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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事务文书写作第五节法规文书我国属于立法范畴的文件共分三大类:第一类,法律文件。第二类,行政法规文件。第三类,行政规章文件。法规文书法规文书,是指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因为它们是实施法律或补充法律之不足的文件,故称之为法规文书。一是补充原有法律或法规之不足。二是实施原有的法律或法规文件。具体说,就是原有的法律或法规文件在文字表述上往往只是一种原则、一种界限,而在做法上并不很具体,于是制定相关的文件加在实施。特点一是执行的规定性。二是操作的具体性,一、条例条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发布的针对某方面的工作或活动或某组织、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权限作出较为系统、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时使用的文书。特点:1、作者的特定性。条例是对国家某一法律、法令政策的辅助性规定,它的制发要求很高。只有国务院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制发条例,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以条例行文,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条例”。公安部能不能?2、突出的强制性。我国具体法律的制定过程,通常先以“条例”的形式发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以“法”的形式发布,因此可以说“条例”是一些法律试行阶段的主要形式。如,建国初有“文物保护暂行条例”,82年改为“文物保护处罚法”。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又是法律条款具体化的常用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后,为对各类经济合同具体管理,便用《借款合同条例》等一组法规加以具体化。条例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在条例施行期间,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和触犯,要受到处罚或制裁。3、较长的时效性。条例是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二)结构及写法1、标题。(1)适用范围+事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事项+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有些条例属于试行、暂行阶段,今后将根据情况作出修改和完善,在“条例”前往往加上“试行”、“暂行”字样。2、签署。签署通常放在标题的正下方用括号括起来,一般写明发布机关的名称和发布的日期。有些特别重大的条例要经过一定的会议通过,报请领导机关批准,然后由有关机关发布,要写明何时由何种会议通过及批准日期、公布日期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3、正文。条款式、章断条连式。A、条款式不分章,只分条。以条贯穿始终。适用于内容单纯、层次不复杂、条款较少的条例。第一、二条主要写制发的根据、缘由、目的、适用范围等。中间各条写执行的要求、做法、措施等。这一部分的写作要有“条”有“例”。“条”是指从正面规定的条文,“例”是指从反面加以说明的“例设”,即违反者如何处置。“有条有例”是条例的突出特点。写法:可以“条”中设“例”,也可以写完“条”再集中写“例”。后一两条,主要是写该条例的实施要求、解释权属、生效日期及本条例与同类文件的关系(如对废止有关旧规章的具体说明)等。B、章断条连式把条例内容先分若干章,每章内容相对集中,列出章的标题,章下分条,条的序号一排到底不受章的限制,条下还可分项。具体写法如下:总则:相当于“条款式”的第一、二条。分则:相当于“条款式”的中间各条。附则:相当于“条款式”之最后一两条。教材第215页: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二、规定(一)概念及特点规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针对某一事项或某一问题或为贯彻某一条例而作出规范性要求时使用的文书。特点:1、使用广泛。国家机关可以用,基层单位也可以用。规范对象可大可小,使用级别可高可低。2、制发灵便。3、限定性。限定性较强。(二)结构及写法1、标题。(1)适用范围+事项+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2)发文机关+事项+规定。《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3)规定前可加“暂行”、“试行”、“若干”、“几项”、“有关”、“补充”等。如《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2、签署。凡涉及范围较广、规格较高、法规性较强的规定,在标题下签署,在括号内写明发布机关与发布的日期。有的规定须经领导机关批准才能发布,则要写明批准的机关和日期。涉及具体事物的一般规定,可在正文之后写明发布的机关与日期。如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3、正文。有三种形式。一是序言式,在开头先用一段序言揭示制发规定的主旨,然后用“特制定本规定”、“作如下规定”等习惯语转入正题。主体分条说明具体事项。二是条款式。适用于目标集中、内容具体的规定。三是章断条连式。适用于内容较为丰富而复杂的规定。(1)开头写制发规定的根据、缘由、目的、适用范围等。有序言的在序言中写,没有序言的在第一、二条中写。(2)主体写规定的具体事项,如界限、要求、措施、办法、职责、标准、程序、奖惩等。(3)结尾写明关于本规定的实行时间、解释权、修改权、执行要求等。有的内容简单的规定,或是关于阶段性工作的规定没有这一部分,事项写完,全文自然收束。(三)规定写作中的注意事项1、正确使用,避免滥用虽然规定的使用比较广泛,但在具体使用中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凡针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物用“规定”,而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则不宜用“规定”行文。应用条例。2、行文要严谨。多用肯定语气行文,并使用“可”、“应”、“不得”、“禁止”等语气以显示其强制性。