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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系列课程3月25日—31日领网易云课堂全场优惠券可立减20元还有机会抽取网易电影票、kindle等大奖购买后私信@秋叶还可领赠书一本。正式开课了上课好好听哈!继承权概述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二、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2、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一、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在遗产分配上照顾老弱病残者适当多分;→遗嘱必须为某些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胎儿等;→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第二节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遗产应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对被继承人有故意杀害、遗弃、严重虐待等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依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一、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三、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有一房产在父母名下,孩子甲出生时父亲死亡,两岁时母亲死亡,在甲20岁的时候得知本该由其继承的房产被他人侵占,问甲还能不能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在甲父死亡后,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甲母取得一半房产,剩余一半由甲和其母继承,各取得二分之一份额。甲两岁时母亲死亡,甲母已获得的四分之三的份额应由甲继承。甲20岁才得知本该由其继承的房产被他人侵占,根据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甲对其直接从父亲那继承的四分之一的份额的诉讼时效消灭,但对从母亲那继承额而来的四分之三的份额是有权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所以甲只能行使部分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而称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3、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一)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亦未立遗嘱的;(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三)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四)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五)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六)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2、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3、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4、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此外,要给未出世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4、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没有代数的限制;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6、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二、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一)案情介绍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学》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1999年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2000年2月王男因病去逝,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2000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30000元。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他们主张,他们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于是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请问:假如你是一位律师,你认为该怎样解答?案例: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二)分析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30000元稿费虽系在王男去世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但实际上,自王甲死亡之时起,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作为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原则上应当依法作如下分配: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15000元。然后,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15000元,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5000元。案例: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代位继承转继承本质继承权的转移两次继承发生时间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适用范围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权利主体继承人的晚辈直系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一、法定应继份及其确定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四节法定应继份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她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律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我国《继承法》上的限制有两种:1、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2、必留份制度的建立。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者的必要的继承份额。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二节遗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它不以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也不得代理或辅之以他人意思。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力。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4、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二、遗嘱的有效要件1、主体要件。2、客体要件。3、内容要件。1、遗嘱的有效。成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1、明示方式2、推定方式二、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其他人真实地、全面地实现遗嘱内容的行为。第四节遗赠一、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具有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是一种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3、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4、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遗赠和遗嘱继承两者存有很大的区别: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遗赠与赠与两者的差异也甚明显:1、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2、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3、处分财产的性质不同。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5、效力不同。三、遗赠的法律效力1、遗赠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标准。2、遗赠无效。3、遗赠不生效。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偿还债务的顺序:《继承法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排除了遗赠抚养协议)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而遗赠是死因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则不受此限。5、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第一节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开始的场所一般地说,继承开始的场所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三、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后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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