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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案例1]资料:(1)中豪华威食品加工企业2007年1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2)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3)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4)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5)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6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6)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2.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3.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4.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分析与提示:1.(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2)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2)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3.(1)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企业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2)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4.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5.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该企业购买计算机的发票是金额有错误,不能更正而应重开。[案例2]资料:拓瑞斯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7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8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拓瑞斯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分析与提示:1.在分析董事长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紧扣《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2.在分析总经理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指出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3.在分析总会计师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重点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同时也应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案例3]资料:爱普瑞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在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判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2.分析、判断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3.分析、判断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4.分析、判断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5.分析、判断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6.分析、判断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办理?7.分析、判断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分析与提示: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6.该会计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7.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本文标题: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七节-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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