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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五、汉朝的司法制度汉朝的疆域(一)历史跨度前206年至220年,共405年,是封建王朝历时最长的。其中,西汉前206年至8年、王莽9至23年、更始帝23至25年、东汉25至220年。从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至清代被推翻,在这2132年间,比较长的宋代(北宋、南宋合计,算至1276年宋廷降元)是316年,唐代是289年,明代是276年,清代是267年,没有一个能超过汉代。(二)重要人物及历史事件1、皇帝西汉:高祖邦(在位12年)、文帝恒(23年)、景帝启(16年)、武帝彻(54年)。2、大臣政治上:张良、萧何、晁错、公孙弘;法律上:叔孙通、张汤、赵禹;经济上:东方朔、桑弘羊;思想上:董仲舒、司马迁;外交上:张骞、班固;军事上:韩信、李广、卫青、霍去病。3、重要时代文景之治、汉武大帝、昭宣中兴、光武中兴西汉历史概述西汉帝国统治共210年(前202至8年),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1、由刘邦统一全国(前202年)到汉武帝初年(前134年)约七十年主要是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巩固中央集权,为汉帝国出现作了充分的准备。高祖:稳定封建秩序(组织军队复员;赐军卒爵位,扶持军功地主;招抚流亡;释放因饥饿沦为奴婢者。为汉王朝培植阶级基础)、重建国家机器(皇帝制度;三公九卿;郡县制;封国)、再建赋税制度、加强武装力量(中央设南军、北军;地方设材官和骑士)、制定法律(约法三章;萧何《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剪除异姓王。文帝:轻徭薄赋(下令劝农;恢复“籍田礼”;多次减免田租;减轻口赋和徭役;裁减警卫部队;压缩皇室马匹;赦免官奴婢;赏赐孤寡老人)、控制政府财政开支(无新建宫室园圃;无贵重物品殉葬;尽量避免用兵)、约法省禁(元年废家属连坐;二年除诽谤妖言罪;十三年废肉刑)、打击地方割据势力(封太子通母第为梁王,都于睢阳)、其他(军事上,派陆贾出使南越,折服“武帝”赵佗;采晁错建议,移民北部边区,加强对匈防御力量。政治上广开言路,废秦睹塞言路之风)景帝:注重农业发展(允许农民自由迁徙到地广人稀地区去垦殖;正式确定田租税率为三十税一;男子20岁开始服劳役,比过去晚;)、继续刑罚改革(规范笞刑,减少笞数)、打击割据势力(采晁错建议削夺封国土地;平定“七国之乱”;把封国的行政权和任免权收归中央;降低封国官吏品级,改封国丞相为相;废除御史大夫、廷尉、宗正、博士等官;裁减大夫以下官吏)2、自汉武帝对匈奴战争开始到汉宣帝末年(前49年)约八十余年为帝国扩张时期,农工商业继续发展,武帝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均有新的创建。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割据势力(主父偃建议“推恩令”;制《左官律》;《附益法》;)、打击地方豪强(迁徙豪强至关中;利用酷吏诛杀豪强;派刺史限制“强宗豪右”)、改革中央机构(限制丞相权力,亲自问政,令九卿直接向他奏事;提拔中下层官员,形成由尚书、侍郎等组成的“内朝”掌决策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掌执行,统治权力高度集中)、推行新的官吏选用制度(沿用军功;郎官,多出自“任子”)。3、为元、成、哀、平时期,约五十余年间是西汉帝国衰落时期。主要表现土地兼并激烈,贫富悬殊,政治衰败日趋严重。宦官成了皇帝的衣食父母,更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1、“约法三章”: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二)主要立法形式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比:判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法律注释著作:对“律”的解释,使之合乎儒家道德精神,若得到皇帝认可,便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如“郑玄章句”《春秋》经: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其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三、秦汉律学的诞生经学:律学: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小故事张汤(?—前115年),西汉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幼时喜法律,曾任长安吏、内史掾(yuan)和茂陵尉。后补侍御史。中国古代著名的酷吏,又以廉洁著称。《汉书》中“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何厚葬之”。