在表达方式上以说明为主,不加议论和具体陈述。教材第220页: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章、条、款、项章下设条,条下设款。条的序数不能分章单独排列,而要按整个文件的条目次序编排款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语言方面的要求语言应明确、肯定、统一、简洁,尽可能使用法律术语。首先,使用具体概念时,应注意与立法原意相一致,力求精确,如对常用词“可以”、“应当”、“必须”的使用,关系到权利和义务问题。如对法律规定的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作出的行为使用“可以”一词表述,便将义务转化为权利,对严格意义上的义务必须用“必须”,而使用“应当”便削弱了法规的力度,不利于体现立法意图。《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只有六处用了“必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用“可以”的情况比较多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次,避免使用伸缩性过大的语言,严禁使用夸张性、地域性的语言,如使用“一定程度”、“适当比例”、“若干问题”等,妨碍了人们对文件的理解和使用。模糊性语词,不是说一定不能用,尽量不用。该用、合用还得用。如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后果“严重”、“特别严重”。再次,对一些专有术语,可以在文件正文或附则中作解释性规定,也可以在实施细则中作专门解释。三、办法(一)概念及特点办法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具体贯彻某项法规、规章,在有关办理的标准、步骤、措施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的具体规定。特点:1、内容上的指导性。办法是对某方面的工作提出管理法则,对实施文件的办法、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即,办法侧重于对有关事项、问题的落实的执行制定标准、做法。2、写法上的具体性。办法侧重于对某项工作的做法、措施、步骤、程序、标准一一作出说明,要求条文清晰,规定精细具体。3、效用上的试行性。办法的涉及面比条例和规定窄,同时,不少办法属于实践探索阶段的产物,有些办法,特别是管理办法,往往可以作为制定条例、规定的试行文件发布,待条件成熟时,即用条例甚至法令来行文。(二)结构及写法1、标题(1)发文机关+事项+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2)法规名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3)适用范围+事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4)事项+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如果还不成熟,需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正式确定的办法,应在标题中注明“试行”、“暂行”的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2、签署在标题下括号内注明发布机关与日期,经领导机关批准发布的,还要注明批准机关与日期。如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1991年7月18日公安部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3、正文条款式、章断条连式、“序言+条款”式。(1)开头。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缘由、目的、适用范围等。具体同上“规定”。(2)主体。写明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将实施某一特定的法令、条例的具体方式或处理某一方面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违反者如何处罚等说明清楚。这部分应按照先主要后次要、先原则后具体、先直接后间接的原则分条定款,组织内容。(3)结尾。写本办法实施的日期、解释权的归属及有关事宜。采用“章断条连式”的可在附则中说明。“条款式”一般以最后一条或几条说明。“序言+条款”式一般没有结尾,主体部分写完,全文自然收束。(三)办法写作中的注意事项1、“办法”与“规定”的区别。“规定”偏重于确定统一的执行标准,重在对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的强制性约束力,其政策性、原则性比之于“办法”要强,而“办法”则偏重于确定统一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更注重具体性、程序性、可操作性。办法有两个特点,即调整事物的单一性和内容和详细性。在实际工作中,用办法还是用规定有时很难分得清,但是,有一点明显不同的是,与办法相比,规定所要调整的事项要比办法大得多,其规定也要原则得多。一般来说,在规定的附则中往往要写明由哪些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也就是说,规定一般要有一个配套的文件才能付诸实施,而办法则不需要,由于内容的详细性,它便有了较强的实施性和可操作性。2、条款要具体明确。要做到执行要求明确、政策界限清楚。教材第224页: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四、细则(一)概念及特点细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实施某一法规、某一行政规章而针对该法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条文而制定的一种解释性、可操作性的文书。按照细则与实施原件内容关系的不同,可将细则分为整体性实施细则和部分性实施细则。细则与条例、规定相比,法规性和强制性相对要弱些,而所规范的内容更集中、更具体。特点:1、辅助性、依附性。细则是一种派生文种,其内容主要是对某项政策、法令、条例、规定或其中的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具有明显的辅助性、依附性。没有母体原本文书,就无所谓“细则”。2、细致性。详细法则3、实用性。便于遵循和操作,对地方及
本文标题:法规文书、记录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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