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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一、环境污染防止法的概念(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和分类1、污染物的概念污染物是指以高于天然浓度和一定滞留时间存在于环境中,从而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对人、生物及社会物质财富等造成直接和间接有害效应的物质。污染物的类型按照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可以将污染物分为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和土壤污染物按照来源,可将污染物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按性质,可将污染物分为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和生物污染物按影响波及范围,可将污染物分为局部性污染物(100KM范围内)区域污染物(1000KM范围内)、全球性污染物2、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作污染控制法、污染预防法或公害规制法,它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2008)《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二、环境污染的概念(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的运用1、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2、立法运用我国立法上首次对环境污染概念做出完整表述是1978年《宪法》,即第11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环境法(试行)将污染和其他公害在第16条列举为“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界定: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4条列举了“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第一,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第二,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第三,须以环境为媒介第四,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早是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标准的形式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做出了定量的规定。1987年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大气污染的一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1995年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2000年4月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重点在于:集中力量抓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城市扬尘的控制力度;禁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建立排污收费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制度(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执行环境法基本制度之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措施包括:(1)计划控制(消减)措施:采用国家计划和地方规划执行的方式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消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目的在于促使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2)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两控区”)措施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并报国务院批准。对在该区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实现限期治理。(3)总量控制措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15条)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大气环境标准主要指国家环保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标准体系的核心。我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第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第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第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对于上述三类功能区,依类别的不同相应地执行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排放”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否则应当予以一定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3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城市规划制度从全国看,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时期内不可能有重大变化。在清洁能源不能替代煤炭的情况下,城市大气质量还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对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也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重点控制。第17条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到2005年6月,我国已划定了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化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污染危害程度等。(二)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1、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分,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0条)2、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3、锅炉管制措施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4、燃煤供热地区的集中供热制度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52)5大中城市餐饮业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6、防燃、放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绘图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违反规定者,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环节分别做出了规定。1、在燃料控制方面,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34)2在尾气控制方面: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2)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3)(四)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并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6)违反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2、恶臭,属于一次性小范围地域污染的现象,实践中很少有长时期排放恶臭气体的现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违反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3、粉尘。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42)对违反者,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43)第三节水污染防治法一、概述1、水污染的概念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91第一款)2、污染物:一般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有毒污染物: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3、污染类型点源: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面源:主要指农村污水和灌溉水,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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