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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公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从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五十一条,细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行范围煤矿企业从总公司往下包括管理煤矿的分公司、子公司一直到每一个矿井全部要申请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两级发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变相的方式实际形成省级和办事处两级发证,不能在颁证程序中设置和记载办事处一级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日产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三、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煤矿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必须基本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8)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上述8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5.矿井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四、安全评价煤矿企业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五、程序和期限1企业申请申请是企业自愿行为。但没有申请就不能方证。煤矿企业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整改达标并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资料如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受理或不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做出处理,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做出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5、颁发许可证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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