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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姓名:金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蒋岩波20040420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金明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珍煌论电子意思表示2005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任何交易均为买卖双方通过合同而达成,网上交易亦不例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便毋庸置疑地成为电子商务中一个主要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合同,它经过计算机信息化处理,载体为数字信息,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亦是传统合同法所难以解决,同时,全球网络是统一的,但各国的合同法各不相同,因而人们面临着在互联网上签定和履行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事实上,通过电子数据来订立和履行合同,与一般合同有着同样的原理,在所要受到的基本规范约束、契约的主要构成阶段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只是由于合同的酝酿、成立。履行以及善后的全部过程或部分过程中运用了电子数据交换这种现代化的迅捷传输信息的方式。所以在契约的外观上,它体现了与普通的合同的区别。除此之外,这种现代化信息传输方式本身又需要非传统法律规范方式的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合同的调整就体现了超越以往合同制度框架的倾向;然而其实质并非是对原有体系的全面否定。因此这里所要探讨的就不能说是构建一个全新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的问题,而只是对传统合同制度的一次过滤,从中筛选出旧有的合同法律制度中不适应先进的技术体系带来的新型合同操作平台的部分。所以,这首先是对旧有的合同制度体系的一次回顾,一次全面检索和检修。对电子合同有关法律问题予以探讨,其意义不言而喻。正因其电子合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传统合同法所难以解决的,所以本文主要从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切入对其加以研究。结合我国现行民商法规范,借鉴美国、欧盟等地的相关电子商务立法,并力图通过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对于法律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裨益。本文试图从这样四个方面对电子意思表示这个问题加以研究:第一章电子意思表示之概念、要件运用比较分析法,把电子意思表示和传统意思表示加以比较,从而引出问题。追述了意思表示历史之源及其形成,详细阐释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并论证了意思表示何以要解释。提出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其特征为无纸化、虚拟化、自动化、开放性,同时这几个特征也是对传统合同最重要的改变和挑战。同时论述了电子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主要从电子意思表示的要约、承诺之识别及生效来对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加以论述,区分了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论述了在电子意思表示情况下的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大陆法中的“收信原则”和英美法的“投邮原则”对于电子意思表示的适用。第三章电子意思表示的瑕疵对传统意思表示的瑕疵进行了梳理,归纳了几种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如其一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其二,错误;其三,恶意欺诈和非法胁迫等。并详细描述了电子意思表示的瑕疵1.电子错误,2.电子合同的主体问题3.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第四章电子意思表示所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电子意思表示方式与传统法律体系冲突,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的传输为媒介,因此,电子数据的特点带来了这种合同形式与传统合同不同的一些特征。电子契约首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书面形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表现形式对传统法律规定中的合同书面效力问题提出了挑战。合同法通过扩大“书面”的解释,采用“有形”说,承认了电子契约的书面效力,这是电子意思表示在传统法律夹缝中得以生存的原因。然后提出了解决措施与构想,电子签名问题、电子认证制度和电子契约的民事救济制度。本文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应用民商法、经济法、电子商务法等学科的理论,参考其他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对电子意思表示向传统法律的挑战进行系统性分析,以期在不全面否定传统法律的情形下,让电子意思表示的问题得以较为合理的解决,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与构想,希望对电子商务法律之完善有所促进。2.期刊论文张定军对合同中电子意思表示的一般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03,(4)电子合同是以电子传输方式为意思表示的合同.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应作广义的理解,而不仅限于通过网络为意思表示;以不同的电子方式为意思表示,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尽相同,应依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3.学位论文齐爱民论网络空间电子合同的成立2002网络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网络空间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物质基础建立起来的以比特——0-1数字方式去表达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空间.网络空间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全球性和开放性、即时性、无纸化、无国界等特性,这些特性对民商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在合同法领域形成了全新的法律规则:电子意思表示规则、电子形式规则、电子错误规则、电子合同认证规则、电子自助规则等电子合同典型法律规则.网络空间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其成立规则最具特色.不同种类的电子意思表示适用不同的生效规则.对话式电子意思表示在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在适用于电子意思表示时似无疑义.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和接收地点以表意人的营业地和惯常居住地为标准.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疆界的数字空间,网络上的位置只是一个逻辑概念,和物理空间的地理位置没有对应关系.电子意思表示的归属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者问题.意思表示归属于作出或委托他人作出该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是意思表示的应有之义.最后,作者对电子合同成立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4.学位论文李如雪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问题研究2005本文主体共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子合同的概述,在此对电子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其特征。本文中的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EDI、电子邮件等网络手段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部分是对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概述,在这一部分对意思表示形式发展的三个阶段,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电子形式进行了论述。其后提出了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并分析电子意思表示的特征和类型。第三部分是对电子意思表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重点论述。在这一部分中,结合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的成果,论述了电子意思表示的形式效力及其解决途径:法律途径与合同途径,指出了目前各国都逐渐承认了电子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将其纳入书面形式范畴。