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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第四节开庭审理第五节法院调解第六节撤诉与缺席判决第七节反诉与诉讼抵消第八节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一、普通程序(ordinaryprocedure)的概念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应遵循的程序。二、普通程序的特点1.在内容设置上,具有程序的完整性;2.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complaint)(一)起诉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注意:原告的适格理解)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eg: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应当具体化、特定化。明确的被告不仅是指被告的称谓要明确,而且被告的有关简况也要清楚。同时还要注意,被告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被告。(注意: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记住:告状不一定要告对人,但一定要走对门)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否则法院的审判范围就无法确定。同时,要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注意: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例:甲乙谈恋爱,谈了几年之后乙要求分手,甲起诉要求乙支付青春费,法官要不要受理?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的消极条件1、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情形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不属于仲裁机关裁决的(三)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四)起诉状(plaint)的内容1.当事人的概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既是起诉的必须具备的四个法定条件之一,也是起诉状中应当记明的法定事项。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准确地说,这里的证据应当理解为证据材料。二、受理(acceptance)(一)受理的概念是指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二)对起诉的审查1.审查起诉的内容2.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三)受理的法律效力1.程序法上的效力: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2.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四)法院应予受理的几种特殊案件1、以下四种情形,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法院裁定驳回起诉(3)法院裁定准许撤诉(4)法院按撤诉处理2、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4、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6、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注意: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思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何区别?◆相关司考试题↓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比较内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适用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案件后受理案件后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上诉期10日10日15日适用组织立案庭审判组织审判组织司考真题(06年)88.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答案:BC2004年司考卷三第72题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答案:ABC解析:A对D错,《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B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C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2005年司考卷三第76题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注销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答案:B、C解析:选项B中的乙公司被注销,意味着甲的起诉没有了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因此,B选项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抉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A不是应选选项;选项D中所陈述的甲对乙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D也不是应选选项。2002年司考卷三第23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一、审理前的准备(preparationsfortrial)的概念是指自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历史沿革1.传统的“四步到庭”审判方式,即“询问、调查、劝说、调解”四步曲。2.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步到庭”(直接开庭)。3.自21世纪初,审前准备程序初步确立。“四步到庭”在上个世纪初期,法官曾经滥用审前程序,进行“暗箱操作”,与当事人单方接触,造成“先定后审”(“五部曲”):第一步,审阅原、被告的诉状后,分别找当事人背靠背地问话。第二步,发现双方谈的有矛盾或不清楚的地方就自己下去调查和取证。“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第三步,法官经过谈话和调查后,就找当事人来进行背靠背的调解和劝说。第四步,调解不成,就要报批。领导批了,才公开审判。因此,第五步的公开开庭审判就必然要流于形式了。所以曾经一度改革实行“一步到庭”,但是由此却导致了庭审拖延,不得不反复开庭。二、审理前的准备的内容法院当事人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追加当事人5.组织交换证据6.实行案件分流(新增)1.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2.被告提交答辩状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铜陵学院孙结才21法学课程教学幻灯片孙结才制作21案件分流制度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133分析:以上条款完善了庭前的准备程序。1、开庭审理前,可转为督促程序的转督促程序这属于创新,原来规定是督促程序可以转化为诉讼程序,按照现在的规定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可以相互转化。同时,此次民诉法修改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也进行了修改,原法条的规定是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无论是否成立,均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债权人需要再另行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修改后,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才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后,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除外。2、可庭前调解的庭前调解,简化办案程序
本文标题:第16章_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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