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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受到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视。然而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以及相关法律适用存在疑难等问题。如何适应新形的发展,提高基层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效,成为亟待研究的新问题。本文从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严格掌握法律适用界限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所参考。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刑事司法保护作者简介:刘红新、钱愉璐,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64-02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逐渐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到了战略层面来认识。2010年在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要更加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2014年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陈云龙检察长指出要全面深入推进环保检察、金融检察和知识产权检察“三项检察”,把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列入了我省检察工作的重点领域。本文对2011-2013年象山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办案实际,梳理了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近几年象山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情况和特点2011年至2013年,象山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3件18人,提起公诉8件12人,其中2件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联罪名起诉。分析后发现,象山县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1.受理案件数量少、来源少。近3年来,该院总共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才13件,平均每年受理4件,其中所受理的案件中多为象山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立案侦查,该类案件所占数量为6件。2.起诉率低。所受理的上述13件案子中最终提起公诉的为8件,起诉率只有61.5%。另外,受理的6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中4件作撤案处理,1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1件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3.犯罪类型相对集中。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类型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提起公诉的8件案件中,侵犯商标类犯罪就高达7件,占了87.5%,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有1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4.轻刑判决率较高。该院提起的8件12人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含拘役缓刑)10人,占判决人数的83.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占已经判决人数的16.7%;从量刑情况看整体呈现出以缓刑为主,轻刑判决率较高。5.个人犯罪居多。在全部受理的13件案件中,共同犯罪3件8人,仅占案件量的13%,其中,共同犯罪人数最多的为4人。6.犯罪数额不大。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诉的6件案件中,案值普遍不高,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案件有5件,占总量的83.3%。其中,10万元以内的1件,占16.7%;10至20万元之间的4件,占66.7%。此外,100万元以上的1件,占案件总量的16.7%。7.侵权产品集中在日常消费品领域。侵权犯罪的技术含量不高,在提起公诉的7件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产品集中在烟和针织衫上,所涉案件为5件,占71.4%。象山县针织产业比较兴旺,一些小加工厂为获取利益很有可能未经许可进行贴牌加工销售,另外,因象山县烟草专卖局的系统考核要求,今后所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可能多集中在针织产品和烟草上。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办案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从事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线检察人员多为法律专业毕业,接触较多的为刑事法,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了解甚少。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如象山县检察院只有1名检察人员为知识产权专业毕业,因在从事检察工作后缺乏相应的培训,对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办理也力不从心。因此,基层检察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基本能应付,如果一旦受理了较为复杂而且专业性极强的案件,由于专业技术知识缺乏,基层检察院恐怕难以做到轻松应对。(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缺乏有效衔接目前,在象山县知识产权案件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共享机制不衔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制度虽然得到基本确立,省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先后签定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办法,但在基层实践中,制度实际落实往往流于形式,移送时间、责任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直接体现在:在实践中,对于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往往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有考核要求,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此一来,在目前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考核任务。2.在证据上不衔接。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主体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能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会采信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需要公安机关重新收集证据。从行政机关查处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会存在一定时间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安机关取证的时效性。(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罪名较为混乱。在案件定性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容易与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混淆。如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可能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实践中往往因法条适用而产生分歧。比如在办理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销售的烟既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是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案件事实难以定罪。2.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的“明知”认定困难。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观上要求是“明知”,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比较困难。“明知”相对于客观危害行为来说属于主观因素,但是相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又是客观存在的,需要办案人员通过客观证据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中得出主观“明知”这一结论。三、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一)提高认识,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水平一方面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办理机制,选择法律功底扎实、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持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规律,定期组织学习会议,同时要积极参加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班,努力培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才。(二)立足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就检察机关而言,主要从查办和预防两方面入手。一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没有比较好的手段,只能提出检察建议,而检察建议的约束力有不强,所以笔者认为,要加强立案监督。主要是要加强查办渎职犯罪,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要联合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深入挖掘隐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全民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活动,主动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1.完善案件信息交流平台。以浙江省检察机关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本地区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构建网上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开发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将案件信息输入共享平台数据库,并且对此类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进行全程监督记录。如此一来,检察机关就能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发现有案不立等问题,更好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能使符合刑事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追诉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2.实现行政与司法证据的平稳过渡。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刑事证据意识,了解必要的刑事证据搜集程序,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搜集相关证据,保证行政执法证据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引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即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提前介入案件的审查,从而可以有效地取证固证,进一步避免“以罚代刑”。(四)严格掌握法律适用界限1.科学区分涉嫌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有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的法定刑,可以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根据“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达到最高法定刑幅度时,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是,如果不是同时触犯最高法定刑幅度时,应该以哪个罪名提起公诉?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根据典型的犯罪构成与近似的犯罪构成的区分来正确确定罪名。所谓典型犯罪构成,是指一类危害行为,依据其突出的主客观事实特征,通常符合的犯罪类型。比如,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犯罪行为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经济秩序,相比之下,公民的消费权益则要相对次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假烟行为一般情况下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合理推定。在象山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犯罪嫌疑人两次进购假烟,而在第二次委托他人运输假烟途中被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而单就第一次进购假烟的涉案金额未达到起诉标准。嫌疑人辩解称自己未查收第二次进购的卷烟,并不知道进购的是假烟,试图逃避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明知”的判断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有对于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明知”有法定解释:(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以上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不能直接套用,而需要办案人员进行更为客观地解释。在上述案件中,法条中的前面三款不能直接套用,而第四款中的“其他情形”又没有作出详细的具体操作规定,因此,只能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实践中,可以从进货价格、进货渠道、获利情况等方面进行裁量,看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进货价,进货途径是否正规,等来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在上述案件中,虽然嫌疑人没有查收到卷烟实物,但是从同一各上家处进货,而该上家就是以贩卖假烟为业,并且进货的价格是市场价的一半,因此,可以推定嫌疑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参考文献:[1]储昭节、王焯蓓.办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检察官.2012(4).[2]易玲.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探讨.湖南大学学报.2012(3).[3]白建国、陈卓文、李晓飞.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中国检察官.2011(1).[4]邓礼力、郑创彬.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路径选择.法制论坛.2012(19).------------最新【精品】范文
本文标题: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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