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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死者法律地位刍议——以国外的死者形象权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崔拴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死者法律地位/形象权/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利益平衡内容提要:在我国民法学界,就死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争论而言,主要存在“死者权利保护说”、“死者法益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等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逻辑上的说服力和实际上的可操作性。无独有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诸国,在关于保护和利用死者(生前)形象所涉及的“死者形象权(或死者人格权)”问题上,也存在着死者是否享有权利的争论,“近亲属利益保护说”以及相应的平衡相关法律主体(不包括死者在内)之利益的思想同样是我们在分析“死者形象权(或死者人格权)”问题时应坚持的立场。一、问题的提出本来,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是自然人主体资格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规定。[1][2]但是在自然人死后,其生前的姓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肖像、名誉、隐私、形象以及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等死者生前的人身权益应该如何被保护并合理利用呢?这一问题引发了国内外关于死者之法律地位——亦即死者是否仍然拥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权利——问题上的争议。在我国民法学界,就死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死者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争论而言,主要存在“死者权利保护说”、“死者法益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3]“死者生命痕迹保护说”、[4]“近亲属利益关联说”[5]等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说服力,为本文所赞成。[6]根据该说,只要进行恰当的法律解释,就可以在遵循“死者丧失权利能力”这一民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在他人侵害死者生前人身权益时,对死者近亲属给予充分和合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死者的生前人身权益以独立的保护,比如,可以通过社会自身的良好机制(而非通过确立死者的“名誉权”)来维护对死者的正当评价,而如果承认死者享有人身权(乃至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则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造成诸多难题和混乱,所以,死者并不享有相应的人身权,死者并无权利能力的原理和制度也就仍然是合理的。无独有偶,国外也存在涉及死者法律地位的法律问题,除了侵害死者生前的名誉和秘密等所涉及的死者是否享有人格权的问题以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7]有关保护和利用死者(生前)的形象所涉及的死者的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问题也是法律界人士争论的一个焦点。形象权(rightofpublicity)指自然人将其姓名、肖像、声音以及其它足以识别其身份或形象的要素或特征,利用在商业上,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第三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本人的身份或形象要素,即侵害了本人的形象权。[8]形象权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现实根源是:由于当代数字(影像摄制)技术的发展,已逝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可以通过这种技术重新出现在银幕上,对于摄制方来说,这样做就不会产生大笔演出薪酬以及其他因演出事宜所致的种种烦琐。这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问题:数字影像摄制技术可能侵犯已故明星的形象权,或者在加拿大会引起“滥用人格(misappropriationofpersonality)”[9]的侵权行为。如果这种形象权或人格权可以在权利人死后遗留给其继承人(或者说形象权可以被“继承”),就存在着可以向名人之数字形象的制作者要求赔偿的受害方;如果不存在死者的权利(post-mortemrights)(或者说形象权不能被“继承”),则演员的数字影像在其死后就属于公共财产(publicdomain),就可以允许数字影像制作者有自由行动权。[10]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外的形象权制度和学说中,形象权的“可继承性(inheritability)”问题同时涉及是否承认死者仍然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问题。简言之,如果认为自然人的形象权在权利人死后不会发生是否可以继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认为死者不享有权利,因而形象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如果认为自然人的形象权可以在权利人死后遗留给其继承人(或者说形象权可以被“继承”),或者规定形象权在权利人死亡后还可以存续一定期限的,实际上往往就是认为,死者仍然可以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死者的继承人只不过是在代替死者“行使”这种权利,本文以下介绍的美国成文法、加拿大成文法中的相关制度以及牙买加普通法和法国1997年的相关判例都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不能把有关“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可以继承(publicity/personalityrightsaredescendible)”的法律规定(或学术观点)一概理解为“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主体由已故的权利人变更为死者的继承人”(就像理解死者遗产的“继承”那样),这一点不可不察!所以,国外有关死者的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判例和学说首先涉及已故名人是否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问题,同时也就涉及死者是否仍然享有权利乃至主体地位的问题。