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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晚上好!欢迎大家继续选修《知识产权案例》课程。今天我们将讨论“第二章: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评析”。希望大家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双向交流,相得益彰。第二章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评析一、著作权个案选评(给你介绍我亲身代理的五个著作权诉讼案例,与你一起讨论相关的法律焦点问题和有关的诉讼策略问题。)二、著作权法基本内容及其案例分析(为你讲解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并辅之以案例分析。)一、著作权个案选评1-1“榕树下”网站Vs社会出版社侵权案1-2吴卫捷Vs“榕树下”网站侵权案1-3“94张学友上海演唱会”著作权纠纷案1-4喻菡Vs“新概念作文获奖作品选”侵权案1-5北京一轻所Vs复旦教仪厂软件侵权案1-1著作权法的阳光照耀在“榕树下”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简称“榕树下公司”)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简称“社会出版社”)案由:侵犯著作权之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56号;2000年12月1日一审判决。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32号2001年6月7日二审调解。(一)案情线索l2000年2月17日,榕树下公司与陈万宁(笔名宁财神)就其网络原创作品《我的轻舞飞扬》、《假装绝情》、《聊天室泡妞不完全手册》、《男孩喜欢与什么样女孩聊天》、《聊天室套狼(郎)不完全手册》签订《著作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陈万宁授予榕树下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自行出版或者由其再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独占性出版权利”等。2000年2月22日,榕树下公司与施煜华(笔名航天)就其网络原创作品《长发为君留》签订了如上相同约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3月1日,榕树下公司与顾叙(笔名Hecong)就其网络原创作品《CHAT里的睡美人》签订了如上相同约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3月2日,榕树下公司与季伟亮(笔名JASCHA)就其网络原创作品《网络CHAT女性防狼手册》、《马屁圣经(工作篇)》签订了如上相同约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4月,社会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全套六本)中的《烛光夜话》、《寂寞如潮》、《爱若琴弦》、《幽默男女》、《网事悠悠》五本书中分别擅自收进了上述九篇网络原创作品。2000年6月26日,在接洽未果的情况下,榕树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社会出版社的上述出版行为侵犯了其依法受让而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独占性的出版)权利。榕树下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书籍;(2)判决被告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和榕树下网站(rongshu.com)刊登道歉启事;(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1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00年8月4日,社会出版社提交书面的《民事答辩状》,其主要答辩理由为:(1)榕树下公司诉社会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是告错了对象;(2)榕树下公司混淆了汇编作品中编辑的义务与图书出版过程中编辑的义务;(3)网络上传播的数字化了的非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保护客体;(4)《网络人生系列丛书》的编辑人取得原始作者的授权是在榕树下公司取得所谓“专有出版权”之前;(5)社会出版社在编辑出版《网络人生每时列丛书》过程中已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也会约定了由汇编作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社会出版社认为:榕树下公司指控其侵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榕树下公司之诉讼请求。2000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00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寂寞如潮》、《爱若琴弦》、《幽墨男女》、《网事悠悠》书籍;(2)判决社会出版社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榕树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判决社会出版社赔偿榕树下公司壹万零壹元;(4)驳回榕树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由社会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2000年12月11日,社会出版社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为:(1)榕树下公司起诉本案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却在榕树下公司不能举证反驳社会出版社提供的合法有效的E-mail等证据的情况下,荒唐地错判社会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混淆了汇编编辑的义务和图书出版过程中编辑的义务,将一项没有法律依据且自始不能的“要求出版社必须对编辑原始授权承担进行详细审查的”义务强加在社会出版社头上。(3)网络上传输的数字化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保护客体,榕树下公司不可能对其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一审判决却在榕树下公司起诉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下判决社会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使用权,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漏判主要的直接侵权人即《网络人生系列丛书》的编辑作者。社会出版社在其《民事上诉状》中二审中将《网络人生系列丛书》的编辑作者增列为共同诉讼人。l2001年4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审理本案。l2001年6月初,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榕树下公司和社会出版社达成调解协议:(1)社会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本案所涉九篇文章的五本书籍;(2)社会出版社就其侵权行为向榕树下公司书面道歉。(3)社会出版社即赔偿榕树下公司一万零一元;(4)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社会出版社承担。