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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HB章商船(消防装置)法规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769HB章商船(消防装置)法规的主要内容。(9)除第(8)款的规定外,另须─(a)在每个锅炉室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两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及(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5立方的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10)在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推进机械作主要推进用途或备有该等机械作辅助用途的舱间内,须设置第(8)款所规定的固定式灭火装设的其中至少一项。(11)除第(10)款的规定外,另须在任何该等舱间内设置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100制动马力或不足100制动马力设置一个,但在任何一个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6个该等灭火器,而另一选择是可设置两个该等灭火器连同以下(a)或(b)段的设备─(a)一个容量为至少10加仑的泡沫灭火器;或(b)一个容量为至少35磅的二氧化碳灭火器。(12)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42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第369B章第30条属第7组的船舶:豁免的权力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7组的船舶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第369B章第31条对运载爆炸品的船舶的附加规定第VI部一般规定(1)凡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除外)所运载的爆炸品的性质或数量如并非是《商船(危险货物)规则》第10(1)条所准许于客轮上运载的,则不得在任何装载爆炸品的舱室内使用蒸汽作窒火用途,而在装载爆炸品的任何该等舱室内以及在每个毗邻的载货舱室内,须设置符合第41条的规定的火警探测系统或设置烟雾探测系统。(2)就本条而言─(a)“舱室”(compartment)指在两个毗邻的固定舱壁之间的所有舱间,并包括下层舱及下层舱之上的所有货舱;(b)任何遮蔽甲板舱的整体如并非以钢舱壁(该等舱壁上的开口能用密封钢板关闭)分间,则该整个遮蔽甲板舱须当作为单一的舱间;及(c)凡已安装钢舱壁,而该等舱壁上的开口是用密封钢板关闭的,遮蔽甲板舱内围封的舱间须当作为其下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舱室的一部分。第369B章第32条消防泵(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客轮上,如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则该等消防泵(应急消防泵除外)须能在第33条所指明的条件及压力下,为灭火用途而合共输出水量不少于符合《商船(客船构造)规则》第III部的规定而在船舶上设置的舱底泵所须处理水量的三分之二:但在任何该等船舶上,消防泵就灭火用途的总出水量无须超逾每小时180吨。(2)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不属客轮的船舶上,如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则该等消防泵(应急消防泵除外)须能在第33条所指明的条件及压力下,为灭火用途而合共输出水量不少于按以下公式得出的水量─每小时以吨为单位的水量=Cd2式中─(i)就须设置多于一个消防泵(应急消防泵除外)的船舶而言,C=5;就只须设置一个消防泵的船舶而言,C=2.5,及(ii)d=1+L(B+D)/2500(开平方根)(计算至最接近1/4);及式中─L=在夏季载重水线上由船首柱前端至舵柱后端以为单位的船舶长度。如船舶没有舵柱,则为由船首柱前端量度至舵杆轴的长度。就具有巡洋舰型船尾的船舶而言,其长度则须视为设计夏季载重水线总长度的百分之九十六,或由船首柱前端至舵杆轴的长度,以较长者为准;B=以为单位的船舶最大型宽;及D=以为单位,在船舯量度至舱壁甲板的船舶型深:但在任何该等船舶上,消防泵的消防用水总出水量无须超逾每小时180吨。(3)除本规例另有明文规定外,每个本规例规定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须以并非用船舶主引擎的其他方法操作。(4)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消防泵,可以是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但该等泵不得是通常用作泵取油的泵;如该等泵偶然用于输送或泵取油,则须安装适合的转换布置,并在转换位置显明地展示操作指示。(5)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本规例规定须设置多于一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应急消防泵除外),则每个该等消防泵的出水量不得少于以下分量的百分之八十:第(1)及(2)款所规定的消防泵总出水量除以本规例规定在该船舶上须设置的消防泵的数目:但如在任何船舶上所设置的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数目多于本规例所规定的数目,处长可准许任何该等另加设置的消防泵的出水量少于百分之八十。(6)每个本规例规定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须能从船舶上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消防龙头产生水柱,而水柱的数目则须为至少本规例就与该船舶的类别与吨位相符而规定的最小数目,同时每个该等消防泵亦须能维持第33条第(2)款所规定的压力。(7)如任何消防泵所产生的压力能超逾消防总喉管、消防水管、消防龙头及消防喉的设计压力,则须在所有该等消防泵上连带设置卸压阀。(8)该等卸压阀的位置和对其施加的调节,须能防止消防总喉管系统内任何部分发生超压。(9)每个接驳消防总喉管的离心泵须安装一个止回阀。(10)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属第1及2组的船舶上,每个应急消防泵须位于船舶防撞舱壁后面的位置。第369B章第33条消防总喉管、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1)在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的每艘船舶上,消防总喉管的直径以及接驳消防龙头与消防总喉管的消防水管的直径,须足以从下述的消防泵将本规例所规定的最大排水量有效地分布─(a)凡本规例规定只须设置一个消防泵,由该泵分布;或(b)凡本规例规定须设置两个该等消防泵,由该两个消防泵在同时操作下分布;或(c)凡本规例规定须设置多于两个该等消防泵,由两个最大的该等消防泵在同时操作下分布:但在任何不属客轮的船舶上,消防总喉管及消防水管的直径只须足以排放每小时140吨的水即可。(2)在船舶任何部分,当本规例规定的消防泵透过毗邻的消防龙头经由第34条所指明尺寸的喷嘴排放第(1)款规定的出水量时,在任何消防龙头须能维持以下的最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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