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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档案法规的实施祝洁7.1档案法规实施的概念与方式7.1.1法的实施⑴法的实施,即广义上的法律的适用,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2)法的实施的分类。人大的孙国华、朱景文先生认为,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可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活动。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的情形为:(1)当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争执时。(2)当发生违法犯罪时。(3)当某一种社会关系或事实对社会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产生或存在必须有国家主管机关的确认、监督和检验它是否真实时。(4)当实现法律规范的必须由主管国家机关给予支持时。法的适用的分类,若按照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则可分为两大类,即对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适用(调整性职能的适用法的活动)和对法律规范制裁部分的适用(在违法情况下国家机关给予制裁的活动);若按照适用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等。因此,法的适用又具体包括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执法与司法执法就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会积极主动执行法律,对违法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司法是指由司法机关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没有人(包括检察机关)去法院起诉的话,法官就不管。司法的主要特点是居中裁断,平等对待案件的当事人。北大版:1、法的遵守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2、法的执行法的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3、法的适用⑴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⑵需要法的适用的情况。⒈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⒉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二)法的适用的特点⑴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⑵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⑶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⑷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7.1.2档案法规的实施档案法规实施,指在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活动中对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的贯彻施行。1.档案法规的适用狭义的档案法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档案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通常称之为司法。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组成:国家司法机关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司法权,基本上按行政区域设立法院和检察院。简而言之,权力机关是人大,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是政府,是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广义的档案法规适用,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外,还包括档案行政执法,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适用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使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施的活动。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它的实质是国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档案法规定的档案权利和义务,变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在处理档案事务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省城建档案执法组来我集团公司检查指导...档案法规的适用案例1:伪造印章制作假档案为了达到房产过户的目的,家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居郑亚仑,通过看到街上张贴与刻章人联系电话号码的小纸条,与刻章人取得联系,提供给刻章人盖有温岭市档案馆印章的离婚婚姻档案一份(复印件),要求刻章人依样刻制温岭市档案馆的印章一枚,嗣后,郑亚仑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了一份“关于郑亚仑、齐素琴离婚补充协议书”的假婚姻档案,并盖上伪造的温岭市档案馆的印章。郑亚仑利用这份假档案,提供给温岭市房管处,将与齐素琴共同所有的太平街道北门街10幢4单元309室的房产所有权单独地转移到自己名下。案发后温岭市公安局于2003年4月3日将郑亚仑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认定郑亚仑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档案法规的适用案例2:绵阳机场袁虹隐匿会计凭证案2002年,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组,在绵阳机场建设资金审计中发现,该单位有近千万元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账核算。为查清这些资金的下落,审计组三番五次向该机场财务负责人及上述资金直接管理人袁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真实财务资料。但袁虹阳奉阴违,在向审计组作出提供真实、合法、完整会计资料承诺,并三次签定承诺书的同时,千方百计隐匿真实会计资料,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在审计人员查出该机场设置“小金库”20多个的情况下,袁虹仍然多次编造虚假会计资料,隐匿“小金库”资金457.8万元审计署成都特派办于2002年8月将袁虹案移送至四川省公安厅依法处理。该案经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4年4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袁虹隐匿会计凭证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袁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档案法规的适用案例3:玩忽职守丢失馆藏档案1989年,吉林省档案局和长春市档案局在档案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市档案馆工作从1979年至1989年的10年间,共丢失档案46卷。丢失档案的内容涉及宣传、教育、统战、监察、落实政策、清理“三种人”、科技、粮食、供销等。为了应付联合调查组的检查,该馆领导xx居然采取将馆藏档案一卷拆成两卷、到立卷单位寻找与原卷内容并不相关的材料凑卷、涂改原来的案卷目录等所谓的补救办法,制作了9个内容失真的案卷来顶替丢失的案卷。根据联合调查组的建议,该市委、市政府在1990年末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给予馆领导xx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档案部门,对其他有关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2.档案法规的遵守公民自觉遵守《档案法》公众眼中的《档案法》—武汉市档案法规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湖北大学王丽慧发放问卷数目总计400份,其中档案系统54份,社会公众346份,被调查者年龄均在20-60岁之间,涉及建筑、教育等行业。回收有效问卷346份,占总数的86.5%。28.32%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有权查阅档案有占28.32%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我国公民可以凭借有效证件进人档案馆并利用档案资源;甚至占63.87%的被调查者认为档案馆是“机要重地闲人免进”35.83%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有义务保护档案有124份问卷认为“仅国家具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而“社会团体和公民”不具有这一项义务,占被调查总数的35.83%。56.94%的社会公众认为档案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尽管占有41.33%的被调查者认为档案法规知识的缺乏与自身对档案法规知识的不重视相关,但更多的被调查者,占56.94%的社会公众仍然认为是档案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的。63.87%的被调查者认为普法力度不够例如:在问及“武汉市档案法规存在哪些缺陷”时,占63.87%的被调查者认为武汉市档案法规完备但普法力度和贯彻实施力度不够。在笔者做随机采访时,竟有部分被调查者不知道武汉市还存在有档案法规,面对武汉市已经制定出台的诸多档案法规和规章,却出现这样一种尴尬的状况,实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加强社会公众的档案法律意识?7.2档案法律解释7.2.1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必经过程,可以说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法律解释对法律又具有补充和完善作用。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9日晚,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据交警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达醉驾标准。10日,他已因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一席话引起极大争论,“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据悉,最高法还发布了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在我国法律解释的有权主体可以分为两种,第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47条规定,由其做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这种解释类似于立法,称为立法解释;第二个是由司法主体做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同于立法解释不仅在于他们的主体不同,也因为它们有不同的解释范围、标准和效力。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如何适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这是我国“二元一级”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7.2.2档案法律解释的依据、对象和类型1.档案法律解释的依据与档案法律解释相关的规定主要有:(1)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2)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中的第四第42—47条.档案法律解释的对象可以包括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档案规章。值得注意的是,档案法律除了《档案法》之外,还包括其他
本文标题:档案法规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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