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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涵义•法律文化的要素•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的功能•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律文化的构建•法律文化全球化法律文化的涵义法律文化研究大体围绕着法律文化基本理论研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法律文化的社会实证研究、法律文化的部门法研究等5个方面,但在这几个方面的研究中,对法律文化基本概念的理解则存在着含混的局面,甚至往往忽略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提出所具有的根源层次的意义,这反映了法律文化基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着重大的缺失之处。通过对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关系进行探讨,对法律文化理论研究中的分歧进行讨论和评析,从而更加明确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所具有的根本性意义。一、文化与法律文化各学者从广义、中义和狭义三个角度对文化的属性作出概括。我们可以基于这三个范畴所特有的范围或者角度对文化的解释作出归纳。广义文化观的对应物是自然界(或自然物),即凡不属于人类创造之事物不属于文化,它包容了除自然界以外的所有人类之创造物、行为、思想等。中义文化观的核心是“精神文化”,即中义文化观不承认“物质文化”是文化,而只承认与人的精神相关之创造物及其表现形态(制度、组织等)。狭义文化观的核心是“观念形态”或“意识形态”,它与人类的大脑——思想、意识相关连,它的对应物既不是物质文化,也不是精神文化,而是与社会意识形态相对应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具体化为社会经济、社会政治。这三种概括是目前融合各个理论学说的文化解释观,是符合文化的特性的,同样也符合了从各个学术角度来研究文化的学术倾向,法律文化理论当中对文化的理解就是基于中义的文化观基础之上的。那么法律是一种文化吗?或者说能给“文化”加上“法律”这个附加词吗?刘作翔认为:“文化的研究同任何问题的研究一样,都有一个不断演进、发展、变化的过程。文化概念的演进,反映了文化本身的演进,反映了人们对文化现象的认识的深化。早期的文化研究,学者们将注意力放置在说明文化是什么,以及文化包括哪些内容,文化史的研究也是以此为线索而逐步展开。于是,语言、艺术、文学、诗歌、绘画、政治制度、法律、宗教、哲学、数学、道德等都成为文化史研究的对象和内容。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人们感到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思维和方法,需要寻求一些新的概念、术语、词汇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即埃尔所说的一种深刻的需要。于是,各种各样的文化附加词便出现了。”梁治平也认为:“事实上,我们通常并不是一般地谈论文化及其特征,而更多是讨论它的某些方面:文学、艺术、宗教、哲学、法律、建筑、医学、语言等,毫无疑问,离开这些具体有形的领域即无所谓文化,但是在另一方面,除非我们对于作为整体的文化有所了解,文化的这些部分也都无从认识。因为在每一文化内部,不同的部分和方面不但彼此关联和互相渗透,而且共享和体现着文化的一般精神。所谓文化就是这样一个层层叠架而又互相包容的复杂和庞杂的系统,其真实意义只能在不断地从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的循环往复中得到说明。”梁治平将这个过程叫做“循环解释”于是,当我们说“文化包括法律”或“文化中有法律”时,我们等于承认了法律文化的概念,也就是这样一个过程:(1)文化中包括法律。(2)文化中有法律。(3)文化中的法律。(4)法律是一种文化。各种各样的文化概念都是这么出现的。刘作翔和梁治平的这种分析过程清晰地展现了各种文化概念的产生过程,也从文化研究的演进过程中分析出了出现“法律文化”这个概念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法律文化概念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从内涵方面看,法律文化指关于安排法律秩序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性和物质性存在。从外延方面具体说来,主要指人们对法律、法律设施、法律机构、法律人员等法律现象的知识、认识、态度、信念、思想、理论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机构和设施、法律制度等所有法律现象的总称。在结构上法律文化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即观念或精神层面与物质或技术层面。在这里,所谓法律文化中的物质性存在或物质法律文化与哲学中的“物质”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物质性法律文化仍然是由人们建构的,具有主观色彩,但相对于人们对这些法律现象的认识、观念、思想等,它们是第一性的、物质的。这一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借鉴、移植往往是较为容易的。如果说我国一百多年来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学习有什么成功的地方,也主要是在这一器物或技术性方面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仿照西方模式建构了现代法律机构、设施、组织,逐步完善了现代法律制度。与此相对的,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也即前述狭义上的法律文化,主要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们对法律的性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它是法律文化的核心部分。任一民族的文化都有其核心部分,两个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越离各自核心远的部分越容易沟通、移植,反之则越难沟通、移植,而脱离背后的观念、价值支撑,技术层面的法律文化又往往难以起到相应作用。综上所述,可以对法律文化作如下定义: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及其外化的、能够产生后果的行为方式的总和。法律文化的要素法律文化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三个要素组成。(一)法律认知(认识)法律认知,是指人们了解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状况的过程。法律知识不是先天遗传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它是一切法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对个人来讲,法律认知直接影响对行为的选择。对于一个民族来讲,法律认知能力体现为民众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到对制度的选择。(二)法律情感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情绪体验。首先,法律情感表现为对法律的“认同”、“抵触”、“漠然”等心理状态,对行为人的需要、动机和目的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行为人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其次,法律情感表现为对法律的“偏好”、“厌恶”,对法律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塑造、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法律评价法律评价,是指人们从价值上对法律现象给出的判定、排序和选择。价值,简言之,就是事物存在的“意义”。价值评价的机理一般为:主体——价值(价值观、价值取向、价值选择)——客体。法律价值,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能够满足人类控制社会运行的需要,法律评价是人类对法律所建立的一种评价机制。