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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商标权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一、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后者由专利权和商标权构成。(二)知识产权的特点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成因(一)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互不相同(二)存在大量的跨国知识产权关系(三)承认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三、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表现(一)专利权法律冲突的表现1.专利权的客体2.授予专利的条件3.专利的申请和审查4.专利的保护期限(二)商标权法律冲突的表现1.商标权的确立(1)申请在先原则(法、日、意等)(2)使用在先原则(挪威、菲律宾等)(3)折中原则(美、英、加拿大等)2.商标权的期限最长达20年,最短只有5年,一般为7-10年。(三)著作权法律冲突的表现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2.著作权的保护内容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第二节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理论(一)原始国法律说1.专利权:专利申请地法2.商标权:商标注册地法或商标先使用地法3.著作权:最初发表地法(二)行为地法律说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问题,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地法。(三)被请求保护国法说被请求保护国是指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的国家。被请求保护国不一定是法院地国。案例:某中国出版商出版了一部德文作品的中译本,出版后的中译本销售到德国。(该德文作品在中国已过了保护期,但由于德国的保护期比中国长,故该作品在德国仍受保护。)请依据被请求保护国说解答:1.权利人在中国起诉中国出版商,应适应哪国法?2.权利人在德国起诉中国出版商,应适用哪国法?参考答案:本案当中,不论权利人在德国抑或是在中国起诉,适用的法律均是德国法。其原因在于,权利人希望其在德国的权利受到保护,而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其在德国的权利只能依据德国法确定,因而只能适用德国法,即被请求保护国法。(四)综合适用说(分割论)1.知识产权的取得:原始国的法律2.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被请求保护地法3.知识产权的侵权:侵权行为地法4.知识产权的转让: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二、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七章之规定: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50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责任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一)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体现知识产权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或者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二)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法(三)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通过体系解释,这里的内容是指除合同和侵权关系外,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效力、范围、期限、终止等问题。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01/78)A.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一)专利权的国际公约1.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2)独立性原则(3)优先权制度(4)强制许可制度2.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一次申请制度(2)优先权申请制度(3)国际检索制度(4)国际公布制度(二)商标权的国际公约1.1883年《巴黎公约》2.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3.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4.2006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三)著作权的国际条约2.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2)非自动保护原则(3)版权独立原则1.1886年《伯尔尼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版权保护独立原则二、国内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一)转化法(间接适用)条约要在国内执行必须通过国内法程序,使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二)纳入法(直接适用)一些国家通过宪法或其他国内法把条约规定一般性地纳入国内法,而无须为每个条约制定法律。三、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加入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及协定主要有以下6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一)专利权方面1.遵守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2.优先权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3.专利代理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二)商标权1.遵守国际条约和对等原则根据《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2.优先权原则我国的商标法在适用优先权原则方面除了依照《巴黎公约》,在涉及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商标申请,平等地规定了本国人与外国人应享有的优先权,还设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第25条的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是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3.商标代理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三)著作权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2.自动保护原则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以履行任何手续为条件。第四节中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22条: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是组织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的4.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它情形二、诉讼管辖权(一)管辖的基本规则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涉外知识产权合同争议或者涉及财产利益的其它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享有管辖权,(1)中国是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2)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3)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4)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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