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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模板下载:柜面业务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目录一.法治意识的树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存单纠纷案件四.存单挂失后被他人支取怎么办五.银行如何同犯诈骗犯子斗争到底六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义务七.金融违法犯罪——小会计失控的大欲望八.劳动合同法、工商保险条例九.推荐学习书籍打盹一会伤不起,误转2亿众担责1、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据统计,2007年以来截至2011年4月,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司法追究案件共25件,涉及金额3571万元,共30名银行从业人员被司法追究责任.痛定思痛,痛何如哉!2、树立法治意识的障碍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3、做一个严守法治精神的好公民好员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职业操守一.法治意识的树立信用社从业人员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依法、客观、真实反映信用社业务信息。信用社从业人员应该拒绝洗钱,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并履行信用社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保护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规定要求,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各级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信用社从业人员遵守本职业操守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柜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2、以合法方式吸收存款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1、经营银行业务特许制《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还对有关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存单纠纷案件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被告公章,而只有詹某私章,且凭条非信用社正规存单或存折,故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存款关系。另外,詹某接受原告存款后并未按照信用社业务处理程序将该款项交予被告入账。故原告只能向詹某本人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1月25日将现金13500元存入被告下设的大关山信用社,该社会计詹某向原告开具了一张活期储蓄存款凭条。此后,当原告去被告处取款时,被告以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章,系詹某个人行为为由拒付存款思考:该案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如果您是法官,您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存款与存单一、存款的定义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外办理吸储业务,或利用其他柜员临时离柜之机,盗用其他柜员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或者利用其他柜员身份违规办理业务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某信用社工作人员误将存单等重空扔进垃圾筒,后被追回存单的概念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存单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1、2、34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举证责任倒置)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本规定第三条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二)处理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定的。通过存款合同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款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存款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回眸一笑是要约邀请,男的说“嫁给我吧”那是要约,女的说“该死的,全听你的”那是承诺存单或进账单是存款债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由于存款业务是存款机构经特许而经营的,存取业务量巨大,故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存款客户名称币种利率、存期、计息方式金额地址14253密码6存款合同的形式经济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局限于纸质载体,许多情况下它表现为磁介质或其他载体中的电子数据。因此,《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存款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代理取款.代取存款被诈骗银行疏忽担责任2003年6月22日,李先生到银行存定期存款5000元。2004年5月21日,李先生之妻张某,持李先生户口本、存款人居民身份证、定期存单到银行,代李先生提前提取了5000元的定期存款。银行在审查上述证件后,让张某填写定期储蓄存款单提前支取上的存款人证件号码后,便将此笔存款及其利息交付给张某。之后张某提取的5000元被他人骗走。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称由于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定期储蓄存款单,代取款人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未填写的情况下,将5000元取给他人,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和利息损失。中国人民银行法条司对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你行西银发(1995)第11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关于定期储蓄存款被冒名提前支取涉及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该条中“代储户支取”是指储户本人委托他人代为支取存款的行为。代支取人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储户的居民身份证明、存单向储蓄机构办理支取款项的手段,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储户居民身份证明姓名一致,代支取人与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二、取款人没有经过储户本人的委托,假冒储户本人的名义支取存款的,属于冒领行为。若取款人未声明其代他人支取,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明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二十八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第三十四条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帐户实名制的通知川信联发2008140号123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为原告之妻张某办理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业务时,未按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填写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单背面代取人证件名称及其号码,而将5000元存款及其利息支付给张某,致使原告遭受损失,银行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银行同意赔偿原告2500元的损失。存单挂失后被他人支取怎么办?王某在建行存入现金20万元,建行为其开具一张存款期限为3年的定期存单,存款未到期,王某便意外死亡,存单也不幸丢失,王某的家属托邻居李某到建行代为挂失,建行审查了邻居李某的身份证,并要求李某填写了挂失申请书.建行在收取了挂失手续费后,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业务章,并出具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单给李某.后来,建行的上级行审查认为,该笔挂失“缺乏储户本人身份证,违反银行挂失原则,挂失无效,请立即予以撤销”,并向该建行发出内部整改通知,建行随即撤销该挂失申请,但没有通知王某的家属和李某,王某的家属也没有按照挂失支付程序到建行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存款期限满当日,建行凭取款人所持的存折支付了该笔存款的本息.随后,王某的家人委托李某持挂失申请书向建行要求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建行将存款已被他人领走的事实告知王某的家人.此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建行均拒绝支付存款本息.为此,王某的家人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建行支付该款的本息,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讨论此案中柜台工作人员有哪些违规操作?自学:四川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面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挂失业务操作流程查询挂失申请审核、客户证件审核授权复核审核记录登记薄受理审核录入信息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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