法律文化的三个要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的,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通常来讲,法律知识(法律认知)的变化会影响人们对于认知对象的态度(法律情感),而这种态度又直接影响人们对于认知对象的选择(法律评价)。在法律文化的要素中,法律评价最具决定性的意义,因为法律价值观的重大变化会导致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一)实践性法律文化不是自然形成的,它同文学、艺术、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积累、弃旧和创新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人类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模式、惯例和传统,承载着人类的智慧、经验和知识,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民族的产物。法律文化的特征(二)民族性“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与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方式、历史文化传统、自然地理条件等息息相关,它代表了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状况,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民众对于法律的态度。(三)多样性民族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黑格尔:“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朱景文:“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如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看法、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表现形式、法的结构、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律技术水平、法律意识的特点等等。”法律文化的功能(一)理论功能。这一层的功能直接从法理和文化的理论上引申出来的。故取名为理论功能。1.识别功能。在前文中引述的文化的第一功能就是“记录、存储、加工和传承社会信息”。因而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文化所记载的社会信息,看到一个特定的社会面貌。“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人造世界的一个部分,它不仅能够被用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传达意义。由此,把法律简单归结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就是不可取的了。法律也是符号,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都与目的相关。”很难相信大千世界会产生统一的法律文化。如我们谈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很容易想到下面四句话:“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治主义性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德治主义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主义色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而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从不同角度赋予了现行法律文化以全新的内容。由国家本位代替了家本位,这本身就可以成为识别这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2.指导功能。因为文化具有影响、制约人们的认识活动和认识结果,法律文化同样也能对人们的法律活动予以一定的指导作用。当然这里所谓的法律活动,是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主要是掌握实权的那一部分人。他们的法律活动主要是立法和一些司法上的事务。拿“立法”来说,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只是发现法律的过程。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律文化是一个决定性的要素。立法必须反映法律文化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是普通民众的一些日常涉及法律关系的活动。它同样也需要法律文化的指导。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这本身就涉及到法律意识指导的问题,而这也是法律文化责无旁贷的范畴。3.解释功能。这种解释功能应用的领域可以小到具体的罪名理解,大到法律现象的认识。例如,传统中国的法律视通奸为犯罪,这是一种基于古代中国独特的性伦理的法律文化观;现代中国的法律把通奸排除在犯罪之外,这是一种基于现代性伦理的法律文化观。(二)实践功能。无疑这一部分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因为理论毕竟离现实还是有一定的距离。正是因为它,才使那么多学者为了法律文化孜孜不倦地耕耘了那么多年。也是因为它,法律文化的研究才越来越显得重要。1.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制定法律制度方面。“首先是社会力量制造法律(法律行为),但纯“社会力量”未经加工,不能直接对法律制度起作用。个人和集团有利益。然而,利益必须加工成要求才能法律制度有关系。基本的介入变数是预先决定个人和集团赞成或反对该法律的态度和感情。所以,必须考虑所谓的法律文化。”从这个稍微有点饶口的翻译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字样,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对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反映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比如《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宪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但是,从其内容上却发现它是一部维护封建皇帝君主专制大权的宪法。究其原因,有如下分:“《钦定宪法大纲》出台时的中国,资产阶级力量相对薄弱,资产阶级的政权也没有确定,掌握统治权的是封建的清朝政府,制定它的目的,如果说,完全是玩弄花招有些过分和片面的话,那也绝不能与实现法制的近代化有什么联系。因此《钦定宪法大纲》与日本明治宪法条文的简繁之间,内容的差异之间,反映出来的主要还是制定的目的及所依存的社会背景的不同。”另一个方面是一旦法律制度制定出来之后,在适用法律制度方面,也同样摆脱不了法律文化的影响。因为法律制度的实现不是强制,而是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和守法的自觉。“一位波兰社会学家问人们,红灯时周围没有汽车,他们是否会穿过马路。40%说他们从不,32%说他们只是偶尔这样做。该社会学家然后问人们为什么服从,16.3%说他们怕罚款,365%说他们喜欢秩序,19.6%认为是习惯。这说明社会行为模式对于法律制度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作用甚至超过了惩罚。”因为人们的法律信仰、行为模式都从属与法律文化的内涵。而这些却是和人们的法律行为直接相关的两套“系统”,所以,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了!2.法律文化对社会转型的作用。“法律既存在于一个与传统相通的整体之中,同时,又存在于一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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