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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主讲:唐议上海水产大学海洋学院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第三章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节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简史和现状第一节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简史和现状•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春秋时期渔业最发达的齐国也有对渔业的一些限制。《管子•八观篇》中有这样的记载:“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眼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裁而成也。非似草木爱鱼鳖也,恶废民于生谷也。”我国对渔业活动的限制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当时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之说。除了一些渔业限制外,我国古代还设立了渔官制度。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渔业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渔业法。于1930年生效,内容包括渔业权和入渔权、渔业行政及管理、渔业保护和奖励、罚则等。同时当年还公布《渔业法实行规则》,1932年对渔业法作了修改。此外,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渔业法规。民国政府在1914年4月28日颁布了《公海渔业奖励条例》,同时还颁布了《渔船护洋奖励条例》。1917年,又颁布了《渔业技术传习章程》。其他:《渔会法》(1929)《渔业登记规则》、《渔业登记规则实行规则》(1930)《渔业警察规程》(1931)《海洋渔业管理局组织条例》(1931)《豁免渔业税令》(1931)《渔轮长渔捞长登记暂行规则》(1932)《实业部渔业建设费征收暂行规程》(1933)《实业部护渔办事处暂行规程》(193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1.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2.渔业法规停顿时期3.加强渔业法规时期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务院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初步颁布了一些渔业法规及有关的通知和指示: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1957年的《补充规定》1957年水产部《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对渔轮入侵禁渔区的处理指示》1962年水产部《关于制止在浙江敲般作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1964年)等。1979年-90年代中期——恢复和全面发展加强渔业法规时期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家水产总局:《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加强渔业法规时期90年代中期至今——调整和加强渔业基本经营体制改革——私营化。渔业生产规模快速扩大,结构重大变化——1990年产量世界第一;1988年养殖产量超过捕捞;捕捞作业范围扩大国际渔业管理制度重大变化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依法行政要求日益提高加强渔业法规时期90年代中期至今——调整和加强渔业法规废、改、立。《渔业法》2000、2004年修改《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2007修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加强渔业法规时期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达800多项,内容涉及渔业生产管理、渔业资源养护、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港与渔业通信管理、水产种苗管理、水产品经营与流通管理、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远洋渔业管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对外国人和外国渔船在我国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等众多渔业管理领域以及与渔业相关的领域,初步形成了层次结构完备、内容较为全面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1.渔业基本法2.有关渔业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3.有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4.有关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5.有关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规6.有关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7.关于渔业船舶检验的法规8.关于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的法规9.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渔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和1957年补充规定;1981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幼鱼保护区》和1988年《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东海产卵带鱼保护区的通知》;1998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98年《关于在东、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海洋伏季休渔的通知,2002年《关于在长江流域施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等。2004年《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渔业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4年制定1996、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5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89年《渔业水质标准》1996年《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7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2000年《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等。渔业生产管理2002年《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2001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良种生产管理规范》。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远洋渔业管理规定》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2003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04、2007年修订。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991年《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关于加强水族馆、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渔业监督管理1979年《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1997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修订1998年《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原1979年《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渔业船舶检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2001年《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任职管理规定》;2002年《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1996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8年《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9年《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发布。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又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渔业法》共有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的效力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养殖业管理捕捞业管理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渔业监督管理对外国人、外国渔船的管理法律责任立法目的和适用的效力立法目的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立法目的和适用的效力适用的效力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有效对象: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渔业生产基本方针《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渔业生产基本方针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198519901995200020052010捕捞总产量养殖总产量养殖业管理★养殖业的发展方针★养殖证和养殖承包★水产苗种管理★养殖生产★关于水产养殖的其他规定养殖业的发展方针《渔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养殖证和养殖承包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申请养殖证可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养殖证制度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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