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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第2章建设法律基础和法律责任行政法民事法律环境保护法劳动法2.1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2.1.1概述2.1.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诉当事人的组织体。国务院国务院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2.1.3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具有单方意志性;(4)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5)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2.2民事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此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都属民事法律2.2.1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公民(自然人)在民事法律上分为: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2.2.1.1公民(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2.1.2法人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2.1.3代理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二节代理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3)代理人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2.2.1.4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产生:(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5)其他2.2.1.5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2.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2.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况为:(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2.1.7纠纷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2.2仲裁法(P35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8.31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某些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2.3民事诉讼法(P3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制定,2007-10-28修正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2.2.3.1民事诉讼的特点1)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起诉,而无须征得对方当时人的同意。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遵循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3)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2.2.3.2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制定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2.3环境保护法2.3.1环境保护的概念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环境保护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厅、环保局)。2.3.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末环保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作了原则规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等的保护作了规定。2.3.3环境保护立法(1)环境规划制度(略)环境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作的规定,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环境规划制度是调整有关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活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总称。2.3.4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2)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3)环境监测制度(略)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反映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监测、测定的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实行审批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之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各级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5)“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原则: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工程设计须有污染防治方法与技术。施工单位肩负着控制、减少建设环境污染,具体落实环境保护篇章的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需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6)环境许可制度(略)对于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必须经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进行。许可证类型: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倒(废物)许可证;放射工作许可证;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①超标准收费,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7)排污收费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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