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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5章 建设法律制度(6)
第七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本章的教学目标:了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了解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了解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相关概念:7-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教学目标:了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掌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预防为主是指在建筑生产活动中,针对建筑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社会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指安全寓于生产之中,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谁主管谁负责是指主管建筑生产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建筑生产的安全负责。7-2.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教学目标:掌握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了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了解建筑安全生产认证制度了解建筑安全生产培训上岗制度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模式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的安全监察。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它是指将各项保障生产安全的责任具体落实到各有关管理人员和不同岗位人员身上的制度。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生产责任制;参与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生产实行了安全认证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建筑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特殊专业队伍的安全认证;工程项目的安全认证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等安全认证专职安全人员资格认证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三、建筑安全生产认证制度中介机构也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建筑安全生产培训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科学技术知识。五、建筑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建筑施工企业。保险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7-3.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教学目标:了解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了解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了解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一方主体,在建筑生产过程中,除了按合同的约定为建筑安全生产提供必需的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依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二)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在施工现场确实需要进行这些特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情形。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和建筑安全生产与工程设计有着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设计对建筑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建筑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设计对安全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构的安全,二是施工过程的安全。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该行为是指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这类标准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损害公众利益及危及公众安全。三、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活动的主体,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生产负有重大的责任和义务。(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4.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教学目标: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了解建筑装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一)现场安全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它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作业的场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集中体现。其主要内容有: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作业项目,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措施;…(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2.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三)现场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现场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应组织定期检查。企业(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工区每月进行一次,施工队每半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周进行一次。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危害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采取保护环境的相关措施四、建筑装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一)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安全管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该行为是指建设单位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施工,会给建设工程埋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危及建筑工程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7-5.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教学目标:了解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概念与等级了解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了解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了解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一、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概念与等级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重大事故报告程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重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由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是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受到查处不放过。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本文标题:第5章 建设法律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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