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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精缩版)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做好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指导检验检疫系统与有关出口水产品企业严格按照欧盟法规进行生产加工与检验检疫监管,总局食品局组织系统内专家技术人员对近年来欧盟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翻译整理,按照实用、简练的原则进行分类汇编,对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出口各环节卫生要求进行提取、摘录、浓缩,希望对确保我出口欧盟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帮助。为便于查找与追溯,汇编手册每一部分预先标注欧盟法规号,其中缩写S表示法规SECTION,A表示法规ARTICLE,AN表示ANNEX,C表示CHAPTER。由于欧盟法规较为繁琐,且相互联系性非常紧密,同时考虑到翻译语言问题,为避免理解误差,请使用者务必以原法规(英文)的最新版本为准。为符合汇编手册排版需要,简化内容,部分条款重新编号,涉及细节技术问题只提供法规名称与编号。汇编手册力求文字简洁、清楚,但由于时间有限,内容难免出现疏漏和错误,恳请读者谅解和指正,并请使用者务必检索英文最新版法规。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1、通用要求2、贮存与运输3、渔船4、码头、卸货地点5、加工厂6、HACCP7、可追溯性8、水产品特定的自检自控(二)官方监管要求1、通用要求2、对水产品的特定监管要求3、官方取样4、实验室相关要求5、官方监管人员的培训6、第三国输欧相关规定二、有关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卫生要求(一)文件要求(二)生产区分类及要求(三)暂养区有关要求(四)净化中心及集散中心要求(五)卫生标准(六)包装及标签规定三、有关养殖场特定卫生要求(一)养殖场批准条件(二)官方监管(三)可追溯性建立(四)水生动物隔离区健康现状的监控(五)养殖场和软体动物养殖场的推荐监管和检查表四、水产品卫生标准及检测技术方法(一)微生物卫生标准(企业责任)(二)关于寄生虫的要求(企业责任)(三)水产品的感官检验要求(企业责任)(四)挥发性盐基总氮(TVB-N)的限量和分析(官方要求)(五)有关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检测标准(官方要求)(六)输欧水产品附加证书检测项目和限量五、与水产品相关的其他重要法规附录Ⅰ:2005年欧盟考察中国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内容摘录附录Ⅱ:2009年欧盟考察重点领域参考附录Ⅲ:2008年欧盟考察印度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Ⅳ:2008年欧盟考察俄罗斯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Ⅴ:2008年欧盟考察泰国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852/2004-C1-A1(a)食品生产企业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b)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低温运输系统冷链是很重要的;(d)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良好操作指南有助于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确保进口到欧共体的食品和在欧共体生产的食品至少有相同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852/2004-C2-A4适当时,食品生产企业要采用以下特定卫生措施:(a)遵守食品微生物标准;(b)有符合达到本法规目标的必要程序;(c)遵守食品的温度控制条件;(d)维持冷链;(e)取样和分析。1、通用要求1.1关于捕获动物初级产品852/2004-ANⅠ-4食品生产企业饲养、收获或者狩猎动物或生产动物初级产品,要采取足够的措施,适当的有:(a)保持任何用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设备的清洁,包括用于储存和处理饲料的设备,必要时可在清洁后再进行适当的消毒;(b)保持设备、容器、箱子、交通工具和轮船的清洁,必要时可在清洁后进行适当的消毒;(c)尽可能地确保即将进行屠宰的动物的清洁,对动物产品来说是很有必要的;(d)用饮用水或洁净水,无论何时必须防止其污染;(e)要确保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良好,并接受关于健康风险的培训。(f)尽可能地防止由动物和有害害虫导致的污染;(g)储存并处理垃圾和有害物质以防止污染;(h)要防止通过食品传染给人类的传染性疾病和传染病的传入和蔓延,包括当引入新动物并有这种可疑疾病发作时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向主管机构报告可疑的疾病;(i)考虑到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相关分析结果,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j)如相关法规所要求的那样,要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产品。1.2.有关初级动物产品记录保持852/2004-ANⅠ-7.8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业的特性和规模保持并保留相关记录一段合适的时间,包括采取措施与以适当方式控制危害的记录。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包含在这些记录中的相关信息可以提供给主管机构并且备索。食品生产企业饲养动物或生产初级动物产品,尤其要保持如下方面的记录:(a)喂养动物的饲料的来源和特点;(b)兽药产品或其他对动物的治疗,治疗期和停药期;(c)可能影响动物源产品安全的疾病的发生;(d)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以诊断为目的的相关分析结果,这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以及(e)针对动物或动物源产品实施的任何相关检查报告。1.3.有关初级动物产品生产良好操作指南的建议852/2004-ANⅠ-S-B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指南应包含的信息:在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出现的有关危害的信息,控制危害的行为包括共同体和成员国法规或者国家和欧共体计划中提到的相关措施的信息。这些危害和措施的例子可以包括:(a)对如真菌毒素、重金属以及放射性材料的污染控制;(b)水、有机废物和肥料的使用;(c)正确、适当地使用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及其可追溯性;(d)正确、适当地使用兽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可追溯性;(e)饲料制备、储藏、使用以及可追溯性;(f)正确的处理死动物、废料和垃圾;(g)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食品传播给人类,以及任何通报主管机构的义务;(h)采取程序、操作规范和方法以确保食品在适当的卫生环境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包括有效的清洁和害虫控制;(i)涉及动物屠宰和生产的清洁措施;(j)有关记录保持的措施。