州市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四、储量动态管理的基本内容•1、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2、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3、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6、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五、矿山储量年报制度的建立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回采率考核、矿业权评估和延期等的依据。采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其占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六)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矿山储量年报必须由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公告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和测绘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部、省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市、县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六、存在问题当前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矿山企业地质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相应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质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二是矿山基础地质程度低,多数仅限地表工作,深部缺乏工程控制,矿山资源储量不清,导致大矿小开,普遍存在开采规模偏小。三是动态监管工作技术性强,地、县两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面对点多面广的矿山企业,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目前我省发证的矿山年度动态监管工作完成还比较滞后,任务十分艰巨。四是我省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设还在完善和制定中,新情况和新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文标题: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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