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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指风电和光伏发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转入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编制依据(一)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二)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三)GB/T20319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四)GB/T31997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五)GB/T51121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六)GB/T50796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七)GB50794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3—(八)DL5190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九)DL/T666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十)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启动验收、试运行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五个阶段。第四条常规新能源工程的五个阶段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的现行标准和法规等为依据。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所有新(扩)建常规新能源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按照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单位、项目单位的层级,逐级实施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验收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监督并检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4—第八条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启动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工作。第九条项目单位负责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工作。第十条常规新能源工程各阶段验收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编制验收实施大纲,详细制定验收计划、验收内容和目标要求,明确各阶段验收组织分工、实施措施等,并在完成相关验收工作后出具验收鉴定书。第三章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管理第十一条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应按以下分类进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一)风电工程1.道路工程验收2.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土建工程验收3.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验收4.风力发电机组调试工程验收—5—5.升压站土建工程验收6.升压站电气安装和调试工程验收7.场区配电工程验收8.送出工程验收(二)光伏发电工程1.土建工程验收2.安装工程验收3.调试工程验收4.绿化工程验收5.安全防范工程验收6.消防工程验收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提交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包括设计、监理、质监、施工、安装、调试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第十三条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检查的主要要求(一)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6—(二)质量文件资料应完整;(三)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程的规定;(五)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第十四条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的检查程序(一)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施工和自检情况,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二)检查工程的相关资料;(三)现场查看工程实体,抽查隐蔽工程,检查工程质量情况。第十五条在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见附件C)。第四章工程启动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在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二级单位组织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负责工程启动验收工作。第十七条启委会由二级单位、项目单位、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电网调度、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7—第十八条启委会的主要工作(一)审查工程启动前检查报告,确定升压站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二)审查并确定工程启动方案;(三)审查确定工程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各相关单位在应急预案中的分工和职责;(四)协调工程启动的外部条件;(五)确定工程启动的时间、程序和其他关事项。第十九条启委会下设启动前检查组和启动验收指挥组。第二十条启委会任命启动前检查组,检查组由项目单位、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第二十一条启动前检查组的主要工作(一)检查相关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验收情况;(二)检查电气设备交接验收试验情况;(三)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四)检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情况;(五)向启委会提交工程启动前检查报告。—8—第二十二条启委会任命启动验收指挥组,指挥组由二级单位和调试、施工、监理、电网调度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第二十三条启动验收指挥组主要工作(一)组织编制工程启动方案;(二)组织编制工程启动应急预案;(三)在工程启动试运期间,按照启委会审定的启动方案指挥工程启动工作;(四)在工程启动试运后,检查升压站设备运行情况。(五)根据试运行情况核定是否满足要求。第五章试运行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风电工程试运行验收以一台风力发电机组为考核单元;光伏发电工程试运行验收以一个光伏发电单元为考核单元。工程试运行验收全部完成后即确认项目投产。第二十五条试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一)风电工程1.风电机组调试完毕并成功并网2.各项功能检测完整、各项试验合格、实测数据满足设计要求—9—3.当地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电网电压、频率稳定,相应波动幅度不应大于设备规定值4.风电机组各保护定值校核无误5.中央监控系统投运正常,能够按照设计要求实现对风电机组的监控和操作,数据准确完整6.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接口开放,并具备远传功能7.风电机组设备配置与合同约定一致8.风电机组照明、消防、安全防护等装置齐全完好9.气候条件(气温、风况等)满足试运行技术要求10.同批次或同规格风电机组未发生频发性故障或多台次同类故障,或者故障发生后,原因已查明、隐患已排除、问题已解决11.同批次或同规格风电机组未发生倒塔、火灾(不可抗力除外)、大部件损坏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后,原因已查明、隐患已排除、问题已解决)12.风电机组未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或性能缺陷(如功率曲线、润滑、冷却系统等缺陷13.