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方法中的利益衡量——以知识产权为例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律方法中的利益衡量——以知识产权为例姓名:杨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陈金钊20080325法律方法中的利益衡量——以知识产权为例作者:杨涛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杨明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利益衡量-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1)本文以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揭示了从表面看来似乎是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内在联系: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性权利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技术创新;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垄断、反过来会妨碍技术创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涤清知识产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中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护正当的交易秩序、保障有序竞争为目的,禁止这种专有权利的滥用,从而同样达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2.学位论文陈小曼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200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而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积极探讨,对这一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文首先从概念出发,就构成冲突的权利范围和客体特征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冲突权利应包括实质合法权利与形式合法权利,并应扩至正当利益,冲突的客体则存在交叉或完全重叠,所谓“客体同一”实为“载体同一”.关于冲突产生原因,从利益冲突性、权利相互性、立法局限性三方面论证其产生的必然性,其后结合实践论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正是知识产权特殊性、立法和行政执法及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负面影响、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影响等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至于如何协调和避免权利冲突,关键在于按照何种原则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互相联系的环节.该文对利益平衡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相对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及中国法制实践中对这些原则的贯彻和适用现状、存在弊端、他国经验、相关建议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最后就中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权利冲突的规定予以梳理、分析利弊并提出相应修正建议.3.学位论文夏晓明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之探析2006数字技术的发展给版权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成为一个大问题。原有的版权法却无法给版权人提供满意的答复,为此版权人越来越多的使用技术措施来维护其版权。版权法当然不会无视这一现象,开始将技术措施纳入其保护范畴。本文正是以这一问题为研究对象,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技术措施版权法保护概述及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的背景,然后考察了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和地区技术措施立法概况,最后揭示了在技术措施立法上存在之诸多分歧:技术措施的定义和种类、保护范围、限制和例外规定及定期审查制度的设立等。公平和效率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版权法自然也不例外。针对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具体规定上的这些分歧,本文以公平和效率目标为线索,运用利益衡量的法哲学分析方法和成本—收益分析的法经济学研究进路进行了分析,以期有助于以上分歧之统一。第二章为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的利益衡量分析,首先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哲学理论并结合立法实践论证了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及其对技术措施立法的指导意义,然后分析了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利益格局的变化情况,最后考察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可能引起的利益失衡并分析了美国相关立法导致利益失衡的实例,以对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问题提供借鉴。第三章为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的成本—收益分析,运用了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技术措施立法上的分歧。本章首先评介了财产权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学理论,接着结合知识产品的特点论述了对知识产权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具体情况,然后就数字网络环境对版权成本收益因素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分析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对版权效率的影响,并根据效率原则提出了对技术措施立法上争议问题的看法。最后一章为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的现状和建议,首先分析了以《著作权法》为主的我国现行立法对技术措施的规定,然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相关规定进行了评介,最后运用前两章分析得到的结论就我国技术措施立法提出了建议。本文针对版权保护中技术措施这一新问题,不仅仅停留在对各国和地区立法的考察比较上,而是运用版权法利益的衡量和成本—收益的分析对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问题上存在的分歧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技术措施立法具体规定之统一,并促成数字环境下的版权法利益平衡及制度效率之维持。正如结束语中所提到的,本文在研究具体问题的同时,还在研究方法上作出了探索,希望能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研究有所助益。4.期刊论文葛现琴论知识产权领域的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博弈-理论学刊2005,(9)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私权,其直接和主要目的是为了私益的目的.知识财产私权化的扩张可能导致知识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势必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产生一场博弈.法律应当根据利益衡量理论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作出选择,达到既有利于私权保护又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的目的.5.学位论文董桂文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2006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这意味着,平行进口既是一个国际贸易问题,又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愈益密切,平行进口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是因为在平行进口中体现了难以调和且不易取舍的复杂利益关系。与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国际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浩繁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尚没有一个针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就连声称取得广泛共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不置可否的回避态度,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各个成员国自行处理。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由此可见一斑。