张汤审鼠(左)张汤墓纪念(右)张汤墓发掘纪念碑西安市考古工作者在长安区发现一处汉代墓葬,其中出土青铜信印确切地证明了墓主就是西汉名臣张汤。这是西安市对《汉书》上有明确记载的名人墓的首次发现和发掘。该墓是在长安区郭杜一带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的基建工地被发现的。墓为长斜坡墓道土洞式,坐东朝西,平面大致呈“甲”字形,墓道后连接甬道、墓室。此墓虽已经盗扰,但出土了特点较为明显的西汉中期星云纹铜镜和武帝五铢钱等文物。最为珍罕的是,出土物中有2枚精致的双面穿带印,一枚印文为“张汤臣汤”,一枚为“张君信印”,印面径为1.8厘米,即古之所说“方寸之印”。此两印的出土表明墓主应为张汤,结合出土器物和墓葬形制考古者推断此墓葬时代为西汉中期武帝之时。张汤从小随当长安县丞的父亲出入衙门。父亲死后又充当长安县吏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对办理案件、处理公文等事十分熟悉。由于周阳侯、武安侯的推荐,汉武帝初年就踏上了仕途。先后担任过守卫茂陵的校尉与处理讼案的御史。在御史任上,因办理陈皇后蛊狱有功,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升为太中大夫,与赵禹等人共定新的律令。不久又升为廷尉、御史大夫,位居三公之列。这时,由于汉武帝对匈奴连年用兵,中央财政出现困难,张汤建议铸造皮币、白金币、五铢钱,使钱币铸造之权归于中央,并统一了币制;又支持盐铁官营,实行国家垄断的政策。并制定“告缗令”,征收工商业者的财产税与所得税,相对缓解了财政危机。后来遭朱买臣等人陷害,自杀身死。死后被抄家,除了皇帝所赐的五百金外,没有其他家产,这在当时的高官中是绝无仅有的。汉武帝重其廉洁而惜其自杀,于是下令重用其子安世。张汤审鼠案张汤的父亲是长安县丞,在当时是主要负责长安县司法事务的地方官吏。张汤年幼时,有一次他的父亲有事外出,留张汤看家。可是他父亲回家后却发现他们家的肉被老鼠偷了,于是大发脾气,鞭打张汤。张汤挨打以后,就去掘开鼠洞,找到了偷肉的老鼠和吃剩的肉。于是精彩的张汤审鼠开始了:张汤先是作为公诉人揭发老鼠偷肉的罪行,然后对老鼠进行审问,其间还曾动刑,然后还将整个审问过程制成文书。这还不算,他还提取老鼠吃剩的肉作为物证,对案件作出判决,并且还模拟了判决上报的程序,待案件所有程序文书齐备后,才对老鼠正式判决,而处以的刑罚是在堂下对罪鼠分尸。张汤的这一系列做法,都被他的父亲看到了,他的父亲看到张汤所做的判决文书的词句居然像长期从事审案的老狱吏一样,大吃一惊,于是就让张汤学习刑狱文书。其父亲死后,张汤也担任长安县吏。张汤少年时审鼠一事,不仅《史记·酷吏列传》中有记载,《汉书·张汤传》中也有记述。更为有趣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由于汉代司法方面文献记载的匮乏,关于少年张汤审鼠的记述,遂成为学界研究秦汉时期司法制度的最为重要的文献,有学者就认为在张家山汉简出土以前,关于汉代司法制度,尤其是审判程序的研究,许多都是基于张汤模拟法庭对老鼠审判的推测。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3)刑事责任年龄;秦-身高演变按照年龄,分最高和最低年龄。4)先自告除其罪---自首“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确枷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怍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82条“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012年刑诉法修改: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某些情况下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陈光中说。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二)(一)刑事法制2、刑罚(1)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汉文帝刑制改革,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A:500减为300;300减为200B:300减为200;200减为100汉文帝改无期刑为有期刑,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等。文景刑罚改革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还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3)改革的意义: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②中国古
本文标题:法制史4两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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