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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标准滥用的原因分析和法律规制姓名:周绍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黄勇20061001标准滥用的原因分析和法律规制作者:周绍峰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参考文献(18条)1.黄勇.董灵反垄断法经典判例解析20022.王鲜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实用指南20013.张平.马晓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20054.李颖美国标准管理体制20045.李仲周.易小准.何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20006.郭德民欧共体法规目录20017.李颖怡.罗君丽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引致的权利滥用问题20068.赵其滨论对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20059.原田节雄WTO协定的意义和民间企业对法定标准化活用的重要性10.中国检验检疫标准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世界贸易组织过渡型审议情况通报11.DrGeorgHilpertTheGlobalRelevanceOfStandards200612.DrGeorgHilpert.DrAnjaVombergViennaAndDresdenAgreements200613.NationalTechnologyTransferAndAdvancementActOf,1995PublicLaw104-113200614.HideoYamada.SamKurokawaHowToProfitDeFactoStandard.BasedCompetition,LearningJapaneseFirms'Experiences15.查看详情16.查看详情17.查看详情18.查看详情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刘学梅专利技术标准滥用法律规制研究2009专利技术标准是经权威机构制定或者认可批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具有强制性要求或者指导性功能的专利技术事项而制定的统一文件。专利技术标准的形成和实施是WTO背景下TRIPs协议、PCT协议的要求,对经济全球化的格局和发展有重大影响,意义深远。专利技术标准是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的产物,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与标准的公共属性相结合,必然产生利益冲突,为追求私利产生专利技术标准滥用,专利技术标准滥用是指权利人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自身权利优势,阻碍专利技术标准的形成与实施,或者不正当使用专利技术标准,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专利技术标准滥用主要表现为专利信息不完全披露,专利权拒绝许可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限制竞争协议形成标准垄断等形式。美国、欧盟、日本分别制定了适宜本国或成员国的专利技术标准并规制滥用行为,其共同点和差异性都值得我们借鉴。根据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运用专利法的平衡机制来规制专利技术标准滥用行为。在知识产权法框架内将专利技术标准写入专利法,建立标准分析及基本专利质疑机制;明确专利技术标准中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三大原则即合理非歧视原则、事前披露原则以及禁止反言原则,完善两大制度即信息披露制度与专利权许可制度。完善外部法律制度的辅助性规制,通过完善反垄断法来规制专利技术标准垄断行为与状态,确立合理审查原则,明确审查内容包括专利技术标准本身和它的制定程序及认证程序,明确反垄断法指南中关于规制专利技术标准滥用行为的具体操作性程序。此外,加强标准化法的修订与完善,建立一个以专利技术标准为目的的统一的法律体系,使专利技术标准相关主体的利益有一个均衡的法制环境。2.学位论文姚氕技术标准中专利权行使的限制2007传统观念中,技术标准与专利几乎没有关联: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而技术标准则具有通用、成熟、无偿使用、广泛使用等特点,标准化机构在采集标准时也希望尽量避免涉及他人的专利技术。但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集的,而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都具有非常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几乎完全被专利权覆盖,所以,标准化机构在这个领域内别无选择地必须与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采集为标准。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一方面使专利权能够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得到更广泛的实现,另一方面使某些技术标准借助专利权的保护实现了在事实上的垄断。专利技术的这种标准化使现代技术标准发生了由公用性向私权性的异化和扩张,导致了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也加大了专利法、反垄断法等现有法律公平解决的难度,如何探索、找寻到有效的平衡之法是理论和现实的呼唤。由于我国缺少对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的关注与理论研究,现行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基本上处于“制度真空”状态。本文从标准化专利权的滥用入手,将之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滥用形式之一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说明专利权如何在“标准”这一合理化包装下得到滥用并产生垄断的后果,进一步探讨对专利权在标准化中滥用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提出规制的思路。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分析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和二者结合的背景及原因。概括地说,标准是通过各个参与方的协商、调和而形成的规范体系,制定标准的过程就是标准化。标准所表达和追求的是一种规则和秩序,而这种规则和秩序针对不同的人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利益安排。标准化本身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一种为了统一化的目的而相互协调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和很多事物一样,标准是把“双刃剑”,它可以减少技术的使用成本,但当标准与垄断性的专利相结合,又可能导致技术的垄断。专利权的标准化使权利的时间性被淡化,打破了专利权的垄断性和公益的平衡性。因此,只有当我们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使标准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其负面效应,标准化促进生产的命题才能真正成立。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在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以及由此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各专利权人所处的行业以及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不同,其滥用专利权各有其特色:首先,在某些领域内,相关专利权高度集中于单个或极少数几个企业手中,因此在该领域内的专利权标准化进程被这些企业所主导,市场上往往只存在单一的产品格式;其次,在很多行业里,由于产品涉及的技术十分繁杂,所需的核心技术往往为众多彼此实力相当的竞争者分别拥有,因此他们往往采取建立私人标准组织的做法,即通过交叉许可、企业联盟、专利联营等形式,实现对相关技术和生产的垄断。与此同时,标准化中出现的滥用专利权问题也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首先,由于“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是否同意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体系决定着相关标准的生死,因此标准的制定者一般会尽量满足前者的要求;其次,各专利权人都追求将自己的专利权标准化,因此在他们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再次由于高科技产品的技术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在专利权人之间也存在着相互配合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理念和文化意识的差异,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普遍认为科学技术应当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而不应作为私有财产加以保护,由此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使得双方贸易纠纷不断。