技术资料收集完整(1)风电机组及主要部件(风电机组叶片、主轴、主轴承、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主控系统、变桨系统、偏航系统)和系统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制造商提供的有效产品认证证书,—10—产品说明书,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手册,操作手册,故障手册,图纸,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出厂检验和试验报告等(2)相关单位工程验收资料(二)光伏发电工程1.光伏发电单元调试完毕并成功并网2.气候条件(气温、风况、光照强度等)满足试运行技术要求3.当地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电网电压、频率稳定,相应波动幅度不应大于设备规定值4.光伏发电工程主要设备(光伏组件、逆变器和变压器等)各项试验全部完成且合格,记录齐全完成5.技术资料收集完整(1)光伏发电单元主要部件(光伏组件、逆变器)和系统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制造商提供的有效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说明书,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手册,操作手册,故障手册,图纸,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出厂检验和试验报告等(2)相关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第二十六条试运行的标准(一)风电:每台风电机组应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240小时,并且在此期间机组达到额定功率,机组没有达到额定功率,则—11—试运行顺延至达到额定功率;如果顺延120小时仍然未达到额定功率,机组运行正常,则视为该机组试运行合格;(二)光伏发电: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少于光伏组件接受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三)故障是指机组正常运行方式下达不到性能指标要求,并且不能远程复位和启动运行的事件,一般包含停机、限功率运行或功能性缺陷;(四)以下外部原因导致的故障,不视为机组故障,恢复后试运行可继续计时,机组本身故障引起的停机,恢复后应重新计时。1.非卖方提供设备引起的电网故障和电网限负荷所导致的停机时间;2.环境因素超出技术规范规定的运行范围所导致的停机时间。第二十七条试运行开始前,项目单位应组建试运行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单位、生产管理部门、主设备厂家、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第二十八条试运行工作组工作内容(一)确认设备情况、资料移交、人员培训等已满足试运行条件;—12—(二)确认某台/批次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已满足试运行条件;(三)做好试运行前技术交底及试运行后技术资料移交工作;(四)保证试运行期间的设备、人身安全;(五)试运行期间对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进行监控、考核;(六)记录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试运行状态及必要数据;(七)确认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已达到试运行要求,并通过试运行;(八)协调解决并落实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九)完成试运行及验收期间相应文件资料归档工作。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流程(一)被验收方以单台或批次形式提交试运行申请单(见附件E),项目单位确认其已具备试运行条件后,在申请单上确认签字,设备自项目单位签署试运行申请单中的时间开始进入试运行;(二)设备试运行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和被验收方签署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书(见附件E),确认设备投产发电;—13—(三)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应在全部并网发电后45天内完成全部工程试运行验收。第六章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第三十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组由二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其成员应包括基建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基建、生产管理部门)、施工、设备制造、调试和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一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工程启动后运行正常,设备状态良好,满足电网技术要求;(二)试运行验收已全部完成,设备状态良好;(三)工程遗留问题已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费用等。第三十二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是否齐全;(二)检查设备运行和巡查资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三)现场查看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四)检查安全设施情况是否满足安全要求;—14—(五)检查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证书;(六)检查资料、工具和备件的移交情况。第三十三条在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出具移交生产鉴定书(见附件F)移交生产。第三十四条全部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并网发电后3个月内应完成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工作。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第三十五条二级单位组织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设完成;(二)设备运行正常,状态良好,满足设计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满足电网的找术要求;(三)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并通过复查;(四)工程建设征地手续等已完成;(五)竣工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15—(六)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节能和安全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或评估;(七)项目相关资料已归档,并已通过档案专项验收(见附件A、B);(八)完成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一)审查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二)核查竣工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三)检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节能和安全等专项验收或评估情况;(四)检查历次验收情况和整改复查情况;(五)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六)审查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在全部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并网后12个月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在完成工程决算后,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委员会在验收后,对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G)。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30日内,项目应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工作。—16—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程序,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2年2月3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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