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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无疑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历史使命,是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法律屏障。关键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平、正义一、法律监督的意义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都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国家职能。立法职能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规范、程序和制度;行政管理职能主要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公平地处理行政事务来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审判职能主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监督职能则主要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权利的司法救济,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1]。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基本国策并庄严写进宪法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忠实的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司法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和职务犯罪力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民主[2]。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执行机制方面存在的几点不足(一)立案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如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职权,但公安机关如果坚持不说明立案理由或者以虚假理由、不充分理由加以长期搁置、立而不侦、拖延立案时间,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上就没有进一步的措施了。这种监督方式的效果,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认可程度。(二)审查批捕监督权缺乏权威性,监督工作苍白无力。一是对公安机关随意变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监督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以至于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去看守所提审时找不到被告人。二是对公安机关不切实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制止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准备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往往不会立即释放,而是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直至行政处理决定作出。针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虽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及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当公安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往往无计可施,因而监督工作苍白无力。(三)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纠正不易。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但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往往过大,为法官留下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量刑尺度把握不一,甚至有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不同时期在同类案件量刑中不一致、不平衡的现象发生。对这种量刑尺度不一,显失公平的情况,检察机关难以监督纠正。即无法予以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同时对公安机关不依法调取庭审中所需重要证据又拒绝撤回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作存疑不起诉。而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不了了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启动侦查,无法监督,因而导致监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证。(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力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使这些权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行使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工作举步维艰。(五)通知纠正权缺乏法律强制力,监督效果不佳。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比,其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既不拥有实体处分权,也不像党的纪检监察机关那样拥有纪律处分权。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通知等形式行使法律监督权,但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设定确保监督到位的追究责任的条款,也没有其他法律上的强制作保障,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监督活动,但实际效果并没有完全真正的发挥出来[3]。三、加强法律监督职能的途径(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实现检察工作自身的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监督职责,还要注重监督的实效性[4]。(二)查办案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法律监督目标的载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绝对不是靠空喊口号,而是靠办理一个个过硬的案件来实现的[5]。(三)加大力度惩治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实施的利用、滥用以及误用人民赋予其的国家权力,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行使职权时严重超出法律授权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其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查处职务犯罪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体现了它在检察机关全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后盾作用,是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四)牢记法律监督责任,才能够有效地依法惩治犯罪。正是站在国家法律监督的高度,我们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过程中,抓住线索一追到底,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并在侦查机关行使职权不力的情况下,主动出击,积极履行查办犯罪的职责。(五)正确履行检察权,应当做到到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法律监督缺位可能使诉讼机制发生故障或故障不能排除,法律监督越位,可能破坏现有诉讼机制、诉讼秩序。只有监督到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规范正确地履行检察权,才能实现法律监督目标。全面、正确地履行检察权要求我们立足诉讼规律,按照法律监督客观性、判断性、亲历性、独立性、公正性的要求,善于综合运用侦查权、起诉权、批捕权、纠正违法权,强化法律监督的效果。我们不能将检察监督简单化和片面性,必须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协调衔接,形成合力,防止某些环节的监督缺位,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效果。在当代中国,能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和谐稳定,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还肩负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宗旨和目标,也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的根本要求。参考文献[1]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谢鹏程[2]试述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个问题,曹明迪[3]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高忠祥朱红春[4]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能力积极打造和谐县域司法环境,殷宪龙[5]查办案件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根本途径,杨积满
本文标题: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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