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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Q&A本項Q&A之編輯,依照問題性質及處理流程分為九大部分,其內容及編號如下:一、受理程序及決定判準(編號1~15)二、調查程序(編號16~39)三、保密與資料調閱(編號40~44)四、諮商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的角色(編號45~50)五、危機處理(編號50~51)六、調查結果與調查報告(編號52~56)七、懲處程序(編號57~63)八、申復救濟程序(編號64~71)九、追蹤(編號72~74)十、其他(編號75~)--教育部解釋令及函(釋)示類型編號QA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一、受理程序與決1.學校受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程序為何?ㄧ、任何申請調查案件或檢舉案件,學校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二、決定是否受理,係屬學校權限,建議應儘量送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定,或應徵詢性平會委員之意見。三、如案件「明顯」具備性平法29條第2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學校之收件單位(如:學務處)可逕以學校名義予以回復不受理,事後將相關情形提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以下簡稱性平法):「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二、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1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2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類型編號QA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定判準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全體委員。四、答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之公文,應以學校名義為之。五、「期間」之計算,因性別平等教育法具有公法之性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六、教育部95年9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50135475號函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所訂處理期間,係在課予權責機關或單位調查期限之義務,並非限制申請人或檢舉人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主張權利之時限,爰逾越期間時,權責機關或單位自應儘速完成調查,不生對事件即不得調查或對加害人不得處理之問題。(必要延長期間時,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13條:「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除有本法第29條第2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四、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間之計算):「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一、受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如何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一、受理與否之原則,可參考性平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二、決定程序:一、性平法第29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或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3類型編號QA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理程序與決定判準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召開大會決議、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組成常設小組或輪值小組做決定,如某些學校之性平會分為防治組與教育組,由防治組委員過半同意即可受理。2.若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常設小組或輪值小組決定是否受理時,不論決議是否受理,建議以書面通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三、決議方式:召開會議決議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詢問與回復。四、性平法第29條第4項、防治準則第14條已明定對於事件不受理決定之申復救濟機制,性平會於決定受理與否時,宜權衡誤判風險及處理效率。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二、性平法第29條第4項:「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三、防治準則第14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一、受理程3.性平會開會決議受理與否時,接案單是否要匿名?一、學校之收件窗口之原始接案單,應有當事人雙方之真實姓名。調查小組基於調查需要,調查小組之接案單亦應寫上真實姓名。二、性平會開會決議是否受理時,建議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一、性平法第22條第2項:「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二、防治準則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4類型編號QA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身分之資料以匿名及代號方式呈現。爲協助性平會委員之決議,並應交代雙方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專兼任、是否為外籍、身心障礙等)。三、無論匿名與否,性平會相關成員皆有保密之義務。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2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4.學生畢業後才向校方提出調查申請(例如:學生在校時發生的,但畢業後才想要提出申訴),學校是否還能受理?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調查,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防治準則第22條第2項:「前項之調查程序(按: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序與決定判準5.若有人向學校提出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前所發生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行為之申請調查,學校是否受理?一、性平法實施前所發生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行為,原即係違法行為,應依事件發生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二、性平法生效前發生之案件,若參考性平法進行調查與處理,而調查結果如有涉及適用性平法規定對學校或當事人進行不利益處分時,則應審慎或避免。一、受理程序6.若申請調查案之雙方皆為教職員,學校應否受理?一、事件雙方皆為教職員之案件係屬兩性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疇,先予敘明。二、若當事人雙方皆為同一學校職員,而且係因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性騷擾時,學校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及處理程序,決定是否受理。壹、性別工作平等法(97.01.16修正,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5類型編號QA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與決定判準三、若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學校之教職員時,而且係因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性騷擾時,申請調查人所屬學校應依兩平法之規定及處理程序,決定是否受理。四、若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學校之教職員時,而且非因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性騷擾時,應由行為人所屬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及處理程序,決定是否受理。五、未適用性平法之人員,學校可依兩平法或性騷擾防治法將行為人移請其雇主處理。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貳、性工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肆、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6類型編號QA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伍、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一、受7.若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為約聘人員或外包商家(保全、清一、應受理。二、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第2款之精神,「職員」之定義其應係由功能或一、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二、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7類型編號QA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潔、維修等),學校是否受理?行為面予以定義,而非身分或資格面(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者);換言之,凡於學校有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事實之人員,應均屬之。三、依教育部96年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60009278號函示,替代役男執行職務時被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所涉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依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辦理。四、依教育部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頒「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之說明辦理。二、性工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見問題6法規依據第4項)理程序與決定判準8.若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是校外人士(房東、商家等),學校是否受理?一、學校應協助處理。二、學校應依性平法第14條第2項協助受害學生,並依第24條之精神,提供學生其他相關協助,如心理諮商等。三、依防治準則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學校有義務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處理。四、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學校協助受害學生將行為人移送其雇主處理;若行為人無雇主,則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一、性平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學校對因性別或性
本文标题: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及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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