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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定义的含义1、指出设立商业银行的组织法依据2、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了简单的列举3、强调了商业银行主体的性质是企业法人(二)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第4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二)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2、商业银行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而是特殊的企业,是金融企业。(1)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2)经营的商品不同。(3)经营商品的收益来源不同。3、商业银行是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它与同是银行的政策性银行是不同的。(三)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的主要类型1、总分行制商业银行2、单一制商业银行3、集团制商业银行4、连锁制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1、总分行制商业银行又称为分支行制,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其营业总机构所在地以外开设分支机构,形成一个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优点:各银行经营范围广,经营规模大,经营成本相对较低。可以分散和减少信用风险。缺点:易形成银行垄断集团2、单一制商业银行又称为单元制或独家银行制,是指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立或者不准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优点:可以避免银行垄断集团的形成,有利于银行业的适度竞争。缺点:经营规模小,经营成本高,风险相对集中,不利于分散风险和对资金使用的调剂。不利于建立广泛、系统的信用网络和体系3、集团制商业银行由某一集团成立控股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者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这些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股权受同一控股公司控制,业务活动与经营政策都是受同一控股公司操纵。4、连锁制商业银行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集团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来控制这些银行的一种银行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但在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1、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类型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银行可以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银行只能经营存款、贷款、外汇等传统银行业务,而与证券、保险、信托业务分离。混业经营的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可以使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扩大收益来源,降低金融风险分业经营的优势可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有助于提高银行业的经营与监管效率有利于减少垄断,维护金融市场的自然竞争弊端分析混业经营:在风险控制方面,不利于系统风险的控制,不利于平等竞争;在监管方面,难以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容易形成跨行业的垄断集团。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被限制在狭小的存贷款业务领域内,资产形式单一,风险集中,不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营利水平。2、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美国:混业——分业——混业中国:混业——分业——?(五)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合伙银行、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广发展浦东发展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徽商银行渤海银行(六)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给某公司,期限1年,年息12%两种情况:1、不按时还款,延期1年,银行对其进行处罚,罚息4万100+24+4=128万2、按时还,银行在下一年又以年息12%将本息都贷出去了(100+100×12%)×(1+12%)=125、44万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利润为理念,追逐利润是商业银行从事业务活动的出发点和经营核心,也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主要标准和内在动力。商业银行必须保持一定的营利水平,有充实的资本,以此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指银行资产免遭风险、按期收回资产本息的可靠性程度。风险来源:一是商业银行经营特点和资金构成的自身风险;二是商业银行营利性资产的数量和期限结构中所包含的风险;三是客户的信用状况不佳或恶化构成的风险;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风险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付出资金和收回资金的能力,包括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总是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和变现能力强的其他资产,使银行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能够迅速变现,及时、充足地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需要和满足必要贷款的能力。负债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获得所需要资金。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原则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的要求开展信贷业务,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契约原则保障存款人利益原则独立经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七)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1、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审批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案例分析2003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甲向乙借款20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息5%。同年11月,甲偿还了乙5万元本金和利息,但其余15万元未偿还。为此,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2、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实质性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2条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商业银行法》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意义是商业银行营业的财务基础是存款人利益的保障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安全经营进行监管的一个指标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等罪行被判刑;(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并到期未清偿;(五)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六)有严重弄虚作假、赌博、吸毒、嫖娼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八)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张某,曾经在某破产企业任分管文化工作的副总经理;李某,曾经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丁某,因父亲生病欠朋友20万元,尚未到期;刘某,因可能有经济问题正在被双规,尚未定论;2、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2)程序性条件申请审批登记公告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审批登记公告4、商业银行的变更(1)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在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4、商业银行的变更(2)主体的变更分立合并(七)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1、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概念(2)接管的条件、目的(3)接管的决定、执行和期限(4)接管的终止接管的概念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整顿和改组等措施。接管的条件、目的条件:一是该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了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二是该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的决定、执行和期限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接管由银监会组织实施。银监会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授权给分支机构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期限由银监会决定,期限届满,可以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的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七)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2、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或者章程规定的情形,其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导致商业银行终止的三种情形:解散、被撤销、破产商业银行的解散解散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对外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商业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因分立或合并而解散经商业银行股东会决议解散商业银行的被撤销商业银行的被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撤销该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的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从而终止其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破产可以由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商业银行自己提出,但都须经银监会同意。商业银行的破产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在清偿顺序上有特别规定。三种情形的性质及其终止后的清算解散---民事行为由商业银行自己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撤销---行政强制行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算。破产---司法行为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章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制度(一)负债业务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偿付的债务。负债业务是构成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二)资产业务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以营利的业务。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最核心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三)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替客户办理收付、进行担保或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一、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类二、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一)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一)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从事银行卡业务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1、信托投资业务2、证券经营业务3、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4、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5、向企业投资三、吸收公众存款(一)存款的概念、法
本文标题: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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