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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监管办法)。2.按出资者的身分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应国家统计、宏观决策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管理的需要。)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能明确地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不仅有利于国家管理,而且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另有:按规模、营业性质的划分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几十个法律、法规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案例:王某决定用个人财产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取名:好味食品公司,工商管理部门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后于2008年1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定标的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8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2009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无法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问:(1)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案例: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7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8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其他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6)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特点: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中国公民。区别于单位、部门、外国人)2.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4.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a.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案例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书店,于是说明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未注明财产性质;企业名称为智慧图书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9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案例2:湖南省娄底市是著名的煤乡,但娄底市的矿难事故的发生频率在全国也是著名的。据统计,1993年至2002年间,娄底市各煤矿平均21天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152天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2002年,全市煤矿发生事故89次,死243人。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10余次下乡暗访,发现矿难频繁的症结在于党政干部参股分红,“官煤勾结”。得出结论:几乎每一次死亡的背后都可以找到官员违法乱纪的影子,不动“官煤勾结”的根子,就不可能治理娄底矿难。于是乎查处了一批受收贿赂、参股分红、官煤勾结的官员,矿难事故终有所下降。案例3: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广玉,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经查,周广玉个人资产上千万元,拥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典当、担保、制药等行业。直到周广玉其他案发,其经商之事才引起社会关注。案例4: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原所长兼湖南开关厂原厂长彭策新,长沙星城地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受贿。经查,彭策新一边担任政府官员,一边经商,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业务安排、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达人民币217.47万元。案例5:广西北流市审计局原局长兼个人公司老板苏志天;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原党委书记和新长征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天喜,等等。案例6:2007年3月2日,瑞金市日东乡圩镇一名年仅7岁的男童被该镇赣源水电站安装不规范却正在运行的变压器击倒,最终失去双臂。该伤残男童的父母经过半年四处讨要说法无果.瑞金市九堡镇党委书记、瑞金市国资公司副总经理、原瑞金市供电公司经理及瑞金市水务局防汛办负责人等多名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持有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赣源水电站股份.持有赣源水电站股份的5人中,唯一不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是日东乡赣源村党支部书记陈燕生案例7:6月27日5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倒塌楼盘的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800万元的三级资质私营企业,且股东是当地镇政府官员。一家规模如此小的企业是否具备开发面积达60000平米项目的能力,即便有,又是如何取得的?其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其次政府官员违犯中央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关于参股经商的禁令,是否就应该就地免职听候处理呢?政府官员参股的资金来源如何?案例8:一份名为“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楼盘最新资料曝光”的材料将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其身份全部曝光。在这份材料中,闵行区梅陇镇的镇长助理、征地事务所所长、梅陇资产公司总经理等头衔出现在主要股东名单中。案例9:“曝光资料”称,梅都房地产有24位股东。其中,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工作单位是梅陇镇镇政府;第二大股东阙敬德来自上海迅豪置业有限公司,包括阙在内,一共有14名股东来自迅豪置业;另外有3名股东来自梅陇镇征地事务所,一名股东来自梅陇镇土地管理所;其他还有股东来自闵行动物疾病控制中心。仅有一名股东的工作单位是梅都房地产。事务管理:a.自行管理或聘请别人管理b.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无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内部限制)案例:2009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问: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名称专用权,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用工权,工资决定权,定价权签约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款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法定优惠享受权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依法纳税的义务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4.依法用工的义务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解散的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清算的两种方式:a.投资人自行清算b.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c.15日内通知、公告清偿顺序:1.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五、都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共六章109条,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案例: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馆,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馆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人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人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人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李某人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某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
本文标题: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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