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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2)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3、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一、几个相关的概念1、关系(社会关系):指人与人之间,或人与事物之间具有某种性质的联系;2、经济关系: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管理与组织,生产和经营、分配与交换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种社会关系是否为经济关系,主要取决于产生这种关系的活动是否具有经济内容,以及这种活动是否具有经济目的。由于人们从事的各种活动的经济内容和目的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具体经济关系也就不同。(二)、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点(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其产生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其调整或者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由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关系,也包括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2、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拥有经济职权和承担经济职责或者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称为经济法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担当者。(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1、主体资格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和承担经济职责或享受一定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2、主体资格的取得:分两种情况(1)、法定取得(2)、参与取得{〈依法取得授权取得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一)、国家经济行政机关1、概念:指依法建立并且具有经济干预权的政府机关2、范围:(1)、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2)、部门性的经济管理机关(3)、市场秩序管理机关(4)、专业性职能机关(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工商企业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经营活动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而自发组织起来了行业自律性组织。(三)、法人组织1、法人的涵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参加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活动的前提,它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其具体内容由法人的章程加以确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终止,因此它与法人资格同时取得。(2)、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法律法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密切联系,从内容上看,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相一致的;从时间上看,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取得的。4、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概念:范围:(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自然人及其他主体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1、经济行为(经济干预行为)2、财、物3、智力成果4、经济信息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职权)或承担的经济义务(职责)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一)、经济职权1、概念:经济职权是指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为了克服市场的缺陷,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的诸项权力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市场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秩序维持权、宏观经济调控权等等2、经济职权的法律特征(1)、经济职权是一种职务性的权限特点:专属性;范围特定性;不可转让性(2)、经济职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3)、经济职权是一种法定的权限(4)、经济职权的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二、经济职责(一)、什么叫经济职责?经济职责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从事某一行为或者不能从事某种行为的责任(二)、经济职责的特点:1、经济职责具有法定性;2、经济职责具有专属性;(三)、经济职责的表现形式:1、经济行政机关主动的作为与不作为;2、经济行政机关被动的作为与不作为;三、经济权利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进行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进行或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一)、经济权利的含义(二)、经济权利的种类1、国有资产管理权;2、企业法人财产权;3、企业自主经营权;4、经济承包经营权;5、经济请求权;(1)、管理性请求权;2)、赔偿性请求权)四、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满足其相对方的要求而必须做出某种经济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经济行为的强制性负担或约束。(一)、经济义务的含义:(二)、经济义务的种类: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2、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与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3、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4、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5、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第五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意味着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经济法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使得已经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及内容上发生了变化,从而进入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状态(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又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原因,使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权力)与经济义务(职责)的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经济法主体的消灭,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一是由于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得以履行或在法律上已不能履行从而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二、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一)、法律事实凡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之为法律事实。因此,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总是不断地变化,经常地产生、变更和消灭着。(二)、法律事实的分类:1、法律事件:(1)、概念:是指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且与经济法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即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2)、分类:自然灾害;人为事件;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包括法人)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一种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1)、概念:(2)、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3)、法律行为的种类: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2)、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3)、司法行为:4)、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5)、其它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4、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3)、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5)、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6)、单务的法律行为和双务的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注意: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能够作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五)无效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4)其他制裁,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六)可撤消(变更)的民事行为1、概念: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消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特征:(1)在该行为撤消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消,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消灭,以撤消为条件(3)该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4)具有撤消权的人,可以选择撤消该行为,也可以选择不撤消该行为;(5)该行为一经撤消,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3、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注意:撤消权的行使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4、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后果1)、如果撤消权人未在法定期限(1年)内行使撤消权,该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2)、如果该行为被依法撤消,则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相同。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其生效与不生效。(二)、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人定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定立的合同;(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定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代理与代理权(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权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力。(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各种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三)、代理的限制范围:(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2)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法律行为;(四)、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五)、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规则: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B、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C、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D、代
本文标题:第一章(2)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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