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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①了解企业及企业法的基本知识;②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③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④了解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⑤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债务清偿等有关的法律规定;⑥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自然人和法人(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企业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是一种组织。3)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二)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点: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依法成立;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的分类1)依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依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3)依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三,企业法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5).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三)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及其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转让继承。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1)会计事务(2)用工事务管理(3)社会保障事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其既包括自行解散,也包括强制解散。1。自行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2。强制解散1)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投资人自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清算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只有全体合伙人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合伙企业才能产生。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只能来自于合伙人的出资,这是合伙企业这种营利性组织的物质基础。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4)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5)有极强的人合性和延续的可能性。(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2.经营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3。在经营责任承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3)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1.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变成了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3)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他人。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和具体事务的执行人监督权知情权异议权和撤销权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报告义务忠实,诚信义务。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入伙的条件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应当在作出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自愿退伙法定退伙(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1)协议退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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