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对在技术标准中专利权行使的限制。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建立起了相应的权利约束机制。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在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尤为成熟,纷纷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司法监控体系,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重视权利义务的平衡,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兼顾对创新的刺激和对竞争的维护。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则存在很大的差距:《专利法》对涉及标准的专利权行使的限制没有专门规定,《民法》、《合同法》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反垄断法》刚刚才通过,其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时日,并且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条文不多,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细则。第四部分重新审视了包括我国专利权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限制标准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的建议,并对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和制定有关专利和技术标准滥用的反垄断相关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经验,我们在对涉及到技术标准的专利权行使进行法律规制时可以借鉴吸收以下几点:首先,标准化的专利其本质上也属于专有技术成果,理应受到专利法的调整。其次,反垄断法对标准垄断的规制正是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外部环节进行规范的。鉴于标准化专利权垄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在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再次,《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等规定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应该建立公开、公正的标准制定程序来保证标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例如使标准制定的程序公开化,通过独立专家组对核心专利进行严格审定,切实贯彻标准许可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最后,在法律体系之外,从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完善专利保护协会的职能的方面来限制标准专利权的滥用。3.学位论文陈丽军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引致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为视角2006在传统产业里,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是相分离的。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它给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技术的创新。而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不可避免地走到了一起,技术标准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在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但是伴随着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竞争新规则,同时也产生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发生在我国的DVD事件、思科诉华为案、Intel诉东进案等突显出技术标准滥用对我国产业的打击,并对我国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跨国企业在我国专利的申请数量巨大,并与日俱增,为其今后对技术标准的垄断打下了伏笔,因此我国急需制定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规则。本文以技术标准公益性与专利权私益性之间的冲突产生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为角度,具体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作者认为,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反垄断的关键是要在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益性和专利权鼓励的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个平衡的方法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政策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提供事前的防范措施,反垄断法为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提供纠正的规则。通过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纠正,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产生的原因: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各个企业都大量地申请专利,尤其是在信息产业里,先进的技术几乎都被申请了专利。跨国企业进入我国也是采取“专利先行”的办法,将大量的先进技术申请了专利。因此,技术标准要反映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就不可能绕过专利。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纳入到技术标准后,技术标准会给专利权人锁定一大批用户,专利权人由此可以获得大量的许可费用。面对巨大的经济收益,专利权人也乐于把专利写入标准,并为能使自己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而大动干戈。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在一起,当然,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看到二者结合对技术、产业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限制竞争的一面。其原因在于,技术标准更多地体现的是公益性;而专利权是私权,追求的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二者存在着对立与冲突。当专利权被包含在技术标准中时,专利权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技术标准这个“公车”,最大地延伸其私人利益,甚至不惜损害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这种冲突在信息技术爆炸的今天,不仅仅在现实中表现出来,而且将网络效应产生的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急剧扩大。因此,解决二者的冲突,就成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关键,这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反垄断法,国际上已有一些相关的经验。接下来本文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发生在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和实施过程中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对竞争行为的限制,一是对信息披露原则的妨碍,专利
本文标题:标准滥用的原因分析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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