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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_法律对合同的影响
第2章合同对法律的影响思考:1、商店说明不退货,但是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商店是否有责任赔偿?国内法律:出售过期商品后不是由商店说了就能算数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你完全可以要求商店退货,并要求商店赔偿你的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商店不退货的,你可要求消委会(工商局)处理,你对消委会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你还可以在接到消委会出具的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1979年英国货物销售合同法》重要条款:所有权说明书令人满意的品质适用性凭样品买卖以上均为默认条款,买房可简单依赖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2.1货物销售合同法什么是“令人满意的品质”?(重点记忆)如果货物的说明书,价格和一切其他有关情况都能符合一个正常人的满意标准,该货物将认为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包括:货物须适合其用途外观和漆料允许存在微小瑕疵安全性耐久性提问:商店说明不退货,但是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可以要求退货,是违反了英国法律中哪一条?2.2货物与服务供应法主要应用于服务合同管理。与《货物销售法》的区别:服务供应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合理的时间合理的价格2.4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补充:什么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形式:1、EDIEDI(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互换”,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举例:海关通关系统进出口结付汇等2、E-MAIL电子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以下要素:要约承诺对价设立法律关系意图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条款之战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怎么样的操作可以避免条款之战?设计“点击即购”电子按钮,买家一旦点击,表示接受要约,给予承诺。思考:淘宝网中类似的按钮是哪个?思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案例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喜丰收农场于2009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健食罐头厂于6月19日收到喜丰收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健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喜丰收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健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健食罐头厂遂要求喜丰收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喜丰收农场拒绝变更价格,健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喜丰收农场遂起诉健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1、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2、喜丰收农场与健食罐头厂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解析:喜丰收农场寄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是要约邀请,健食罐头厂回复的电子邮件是要约,喜丰收农场按健食罐头厂的电子邮件履行交货义务是以实际行为作出的承诺,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综上,喜丰收农场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出了要约邀请,健食罐头厂对该要约邀请发生兴趣,发出电子邮件明确了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构成要约。喜丰收农场虽然没有书面或电子回复,但其以实际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属于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合同成立。因此,喜丰收农场诉请健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主要存在的问题一、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二、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三、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解决途径:一是建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二是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该是对电子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三是完善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电子合同签证网。五是建立网上电子合同监管投诉中心,及时反映合同监管中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七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第3章合同条款3.1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合同中两种基本条款:条件条款,保证条款条件条款:主要条款,如违约,受害方可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损坏索赔。保证条款:附属条款,如违约,受害方只能进行损坏赔偿。任何条款都可以成为条件条款,但要通过明示的书面形式将它作为条件列入合同。3.2其他条款免责和限责条款思考:原告肖某夫妇将自己婚礼上的录影拿到被告某彩色打印部冲洗,并交了18元冲洗费,课第二天去拿相片时被告知交卷被误领,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请问:原告能胜诉吗?免责条款定义:将该类条款列入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生其负有责任的特定事件时,可以通过这类条款免除或限制自己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能够被列入合同中2、必须在所有情形下都公平合理解答: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不能实施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案例: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丁得东将其位于本区丁湾村的楼房加高第三层的工程承包给被告程振江,并与其签订协议一份。2007年12月17日魏秋生等人施工到晚上8点钟吃过晚饭后,又上楼顶继续施工至十点左右下来。由被告丁得东提供酒菜,并与程振江、魏秋生等人一起喝酒。陈会有、魏根生、魏民忠三人喝些酒后先上去压水泥屋面,其余人继续在下面喝酒。到当晚十二点左右,程长河、魏秋生上楼到施工现场,魏秋生在施工现场三层楼顶东北角失足摔下来,经送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丁得东与程振江签订的建房工程承包协议第四条规定:“施工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该协议约定如发生事故均由被告程振江负责,其约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的免责内容无效。案例分析案例简介2005年5月20日,原告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将一批送修手机及配件,委托被告某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承运到某市电信维修部。被告在办理托运手续时,知悉原告托运物是送修手机及配件。在原告交付运费后,被告签发一份快件运单给原告。快件运单正面底部注明“使用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单底联及第三联背后的契约条款”,在运单最左侧注明“快运的理赔限额为每票人民币500元,有关详情见背面相关契约”。该运单背面印有若干条款,其中第9条载明: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保价货物因承运人责任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相应保价金额赔偿损失,托运人未保价的,承运人最多只赔偿500元人民币。同年5月21日,被告业务员在上某大楼送递其他快件时,将原告托运物品置于大楼下,无人看管,致使原告托运的物品被盗灭失。尔后,原、被告双方就托运物灭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问题:被告是否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主要考察免责条款的知识点。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文标题:第二章_法律对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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