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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作者:宁晨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许均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20082008年伊始我国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后保险赔付情况很是惨淡(不足1%),原本应担当赔付大梁的保险行业严重缺位。对此,问题的关键何在?笔者认为,其关键在于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本文尝试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即试图初步设计适合我匡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围绕这个中心,全文分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巨灾保险基本理论入手,其一介绍以及评判了“巨灾”的各种概念界定,提出在宏观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框架下“巨灾”的概念界定宜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在此基础上,顺然得出“巨灾保险”的概念,即所谓巨灾保险,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现象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其二分析了巨灾保险的性质,即巨灾保险从实施方式看,应当属于强制保险;从物品属性看,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从体系范畴看,应当属于政策保险。第二部分对中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首先阐述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实践发展过程,然后考察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相关概况,总结出各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共通性的经验,具体包括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巨灾保险多有相应立法予以肯认;巨灾保险风险转移机制非单一化,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即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首先需要法律支持;应当因地制宜地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在前述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之中外比较的基础上,着重论证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说来,必要性主要基于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和传统保险法的局限,而可行性则立足于我国巨灾保险的相关实践、有关立法以及国外巨灾保险的成熟经验。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设计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具体提出了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立法体例和立法原则以及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实施程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风险管理、政府监管、财政支持这八项具体法律制度,由此建立一种一体化的、多层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主办的、由政府支持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2.期刊论文何霖.李红梅.HELin.LIHong-mei我国构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9,19(6)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有效应对我国巨灾风险的需要;是组织全社会力量抗灾、救灾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克服传统保险法局限性、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探索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现实所必要且必需.3.期刊论文范之安.刘方荣.FANZhi-an.LIUFang-rong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国渔业经济2006,(6)随着巨灾风险发生频率的加快,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巨灾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是巨灾发生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更好地满足巨灾风险对保险的需求是中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应着重围绕转变巨灾保险指导思想、合理界定政府角色、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克服相关技术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五个方面开展工作.4.学位论文郑燕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研究2008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项目。我国幅员辽阔,境内地貌多样,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受灾人口在2亿人以上,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亿元~2000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9%左右。虽然我国的灾害救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起来了,各级政府也积累了一套切实有效的灾害管理和救助经验,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将灾害救助纳入到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中,立法文件多数表现为零散的政策性规定和部门规章的形式。灾害管理和救助法制建设的落后严重影响一个国家救灾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影响救灾工作向国际合作方向发展。自然灾害救助主要分为灾时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救助,其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将这项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其开展由人的动员变为制度动员,摆脱人为因素和其他种种不确定因素,提高救灾效率。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化既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将灾害救助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的国际通例。我国的救灾形式包括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灾民自救、国际援助以及救灾保险,其中,政府救助是最重要的救灾形式。深入细致的探讨政府救助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救灾权责和灾民的救助权利;在救灾物资管理运行制度中,将财政拨付、救灾捐款和巨灾保险有机结合;在整个救灾法律体系中整合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使其在同一法律框架下运行。此三层内容层层递进,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也是全文的落脚点所在。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个章节。以下将逐一简介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以此明晰本文的逻辑结构和行文思路。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界定研究对象,为导入文章主体部分作铺垫。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第一部分从概念、特征两个方面介绍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通过界定自然灾害救助的概念和特征,厘清了“自然灾害救助”和“自然灾害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自然灾害救助是灾害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救助内容主要侧重于政府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机和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的物质和资金帮助。第二部分探究了救灾法制化的必要性。灾害救助工作庞杂、繁复,需要法律规制使其有序、高效进行,灾害救助法制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本章内容是其他章节内容进一步展开的基础。第二章重点考察了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分别从生存权理论、传统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利益说三个方面阐释了灾害救助理念,作为政府救助法律制度、慈善救助法律制度及公民享有社会救助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着眼于灾害救助法制化运行的比较分析。本章第一部分梳理了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在我国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日本救灾法律制度。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制化进程缓慢。第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重点研究我国当前的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这一章主要深入细致地探讨了有关政府救助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及政府救助法律制度、慈善救助法律制度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三者间如何协调统一,在同一救灾法律框架下相互配套,发挥制度合力的立法问题。自然灾害救助的重中之重在于政府救助。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的反应和态度以及灾后重建政策决定着灾害救助的成功与否。政府在灾害救助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在自然灾害发生以后,从法律上讲,政府负有救助义务,如果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社会救助是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从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方面将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相互结合,能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有机的救灾体系。在救灾资金分担中,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和财政拨付法律制度相互补充:由财政分担法律制度提供基础性补偿作用,保险分担法律制度提供可选择的个性化补偿。第三部分是结语,为论文的收尾部分。5.期刊论文张喜玲.ZHANGXi-ling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及借鉴-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0,(1)我国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国家,农业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面对农业巨灾,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逐步构建完善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6.期刊论文胡焕.宋伟.HUHuan.SONGWei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1)当巨灾发生后,本应发挥作用的财产保险在灾后的赔付中缺位,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对巨灾险的思考.在发达国家,巨灾险已成为一种分散巨灾风险的常效机制,而国内巨灾险业务方始起步,法律保障制度构建也还未上路.通过对巨灾险及其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中国现行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深刻的检讨,根据目前条件,中国的巨灾保险宜采用立法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担当并由政府推动的方式,通过对立法机构、政府、保险业的角色及职能进行定位、对赔付及巨灾险的运作方式进行规定,构建起中国巨灾险的运作制度和法律框架.7.学位论文谢小东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立法问题研究2009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技术含量更高、更为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即通过构造和在资本市场发行基于巨灾保险风险的证券,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金融工程,本质上是将现金流“打包”或拆解,并转换为新的证券-巨灾风险证券。第二个要素交易巨灾风险的最终接受者-资本市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中证券化的资产在法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质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它的核心是建立一个严密,有效的交易框架,并且这一繁杂的交易框架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运作中起到了决定作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有着再保险以及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特点和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金融体制的不健全,再加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的实施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和法律障碍。为应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所面临的风险,需要立足国情,加强资产证券化原理的研究,借鉴国外在资产证券化以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真实销售判定的法律标准以及SPV法律地位进行清晰界定,构建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法律制度。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立法应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构建。主要规定SPV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运作原理方式以及构建机制使其不易破产等。第二,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的规定。主要规定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证券化资产转移的方式,以及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等。第三,监督管理。明确监管机构的地位、职责、权力、义务、范围、监管的程序措施等。8.期刊论文曾文革.张琳.ZengWenge.ZhangLin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探讨-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9,(4)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适合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是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类型,借鉴巨灾保险先行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法治状况,总结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比较可行的选择是采专项型立法模式,首先针对地震风险制定地震保险法,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针对其他灾种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9.学位论文马秋晶论我国保险公司巨灾保险的经营20092008年初一场50年不遇的大雪给我国南方诸多城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5月四川汶川的大地震更是雪上加霜,但我们在承受巨大损失的同时,对巨灾风险管理的强调又重回人们的视线。当对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的讨论如火如荼的同时作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重要一环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却一直由于巨灾风险性质的特殊性争议不断。一年多过去了,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步伐依旧没有迈开,但是我们也看到其中有一些做了有益的尝试。中国人寿在灾后推出了国内第一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覆盖了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这6种在中国发生率高、灾害影响范围广、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与此同时,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在进行了13年的研发后推出了一款家庭财产特种保险产品,它的保险责任涵盖破坏性地震、雪灾、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责任。都为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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