2、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2.1852/2004-ANⅡ-C-IV(1)交通工具中的贮藏器和/或容器不能运输除食品外的其他物品,这样可能会导致污染;(2)用于运输除食品外的产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或同时运输不同的食品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区分;(3)大量液态、粒状或粉末状食品要装在预定的食品运输用的贮存器和/或容器/罐车中进行运输。要在这些容器醒目的位置用一种或多种共同体语言,做上不可擦除的标记,以显示它们是用来运输食品的,或者在上面标上“只用于食品”的字样。(4)运输工具和/或容器已经用于运送除食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或运输不同的食品,在不同物品装载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清洁以防止污染的风险。(5)在交通工具和/或容器内的食品要放置恰当以将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6)如有必要,用于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和/或容器要能使食品处于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并可监控温度。2.2853/2004ANⅡ-SⅧ-C7、8食品加工企业在贮存、运输水产品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贮存、运输过程中,水产品需要被保存在要求的温度。尤其是:(a)新鲜的水产品、解冻的未加工水产品以及经加工已冷冻的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产品,必须保存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下。(b)冷冻的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存在使产品每个部位的温度都不高于-18℃的均一温度下,可以有不高于3℃的温度波动。但是,准备加工成罐装食品的盐水冷冻鱼,可以被保存在不高于-9℃的温度下。(2)当冷冻水产品从冷库被运到认可工厂进行以解冻为目的的处理和/或加工,并且路程短、经主管机构同意时,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不遵守1(b)。(3)如果水产品在冰下保存,融化的水必须与该产品相隔离。(4)保存和运输活的水产品必须保证不会影响其食品安全性和存活能力。2.3水产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853/2004ANⅡ-SⅧ-C61.放在冰上保存新鲜水产品的容器要防水,并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接触。2.船上准备的块冻产品在卸货前需充分内包装。3.当在渔船上内包装水产品时,食品加工企业必须确保内包装材料:(a)不会造成产品污染;(b)储存方式不会暴露在被污染的危险中;(c)打算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要易于清洁,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易于消毒。3、渔船853/2004ANⅡ-SⅧ-C1A.对所有船只的要求1.船只的设计与建造必须以避免因船底污水、其他污水、烟尘、燃料、油、油脂或其他污染物而造成货物的污染为前提。2.与水产品的接触表面必须抗腐蚀,且光滑易于清洗。表层涂料必须耐用无毒。3.用于加工水产品的设施和材料必须由抗腐蚀材料制成,且容易清洗消毒。4.如果船只因水产品需要而设有用水进口时,进水口必须被安装在不会被污染的位置。B.船只的设计和设备能够使水产品保存24小时以上的要求。1.为了使船只的设计和设备能将水产品保存24小时以上,船只必须配备符合贮存与运输所规定的温度的舱、池或容器。2.必须用隔板将储存舱与引擎室和船员室隔离,以确保储存的水产品不会被污染。储存水产品的舱和容器必须保证卫生,如有必要,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继续接触。3.当船只装有用冷的清洁海水冷却水产品的设施时,冷冻池必须装有可以使整个池子温度达到均一的设备。这种设备必须达到一定冷却率以保证鱼和洁净海水在混合6小时内温度达到不高于3℃,16小时内温度达到不高于0℃,如有需要,应有监视器记录温度。C.对冷冻船的要求冷冻船必须满足:1.拥有能够迅速降低温度的冷冻设备,以满足中心温度达到不高于零下18ºC的要求。2.拥有能使储存舱中的水产品的温度有效保持在不高于-18ºC的冷藏设备。储存舱必须配备易于读取温度的温度记录装置。记录装置的温度感应器应该安装于储存舱内温度最高的地方;且3.船只的设计和设备必须保证水产品能够保存24小时以上。D.对加工船的要求1.加工船至少要满足:(a)有在船上放置水产品、并且可将每批捕捞物分开的接收区。这个区域必须便于清理,可以保护产品不直接接触阳光或化学元素,并且不被其他污染物污染;(b)建立将水产品从接收区运输到工作区的卫生体系;(c)工作区要有足够大的地方对水产品进行卫生处理和加工,必须易于清洁消毒,并且设计和位置都保证产品不会被污染;(d)水产品储存区必须有足够大的空间,并且易于清洁。如果船上有废物处理设施,那么就一定要有单独的废物储存舱。(e)有与产品处理加工区分开的单独的储存包装物的地方;(f)有特殊设备可将废物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水产品直接倾入海中,或者若环境要求,也可将其装入防水容器中。如果废物要在船上储存与处理,出于卫生的考虑,这个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分离;(g)渗入的水位于不会引起供水污染的位置;且(h)设有带水龙头(防止污染扩散)的洗手设施,为直接处理水产品的员工使用。2.然而,当加工船煮、冷冻、内包装甲壳类动物与软体动物时,若不进行其他形式的加工处理则不需要遵守第一段的要求。3.加工船冷冻水产品时,必须有符合冷冻船的要求的设备。E.卫生要求1.在使用时,船上专门储存水产品的区域或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及良好的保养状态。特别是它们决不能被燃料或舱底的污水污染。2.当水产品被捕到船上时,要尽快保证它们不被污染、不会受到太阳或其他热源影响。如果要清洗,使用的水必须是饮用水或在合适的情况下使用洁净水。3.为避免水产品破损,必须进行处理及储存。加工者可以使用带钉的工具移动大鱼或可能对加工者造成伤害的鱼,前提是这样操作不会伤害到鱼肉。4.除了活的水产品外,其余水产品都应在捕捞后尽快冷却。在没有办法冷却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产品送抵岸上。5.用于冷却水产品的冰块应由饮用水或洁净水制成。6.如果鱼在船上被去头去脏,应在捕获后尽快卫生地进行这些操作,并且产品应立即用饮用水或洁净水彻底清洗。在这种情况下,内脏和可能危害公共健康的部分应尽快除去,并与用于人类
本文标题: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欧盟水产品法令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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