许多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方法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表明了人们对不同利益的强调和侧重,同时也说明了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很难通过单一的方式得到实现,而必须从不同的部门法中分别寻找规制途径,进行多层面的法律规制。在平行进口法律规制中存在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判例法规则,与不同的部门法相结合,对这些学说和规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直接影响到平行进口的定性。本文在对平行进口概念、形成发展和分类以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阐述的基础上,从对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进而以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为借鉴,提出了构建我国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本文通过下面六章内容围绕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展开讨论。第一章对平行进口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通过对目前学界采用的诸多平行进口概念的辨析,分析了这些概念存在的不足,并在对平行进口概念中几个关键性词语含义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平行进口的概念。认为平行进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应该是缜密周全而包含所有形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将该产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至对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第二章首先阐述了产生平行进口的制度性前提和经济原因,认为国际自由贸易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平行进口形成的制度性前提,并认为形成平行进口的经济原因,除了有利可图的价格差这一通说之外,还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超量供应和平行进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其次还述及了贸易自由化下平行进口的发展趋势,并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把平行进口分为非平行知识产权的进口和平行知识产权的进口两大类。在非平行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中,除了返销的平行进口原则上被允许外,其它的应一概禁止。而在平行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中,除了相互独立的平行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被禁止外,其它两种类型应视具体情况分析而定。第三章对平行进口中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关系进行了分析,概括了平行进口中复杂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认为由于平行进口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平行进口的影响是多样性的。即使对于同一对象,平行进口所造成的利益或损害都是不确定的。平行进口行为合法与否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而这种利益衡量的结果需要与有关部门法上的法学理论或判例规则融合在一起,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第四章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上的有关理论,以及在这些理论影响下的有关立法和判例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法上与平行进口有关的是权利穷竭理论和进口权理论。本文首先把权利穷竭理论区分为国内穷竭、区域穷竭和国际穷竭三类,重点探讨了欧盟适用区域穷竭理论,允许区域内平行进口和禁止来自区域外平行进口的实践;还以美国为例,详细考察研究了在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穷竭理论的法律适用问题,分类总结了有关判例规则。其次探讨了进口权理论对平行进口的规制,认为进口权可以禁止平行进口,但这种禁止并不是绝对的。当进口权受到权利穷竭的限制时,不能用来禁止平行进口。第五章论述了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首先在合同法上重点探讨了默示许可理论、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以及产品销售合同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作用。默示许可理论常常被作为允许平行进口的依据,但是其适用条件是严格的,当权利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时,默示许可理论将被排除适用。其次重点探讨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和产品销售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对平行进口的约束,依合同法,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限制性约定而进行平行进口,是一种违背合同的行为,应当被追究违约责任,或以违背合同为由要求禁止平行进口。但前提是这种限制性条款不能违反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竞争法规制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主要是针对平行进口商的有关行为,如品质差异、标识不实、搭便车等等。平行进口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形成禁止平行进口的理由。反垄断法规制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关为避免平行进口而限制竞争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形成允许平行进口的理由。第六章从海外借鉴的角度,对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立法层面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体系进行了探讨。结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采取附条件允许平行进口的选择较为适宜,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地位的改变可再作调整。在平行进口的法律体系方面,以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前提,走先分后总的立法模式。并通过立法在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有关规范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本文以不同的部门法为区分标准,阐述了有关的法学理论和判例规则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这一新尝试的目的,是为了探寻一条对平行进口实现多法律层面联合规制的途径。世界各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相互矛盾、令人费解的态度表明了各国不同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规制平行进口时,对于其中价值取向的规律性研究,也许是从更深层次上考虑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有效途径的新思路。6.学位论文刘军君论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复合法律调整——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碰撞2009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加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日益突出。商品自由流通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因此而愈演愈烈。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涉及了社会公众、商标所有人、特许经营人以及平行进口商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仅是国际贸易问题,还涉及到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此,重视和研究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成为各国法学界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同时笔者发现: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此问题避而不谈,学者们也意见纷呈。各国以及各国际组织的立法又存在很大差异,有些甚至没有明文规定。综观各国作法,一般都是从本国的经济利益考虑,选择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制度。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虽然在我国出现不久,却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然而,我国法律对这一现象置若罔闻。面对解决该问题的迫切现实需要,本文对传统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取舍、分析,并且较为详细的对
本文标题:法律方法中的利益衡量——以知识产权为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97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