本文下面就首先介绍英美法和大陆法诸国在死者之形象权或人格权问题上的相关制度和观点,然后再以上述死者法律地位问题上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为立论依据来分析这些制度和观点所涉及的死者是否仍然享有权利(以及主体资格)的问题。二、国外涉及死者之法律地位的权利制度简介:以形象权制度为主的考察(一)美国有关死者之形象权的制度美国法院创立了基于个人形象(likeness)的形象权,以保护其免于遭受第三人的商业性利用。法院在发展形象权制度时,自由地类推财产法、隐私权法、著作权法等来设计形象权的规则。美国的一些州现在既通过普通法也通过制定法认可了自然人死后的形象权。[11]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的电影制作中心,对于已故电影明星的最重要的法律保护也是加州民法典提供的。[12]1999年通过的《Astaire名人保护法》(AstaireCelebrityProtectionAct)修正了加州民法典的做法,在两个主要方面扩大了对“已故名人之权利(deceasedcelebrities’rights)”的保护。首先,该法将死者形象权的存续期限从死后50年扩展到70年。其次,根据该法,不论在有关名人死亡时其后裔住所是否在加州,只要违反该法的行为发生在加州,死者的后裔都有诉讼资格。不过,该法也在娱乐、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方面规定了豁免,通过列举说明该法仅禁止对死者形象的商业利用。[1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另外,美国目前也有其他的州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形象权在权利人死后的存续期间,比如,奥克拉合马州为100年,德克萨斯州为50年,佛罗里达州为40年,维吉尼亚州为20年,田纳西州为10年(但若形象权被利用则可以延展保护期间)。[14](二)加拿大有关死者之人格权的制度1.加拿大普通法上的情况加拿大利用了“滥用人格”的侵权制度作为保护名人形象权的基本手段。据此,加拿大确立了死者人格权制度来保护名人死后的形象不被滥用。在GouldEstatev.StoddartPublishingCo.一案中,已故钢琴家GlennGould的照片被使用在其未经授权的传记中。虽然上诉法院最终直接基于侵犯著作权(而非滥用人格)判决了此案,但就死者是否享有人格权这一问题而言,法院认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Columbia)的《隐私权法》[15]、纽芬兰省(Newfoundland)的《隐私权法》[16]和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的《隐私权法》[17]不承认死者之人格权的成文法并未影响到普通法,普通法中的滥用人格制度不应受到成文法的影响。所以,死者仍然可以享有应予保护的形象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法院回避了死者形象权的确切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续期间的问题,不过,法院提出,如果存在此等存续期间,它肯定要比Gould已经去世的14年时间长。[18]2.加拿大成文法对已故名人的保护(1)商标法《加拿大商标法》向来保护名人的形象。不过,该法第9节第1条第10款明确限制了对于与生者的肖像、签名等人格利益相似的商标的保护,这一款是经常用到的。就死者之人格利益的保护而言,该法第9节第1条第11款禁止创设由“任何生者的或已故但未逾30年之死者的肖像(Portrait)或签名”构成的商标。[19](2)隐私权法马尼托巴省是唯一一个没有在其《隐私权法》中明确规定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终结于自然人的死亡的省份,该《隐私权法》也关注侵犯隐私权对于受害人之家庭带来的影响,据此,该法规定隐私权是可以继承的。不过,该法同时限制了死者之隐私权的存续期间,申言之,受害者/死者的隐私权仅可扩展一代,即死者的子女可以行使该权利,孙子女则不可。[20]《魁北克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能转让。不过,该法典曾经明确规定隐私权可因死亡而移转,第35条规定:“除了法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授权,任何人不能在未经得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时侵犯他人的隐私。”[21]B.W.Gray和DavidCollins等学者指出,根据魁北克的法律,在自然人死后发生的诉讼中,死者的继承人可以代表死者请求赔偿。他们还认为,《魁北克民法典》第35条也可以适用于自然人死后发生的侵害死者名誉的情形。这种对于死者权利的保护即使不能由死者的所有后代来实施,也至少应由其近亲属来实施。[22]在加拿大法律界人士DavidCollins看来,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的法定的死者隐私权制度也许仅适用于商业性利用死者隐私的场合。[23](三)牙买加普通法对死者之人格权的保护在所有普通法国家,司法上最坚定地支持有关死者人格滥用制度的判决也许就是由牙买加高等法院作出的。在RobertMarleyFoundationv.DinoMichelleLtd.一案中,法院确认了施加于已故音乐家BobMarley的面部形象的侵权行为。ClarkeJ.认为,当Marley的面部形象被商业性地利用时,他(生前)的良好意愿(goodwill)就被侵犯了。法院也宣称BobMarley享有使用其姓名、形象和肖像的专属权,该权利可以商业性地利用,且在Marley死后仍然存在。这个案例被寄予了广泛影响该国国内法院的厚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述判例的支持者认为,正如自然人生前商业性地利用其肖像的能力是一种财产权,死后也应当是一样的。否则,名人活着时签订的现存合同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换言之,名人生前所签合同可能不会给他带来多大收益,因为有些想使用其形象的商人(如电影公司)会抱着“活着请不起,那就等你死”的想法,等名人死后免费使用他的形象。[24](四)法国的形象权制度总体上看,法国法院认为形象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25]形象权的可继承性问题在法国形象权制度中一直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同时涉及死者是否仍然可以享有形象权的问题。在最初否认形象权的可继承性以后,法国法院最后看起来是转向认可该权利能够继承的观点了。1.认为死者不享有形象权因而认定该权利不能继承的判例在SocieteBonnetv.SocieteCashartUnitedDiffusionModerne一案中,法院认为:形象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权利人的去世而终结。死者的继承人有权基于自己对死者的追忆遭到侵害的理由而反对他人对死者形象的未经授权的使用,但他们不能将此等权利给与第三人。所以,没有死者或其继承人的在先同意,不得商业性地利用死者的形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否认形象权之可继承性的基本原因是该权利只属于在世的人,但死者
本文标题:死者法律地位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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