l20001年6月7日,社会出版社向榕树下公司书面道歉。l2001年6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出《民事调解书》,当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二)争议焦点:1.在“榕树下”网站上首次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是否受当时施行的我国原《著作权法》保护?2.专有出版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作者与榕树下公司等无出版资质的民事主体能否享有与转让专有出版权?榕树下公司是否能作为本案的单独原告?3.社会出版社作为“双重版权”的编缉(汇编)作品的出版者应尽注意义务的范围?4.社会出版社与“网络人生系列丛书”编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的侵权归责条款能否对抗作为著作权人的第三人?5.E-mail邮件作为证据的有效条件及证据效力?6.对共同侵犯其著作权的共同侵权行为,著作权人能否只追索其中部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作者名文章名书名页码宁财神(陈万宁)我的轻舞飞扬《烛光夜话》P172宁财神(陈万宁)假装纯情《寂寞如潮》P71宁财神(陈万宁)男孩喜欢和什么样的女孩聊天《爱若琴弦》P29宁财神(陈万宁)聊天套狼(郎)不完全手册《幽默男女》P300宁财神(陈万宁)聊天室泡妞不完全手册《幽默男女》P288JASCHA(季伟亮)网络CHAT防狼手册《幽默男女》P283JASCHA(季伟亮)马屁圣经(工作篇)《幽默男女》P196Hecong(顾叙)CHAT里的睡美人《网事悠悠》P182航云(施煜华)长发为君留《爱若琴弦》P1151-2ICP法律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告:吴卫捷(网络作家,自由撰稿人)被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简称“榕树下”网站)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知初字第6号;2002年4月5日一审判决。二审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三终字第11号;2002年10月17日二审调解。案情简介:吴卫捷2000年创作完成了中篇小说《落日下的玫瑰》,署名为“3721”并刊于个人主页;并于2000年11月1日投稿并被上载于“橄榄树”文学网站()。该作品还由他人以“山东3721”的名义应征由“榕树下”网站()举办的“贝塔斯曼杯第二届网络原创作品大赛”活动,但未入围,也未获奖。但该文收录在“榕树下”网站上述“贝塔斯曼杯第二届网络原创作品大赛”栏目中。2001年11月18日,署名“昔兮”者以《日暮玫瑰》一文投稿于“榕树下”网站并被录用。次日“榕树下”网站将《日暮玫瑰》全文上载于其“长篇荟草”栏目,并在首页上上载设置了“日暮玫瑰作者昔兮”的链接图标。2001年11月27日,署名为“叶逸”的网友在“榕树下”网站的“打假专区”BBS上以表了“榕树下推出的长篇荟萃《日暮玫瑰》》竟然是抄”的帖子。11月28日,“榕树下”网站MC在-BBS上作答:“谢谢举报,已经处理”;并于当日从首页下撤下上述链接图标,但未从“长篇荟萃”栏目撤下《日暮玫瑰》全文。2001年12月上旬,青岛各报报导吴卫捷先后向市南区法院、市中院起诉“榕树下”网站上载《日暮玫瑰》一文侵犯其著作权。“榕树下”网站即将《日暮玫瑰》全文从“长篇荟萃”栏目中移除。2001年12月,吴卫捷向青岛市中院状告“榕树下”网站,诉其未经许可擅自将其《落日下的玫瑰》中篇小说上载于“榕树下”网站,并更名为《日暮玫瑰》和将作者署名为“昔兮”,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⑴立即停止侵权;⑵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在“榕树下”网站下刊登道歉信并保留十天;⑶赔偿其精神损失1元;⑷由“榕树下”公司承担诉讼费并支付吴卫捷的调查费、律师费。“榕树下”网站的随后的答辩主要称:⑴上载《日暮玫瑰》于其网站是收到署名“昔兮”相应投稿后的合法行为。⑵“榕树下”网站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从其“海量信息”中鉴别出署名“昔兮”的《日暮玫瑰》一文就是署名“3721”的《落日下的玫瑰》一文。⑶根据有关法解释,主张著作权人要求网站(ISP)移除指控侵权文章必须有“三证”齐全(身份证明,权利证据,侵权证据)的通知。但“榕树下”网站从未接到吴卫捷的通知,更不用说“三证”齐全了。⑷“榕树下”网站接到名“叶逸”的网友举报后撤下首页链接图标和保留“长篇荟萃”栏目全文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情由。2002年4月5日,青岛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一因《落日下的玫瑰》系四万多字篇幅的中篇小说属于“众所周知的文学作品”;二因“榕树下”网站数据库中在前收录的“贝塔斯曼第二届网络原创文学大赛”栏目中存在有署名“3721”的《落日下的玫瑰》一文,所以推定“榕树下”网站明知署名“昔兮”的《日暮玫瑰》全文剽窃、抄袭署名“3721”的《落日下的玫瑰》,从而构成侵权;因此判决:(1)“榕树下”在其网站首页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启事。(2)驳回吴卫捷其他诉讼请求。2002年4月,“榕树下”网站不服一审判决,以“网上发表的四万多字的中篇小说《落日下的玫瑰》并不当然是‘众所周知的文章’”和“难以从自身数以百万篇作品构成的数据库‘海量信息’中查明文章题目不同,作者署名不同的两篇文章是同一文章从而认定剽窃、抄袭”为主要理由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02年10月,在山东省高院主持下,“榕树下”网站和吴卫捷达成和解。10月17日,(2002)鲁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一致谴责‘昔兮’剽窃、抄袭《落日下的玫瑰》的侵权行为,双方相互支持彼此维护公序良俗和保护著作权益的不懈努力。”同时约定双方自愿各半承担诉讼费。通过双方达成共识,吴卫捷不再指称“榕树下”网站侵权。本案焦点:1.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网站(ISP)移除被指控侵权作品(文章)的法定条件是什么?2.网站(ISP)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的应尽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3.网站(ISP)对自身数据库信息的合理审查与关注义务的范围?1-3“94张学友上海演唱会”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告:上海市演出公司(简称演出公司)威方置业(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威方(上海)公司)等案由:著作权使用费纠纷一审案号:(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58号1998年7月6日判决二审案号:(1998)沪高知终字第33号2001年7月13日裁定案情简介:1996年5月8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学友上海演唱会组织者——上海市演出公司、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浩岛集团有限公司、威方置业有限公司、威方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演出广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是中国大陆第一起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1993年12月,张学友个人演唱会欲在上海举办,上海市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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