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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环卫法律法规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主要内容●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市容环卫管理体系简述●依法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严格规范作业,确保环卫职工人身安全●落实法规标准,减轻环卫工人工作强度●完善环卫作业企业监管制度●加强环卫管理、执法和宣传力度,共创良好的市容市貌一、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法律法规5部●政策文件10部●行业标准6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策文件1、国务院批转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等七个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3、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6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8号)5、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6、福建省城市公厕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闽建城〔2010〕54号)7、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8、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城〔1994〕238号)9、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闽建城〔2013〕27号)10、福建省环卫作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行业标准: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2、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3、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4、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CJ/T277-2008)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二、市容环卫管理体系简述●国家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建设局: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分工●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责任分工●(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责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责任分工●(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如各地对经营者实施的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管理模式管理体系:“三级环卫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三级环卫管理是哪三级:市、区、街◆“四级联动”是指哪四级:市、区、街、居委会利与弊●利:形成人人自觉参与卫生整治、个个主动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局面,为建设美好家园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弊:多头管理,不利于统一协调,容易出现遇利都来抢、遇事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降低管理效率。道路责任分工人行道责任单位:街道办两边机动车道责任单位:环卫专业部门中间绿化带责任部门:绿化工程处三、依法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环卫工人现状: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劳动强度偏大,工资待遇偏低;工作时间偏长,社会保障偏弱。相当部分环卫工人处于“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加班费”的“三无”状态。●环卫工作的重要性:环境卫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要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1、提高工人的工资收入●确保环卫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出勤日应为5~10元,有条件的市、县应按照上限给予补贴。(一)要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2、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环卫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提高待遇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各地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应当优先安排;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环卫工人,各地应给予一定数额房屋租赁补贴;纳入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环卫工人公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三、依法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二)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规范环卫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1、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无论是集体合同还是个体合同,都必须具备下列条款:•①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此以外,劳、资双方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事例:如加班加点不付加班费,每周工作六日,周六不支付加班费,这些规定都是公然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因而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要不要公平,要不要合理,法律没有过多要求。事例:某环卫作业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严禁私自替岗、换班,一经发现立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即将职工私自替岗、换班作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某一位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劳动模范偶尔疏忽,让其对象替班,公司为严肃纪律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该劳模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该规定不公平,尤其是对他这个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劳动模范,不能因其偶尔疏忽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他不公平。此案经审理后,法官认为公司规章内容没有违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规章制度内容也充分告知了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裁决维持公司解除与该劳模的劳动合同决定。2、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要合法•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二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三是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事例:某环卫处规定,在上班期间打架斗殴一律开除,一日王某在工作期间打架被开除,以环卫处规定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开除处理决定,审理查明该环卫处的规章制度仅是几位厂领导私下拟定后公布实施的,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裁决该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应予撤销。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职工王某确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其做出开除处分是正常的,但却由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上有瑕疵,导致正常的经营管理权不能行使。3、劳动规章制度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劳动规章制度发生争议的案件时,确定劳动规章制度有效的因素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了劳动者。公示的方式有发给劳动者员工手册、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签署劳动规章制度确认书等。4、建立工会组织,实行重大事项与工会协商机制•依照《工会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更多的权利: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单位订立(第51条),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43条),环卫作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4条)。单位为确保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有关事项合法有效必须在程序上先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实行重大事项与工会协商机制,以保证上述行为合法有效,否则将来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将有可能因程序违法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5、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用人单方制定的某些规章制度必然与现行法律相互抵触,因此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整顿,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比如: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时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进行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者自身存在重大主观过错,具体情形有如下7种: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受到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39条);⑦固定合同期限到满,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第46条第5款)。及时完善规章制度•至于什么是“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害”。“严重影响”,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和量化,因此,单位有必要在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当中予以明确,否则一旦和劳动者发生纠纷,也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6、规范对职工的考核,作到程序无暇疵、证据真实完整•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应当审查该劳动者是否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原社会保险是否已经缴纳,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必须为劳动者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以避免将来和劳动者发生其他劳动纠纷。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各执一份。此外,单位应该规范对劳动者的考核和管理的程序,做到程序无暇疵、证据真实和完整。如果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必须做到考核无误并经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应该及时通知工会予以备案。6、规范对职工的考核,作到程序无暇疵、证据真实完整•单位还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单位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者如果提出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应该如实记录并让劳动者本人签字认可,否则将来劳动者在离开单位时如果以单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单位将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双倍赔偿工资的严重后果。(三)落实环卫工人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鼓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参加养老
本文标题:环卫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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