在这一部分中还探讨了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归属,指出应依形式判定其归属,而不应依实质判定。5.期刊论文李如雪.LIRuxue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沈阳大学学报2008,20(3)介绍了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电子化的特征及其对传统合同法中一些相关制度的冲击,阐述了电子意思表示的形式效力法律解决途径、电子意思表达的到达时间、电子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等具体问题.6.学位论文宋玉萍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00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电子合同中,对于开放型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应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目前理论界主要有笼统说和区别说两种观点.该文则认为首先应将网页信息区分为开放型的和封闭型的,开放型的网页信息属于要约,而封闭型网页信息一般应认定为要约邀请.从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来看,目前已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已明确的确立.对于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目前理论界或将电子要约作为对话式要约,或将其作为非对话式要约,再据此确定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该文认为,应将电子要约区分为实时与非实时两种类型,实时电子要约属于对话式要约,按对话式要约确定生效时间;非实时电子要约大多属于非对话式要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由于电子要约传递速度之快,许多人认为电子要约的撤回是不可能的,然而考虑到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的存在,该文认为在立法上仍应承认撤回要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要约.对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别,面对两大法系在要约撤销性问题上的分歧,该文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采取的折衷方法是解决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问题的良策.与电子要约一样,电子承诺也遇到了许多新的难题.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直接决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是确定合同订立地点的关键因素.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承诺的生效通常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对于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普遍存在的确认收讫,《电子商务示范法》确立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奠定了确认收讫程序非法律性后果这一重要的法律地位,使其与电子承诺性质完全不同.电子格式合同作为电子合同中最广泛采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常见的形式包括网站点击合同、网上软件拆封许可合同、系统使用合同和大众市场许可合同.由于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合同的订立中应注意使相对人具有适当预先审查的机会,以及必经的明示同意程序权,这是确定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关键.总之,该文对电子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探讨,由于这是一个较新的领域,许多问题的研究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该文在许多方面提出了一些新颖的看法.7.期刊论文宋铮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8,10(3)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通过计算机及互联网络来完成,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工具应运而生.电子合同是一种无纸合同,有着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它的出现对传统合同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也是电子合同所具有的其他特征的根源所在,对传统合同法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本文将主要对电子意思表示的形式效力、主体的确认、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撤回和撤销的问题进行论述.8.学位论文王建京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006信息时代的到来不仅为人类带来便利,也给人类的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干和挑战。在商业交易上,出现了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然而,与迅速发展的交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却相当滞后,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基于新形势和新问题的出现,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很多专家学者都在探讨传统合同法如何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便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得以应用。我国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也不是很健全,空白点很多,故研究此问题是当前十分紧迫和有意义的事情。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合同的订立过程,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最大的不同突出体现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本文探讨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如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分类、当事人身份的确定、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要约与承诺等,重点是探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能解决或尚未涉及,以及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为我国将来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立法提供参考与借鉴。首先,本文研究了电子商务的分类。在传统上,根据交易方当事人的不同,电子商务被分为B2B、B2C、C2C,本文认为这几种分法过于简单,无法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类型,更不便界定当事人各方的地位,应该根据中介网站的地位不同分为P2P、B2C、C-W-C三种模式,每种模式中又细分出几种子模式。除上述三种分类外,还有特殊的电子商务形式----EDI,但由于其起源较早、偏重于封闭的网络、主体间多有EDI协议以及兼有私法与公法领域的性质,本文不将其作为研究重点,而偏重于探讨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开放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模式。其次,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以及学术界、商务界对定义的分歧,本文认为应采用先分再合的定义方法,将电子商务合同最终定义为:各方当事人借助于电子手段,以商务活动为内容,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再次,本文丌始研究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一个首要问题----当事人的身份确定。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已经实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数字签名技术在实施中有一定难度,对于国外普遍采用的信用卡制度在国内实施亦有阻力,本文认为可采用普通人容易接受的手机、电子邮箱地址和地址作为身份认证的手段,并探讨了可行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随后,本文丌始研究电子意思表示的到达与生效。其中,一是探讨网络坏境下有关意思表示研究的几个误区与局限,包括在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上对英美法系利大陆法系的误解、传统邮件的思想对电子商务合同研究的影响、意思表示采用到在生效的解释理由等。为弄清以上这些问题,本节第二部分阐述了传统合同法在意思表示发出与生效的时间、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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