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税收相关法律·王燕基础班·第三部分·第二章(2)
【考点五】辩护1.辩护的种类(1)按照辩护产生方式,可将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种。(2)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3)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况: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特别提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辩护人的权利义务(1)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①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②有权对承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帮助和支持;③有权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有关案情;④在法庭调查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⑤有权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⑥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证据和辩护词,在法庭辩论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发表辩护词,与控方就事实和法律展开辩论;⑦经被告人同意,依法有权提出上诉;⑧在无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特殊情况下,有权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2)其他公民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可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通信。【例题1·单选题】在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是()。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选项B属于开庭审理时为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例题2·多选题】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的是()。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E.张某的朋友赵某在本案中是证人【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有:(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本案的证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5)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选项A中,张某的朋友徐某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属于上述情形中的第一种,因此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中,张某的父亲虽然是人民法院的现职人员,但其是张某的近亲属,不受上述第五种情形的限制,可以作为辩护人;选项C中,张某的叔叔是外国人,且不属于张某的近亲属范围,因此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D中王某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其作为张某的朋友,可以担任辩护人;选项E中,本案的证人不能担当辩护人。因此本题答案为BD。【考点六】强制措施(一)拘传1.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2.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3.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没有逮捕必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解释】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起过12个月。(三)监视居住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四)拘留1.拘留的特点(1)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解释】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两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2)只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3)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4)是一种临时措施。(5)对象具有特定性。2.拘留适用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拘留的期限(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2)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解释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解释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4.拘留适用的程序拘留应当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公安机关应当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对被拘留人应当24小时内进行讯问。5.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性质一种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一种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目的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违反治安法规,具有一般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最长期限(1)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期限是14日(2)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37日最长期限为15日(五)逮捕1.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3)有逮捕必要的。【特别提示】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考点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3)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2.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1)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解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解释】近亲属应符合以下条件: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抚养关系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确已死亡情况下进行;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1)刑事被告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例题·多选题】14岁的林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刺成重伤而死亡,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A.林某的母亲B.林某的哥哥C.林某的老师D.林某的父亲E.林某的好朋友【答案】ABD【解析】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本题答案为ABD。【考点八】刑事诉讼的管辖(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和轻微伤害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1)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2)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3)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案例】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经举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负责受理。
本文标题:税收相关法律·王燕基础班·第三部分·第二章(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17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