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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专题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专题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功能1、规范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立法准则的功能2、规范诉讼主体的行为——行为准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各诉讼法共通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民族语言文字原则4.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1.平等原则内容:(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3)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民诉:平起平坐刑诉:能平起平坐?原则的具体表现相同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申请回避举证举证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上诉上诉接受调解、自行和解等等接受调解、自行和解等等原告诉讼权利被告诉讼权利对等的诉讼权利起诉(起诉状)答辩(答辩状)答辩(对反诉状的答辩状)——反诉的被告反诉(反诉状)——反诉的原告等等等等原告诉讼权利被告诉讼权利相同的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法庭纪律遵守诉讼秩序、法庭纪律等等等等原告诉讼义务被告诉讼义务总之,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院应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平等适用法律。1.受理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2.调解的方式、方法。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注意: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2.特别程序、执行程序不能调解2.法院调解原则一、基本含义法院尽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其要求:第一、必须自愿,否则违反处分原则第二、必须合法,否则背离法律精神云南某法院的调解:以烟会友二、调解归属第二、调解成功,送达《调解书》,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再审(再审条件: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调解书》执行效力,形同《判决书》)第一、不愿调解,调解无效,继续审理,作出判决理解“自愿”调解、“成功”调解:直至签收《调解书》前仍可反悔三、根基所在(法理:私权的处分性)第一、民众心理:和为贵、怕出事、重情面,更厌诉第二、政治思维:人民内部矛盾,稳定压倒一切,建立和谐社会第三、法院考量:对《调解书》不得上诉,可减轻工作量,提高结案率第四、法官打算:部分法官可规避其法律水平的低下四、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1.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2.要在自愿与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自愿:一是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形成与选择调解方案。合法:一是调解程序合法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法庭调解现场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4.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下列案件要先调解:离婚案件、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五、不适用调解的案件(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4)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六、适用调解原则要反对的两种倾向1.忽视调解2.滥用调解3.辩论原则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1)辩论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辩论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3)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既包括实体问题(怎样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当事人是否合格、管辖权、回避)。民事案件开庭现场刑事案件开庭现场思考:主体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出庭、不辩论吗?法律效力上,应规定未经主张、辩论的,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和程序等进行辩驳的准则——《民诉法》12条注意:无争议的自认,不在辩论范围。ab一、基本含义二、具体表现过程:整个诉讼——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为中心(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内容:一切争议——集中为“本案焦点”(从事实、法律到程序)形式:各种方式——诉状、答辩状更有用(从自身到代理人、从书面到口头)三、辩论与辩护的区别辩论和辩护辩论辩护民诉刑诉平等民诉主体之间的争辩反诉后互为原被告辩论范围广泛被告人与公诉人(代表国家)之间的争辩,不可反诉只能就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进行辩解4.支持起诉原则(一)概念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二)法条民诉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适用的条件1.支持者只能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害的单位或个人;2.受害人基于某种原因没有起诉;3.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5.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对当事人的约束对法院和审判人员的约束1.防止诉讼欺诈2.禁止诉讼权利滥用3.禁反言4.禁止虚假陈述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2.禁止突袭性裁判6.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由其本人决定。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一、基本含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民诉法13条》)温馨提示:民事、民诉中私权之经典的经典二、具体表现分积极处分(作为)和消极处分(不作为)附:代理人是否提交《答辩状》?诉讼技巧:不提交(但法院无主管、管辖权时呢?)自我保护:请当事人签名确认程序启动:是否起诉、反诉、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结案方式:是否和解、接受调解、撤诉等诉请范围:是否增加、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等三、所受限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凡无此类情形的处分,法院就无权干预处分权和审判权:自发调节和国家干预的关系1.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起诉时:诉讼主体可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起诉后:原告可以提出、变更、扩大、缩小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可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之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四、内容2.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中:原告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被告有权决定是否反诉;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可以决定是否提供证据;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一审后:双方可以决定是否上诉生效后:是否申请再审,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注意: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五、处分权的行使要求1.处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处分权的对象为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3.处分权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5.处分权的行使必须经法院的审查,才生效。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审判权监督处分权2.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经典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单选)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7.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1)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这是国民待遇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2)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第二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整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的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其特点是:1、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并且由1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2、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典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08,多选)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二)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审判人员,并包括陪审员2、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3、审判人员和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判。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或恩怨关系。4.其他(一)回避的法定事由(三)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到判决作出前,只要发现自己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就应当主动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2、申请回避(当事人自行选择)(1)书面方式(2)口头方式(四)回避的程序1、申请程序(1)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开庭审理,是指法庭调查前的法庭准备阶段)。(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后知道的,当事人也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就不能行使回避申请权。2、决定程序(1)行使回避决定权的主体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3、复议程序(1)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起3日内申请复议;(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本案的参与;(3)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该答复无论是否更改原决定,均应通知复议申请人。三、公开审判制度(一)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二)公开审判公开的对象1、公开审判公开的对象是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阶段的活动。2、两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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