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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12章教育政策法规
第十二章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目标1.掌握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树立初步的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2.了解我国有关教育方面的主要政策及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教育政策与法规;3.能够运用相关的教育政策与法规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一般问题,初步形成决策思维和法律思维,做到依法治校、依法从教。目录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一、教育政策的涵义与作用(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包括政策对象、政策目标和实现政策的手段三个构成要素。这三个构成要素是三位一体的,缺一不可。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一、教育政策的涵义与作用(二)教育政策的作用教育政策在解决教育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导向作用调控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管理作用分配作用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一)教育政策制定的一般步骤教育政策制定一般可分成五个步骤:问题的识别问题进入议事日程政策目标确认政策方案设计与选择政策的合法性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二)教育政策执行的基本步骤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可分为政策理解、制定执行计划、组织落实、政策宣传、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政策执行计划的调整、执行总结、巩固提高等重要阶段。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三)教育政策执行的偏差与纠正教育政策执行偏差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1)政策完全偏离(2)政策表面化(3)政策扩大化(4)政策缺损(5)政策替换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三)教育政策执行的偏差与纠正原因:(1)政策本身的缺陷。(2)政策宣传不够。(3)政策配套不够或受到其他政策的牵制。(4)政策执行机构和人员的问题。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三)教育政策执行的偏差与纠正对策:(1)加强教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政策得到公众的充分理解。(3)增强公共政策之间的协调性。(4)政策执行人员增强全局意识,局部利益服从集体利益。(5)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系统。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三、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教育政策实践的价值取向特征依次表现为:建国初期“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价值取向;文化大革命时期“平均主义、政治至上”的价值取向;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后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缩小差距、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四、改革开放以来若干重要教育政策文献(一)《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三)《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五)《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六)《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4)(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涵义与作用(一)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涵义与作用(二)教育法规的作用包括教育法规的具体作用和社会作用。1.教育法规的具体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涵义与作用(二)教育法规的作用2.教育法规的社会作用(1)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2)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3)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涵义与作用(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联系:一致的目的共同的意志相互依存区别:制定主体不同执行方式不同调适范围不同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规定,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和归责原则1.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等。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和归责原则2.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自负原则。(3)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4)责任平等原则。(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三)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途径“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时对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保护制度。”途径:一是诉讼方式二是行政方式三是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揭示了教师法律地位的内涵。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为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为指导评价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为获得报酬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三)教师基本法律制度教师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教师队伍建设的所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总称。教师基本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奖惩制度、申诉制度等组成。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二、学生的法律地位(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学生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二、学生的法律地位(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2.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二、学生的法律地位(三)对特殊学生群体的法律保护1.女生2.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人案例分析课间,学生眼睛被扎伤原告周某(男,18岁,某职高学生)诉称,1996年4月3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原告从外刚跨入教室门,就被被告杨某(女,17岁,某职高学生)扔过来的一根圆珠笔扎伤左眼,经人民法院诊断为晶体外流,瞳孔破裂,住院做了缝补手术。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矫正视力配眼镜费394元、营养费300元、鉴定费310元、伤残补助费15000元、父母的误工损失费1000元、诉讼费690元、二次手术所需费用。被告辩称:当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别的同学向我扔了一支圆珠笔,因为老师不让乱扔东西,我就将笔捡起扔向教室门旁的垃圾桶,正巧将刚要进教室的被告左眼打伤。为给被告治疗,我家已花了医药费和交通费。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原告的眼睛本来视力不好,故只同意再赔偿其3000元。某中学辩称:按规定垃圾桶应放在教室的角柜里,当时该班的角柜坏了,故垃圾桶放在门后。学校曾规定不许乱扔东西,也对学生进行过教育。被告往垃圾桶扔东西将原告眼睛扎伤,学校对此没有过错。事发后学校积极配合治疗,也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所以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本案中学校是否有过错,若没有,为什么?若有表现在哪里?2.本案中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3.本案对学校教育教学有何启示?4.当前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开门办学,招收学生,就应当百分之百地保证未成年学生绝对不出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如果出了问题则学校或教师方面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你的观点呢?【思考与练习】1.简述教育政策、法规的涵义与作用。2.教育政策制定的一般步骤有哪些?其执行有哪些基本步骤?3.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哪些?4.简述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的内涵。5.论述我国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标题:第12章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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