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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中国法律援助经历了从1994年初起发展到今天的过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其性质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援助的特别包括:具有国家、社会承担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有四:权利保障之要求;实现控、辩双方力度平衡之条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然。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1996年1月,司法部有关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为1996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同年3月,司法部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1996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随后着手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总结、规范各地已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同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拟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机关参考并推动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复:已将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1999年4月2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迈知》)。至此,在中国,法律援助已迈入法制化轨道。与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四级架构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体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据司法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16个省级市、285个地(市)级地方、1152个县(区)级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筹建之中,全国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超过4000名。据介绍,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事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2000年1-5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共62310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保证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落实,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几年来受援对象达40万人[注1].六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法》第41条只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比较详细、具体。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2款又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款还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三款均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它充分表明:其一,法律援助适用案件的范围是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二,接受法律援助的主体有三种: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三,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非其他公民。其四,实施法律援助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包括“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其五,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律师提供辩护,出庭辩护,而非一般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律师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1999年4月2日的《联合通知》规定:“为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根据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现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民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上述规定包括如下几个内容:其一,适用的范围,包括公民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其二,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或者本人及其它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其三,受援人先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决定同意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联合通知》还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可以缓、减、免交诉讼费并规定了具体程序(第2-7条)。中国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其次是公证处的公证员和乡(镇)法律事务所(司法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1.解答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2.参与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代理;3.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公民)代理;4.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作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此外,人民法院还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级、减、免收诉讼费。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有三种:1.政府财政拨款;2.法律援助基金,即接受国内社会各界和国外、境外各界的赞助和捐助;3.专项提取,即从律师管理费或者公证管理费中适当提取。法律援助基金,由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室统一管理收、支。目前,中国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主要有:1.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设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2.规定律师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工作量;3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减免收费,同时给承办律师一定补偿;4.律师每年向法律援助机构缴纳一定数量法律援助基金;5.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轮流值班,提供法律咨询;6.人民法院指定律师无偿为被告人辩护。鉴于中国法律援助处在初建阶段,虽然《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对法律援助的主体、对象、范围、形式、资金来源等作了规定,但是都很原则,很不具体,实践中操作起来困难,执行起来五花八门。经过五年的实践,总结经验和教训,各地在实施法律援助中,初步摸索出相当好的经验。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笔者认为,从目前开始,有必要由国家司法部与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联合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其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法律援助的对象;3.法律援助的范围;4.法律援助的形式;5.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及管理;6.法律援助的程序;7.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8.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9.法律责任;10.附则,等。二、法律援助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名称,英文为“LegalAid”,中文译名不尽一致,有的译成“法律扶助”,有的译成“法律救助”,有的译成“法律援助”,其中以“法律援助”的译法较为普遍。如何界定和理解法律援助?中外法学界、律师界的专家、教授、学者观点不一。在国外,关于法律援助的概念,从受援者方面看,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援助概念,是指律师无偿为经济困难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和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等帮助。例如,有的称“法律扶助(Legalaid),指法律上对诉讼案件中的伸张正义和维护权利的困难者予以扶助的社会制度。”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注2](P.884)。又如,依据《牛津法律词典》中关于《法律援助规则》词条规定来看,法律援助是指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并对无力负担诉讼的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注3](P.285)。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人以无偿或少收费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的帮助行为。例如,有的学者称:“英国和美国都有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是作为一项福利措施,由国家支付费用。刑事被告人可以在受审前或审理中向有关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收入低,确实无支付律师费用的能力……资助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律师费用。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获准后,可以选择任何律师为其辩护。”[注4](P.340)又如,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注5](P.210)为何出现上述广、狭二义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究其原因,狭义的法律援助概念是基于法律援助初期的慈善模式,即由私人、宗教组织等支付律师费用,律师无偿为贫穷社会阶层(具有英国“穷人法特征”)的穷人提供刑事辩护所作的界定。而广义的法律援助,是基于保障人权的社会化,使所有公民均享有刑事、民事法律援助的基础上所作的界定。在国内,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也有广、狭二义之分。经笔者综合分类,广、狭二义界定分两种:第一,以法律援助主体的不同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注6]狭义的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注7](P.243)第二,从受援者得到援助费用的渠道不同划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或者少收律师费而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有学者称:“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务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由律师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该项帮助义务,向该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务。”[注8](P.404)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人民法院以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方式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注5](P.210)上述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是也有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情的地方。笔者认为,上述从援助主体方面划分的广义观点是符合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以及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其中援助主体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笔者注)规定的。而狭义的则不然。上述从受援者得到援助费用的渠道不同划分的广义上法律援助概念,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而狭义的法律援助概念则有失片面。此外,有的学者对法律援助
本文标题: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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