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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八)-----实务研究部分研究内容:医疗事故的赔偿与计算一、历史回顾二、赔偿依据三、赔偿项目及计算一、历史回顾(一)不负责赔偿时期解放初期至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医院不给受害病人赔偿是医院的传统做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1964年1月18日(二)一次性经济补偿时期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时期出现了,是补偿还是赔偿的争论。(三)高额赔偿时期代表案例1997年某省肿瘤医院为一直肠癌病人手术,把止血钳遗留腹中案。------赔偿18.5万1998年京棉某厂医院为一病人做阑尾手术,把纱布遗留在腹中案。------赔偿26万(四)科学理性的赔偿时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主要文件有: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二、医疗事故赔偿依据“三、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一)、《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二)、影响赔偿的因素《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医疗事故赔偿计算(一)法律依据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2、《民法通则》(民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高法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二)赔偿的范围1、《条例》第50条规定了11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民法通则》、《高法200条》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范围: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范围(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三)赔偿的“二元化”现象所谓“二元化现象”是指在医疗纠纷审理中适用法律具有二元化的特点。一方面,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另一方面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通则》及其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等。(四)赔偿的计算《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1)医疗费的计算《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民法》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的计算《条例》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民法》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民法》无规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4)陪护费《条例》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民法》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照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助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解释》第21条(5)残疾生活补助费《条例》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民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尚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解释》第25条(6)残疾用具费《条例》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民法》《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7)丧葬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民法》《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例》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民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尚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解释》第28条(9)交通费住宿费《条例》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10)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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